解決危廢領域短板,不能單靠司法
來源:東莞唐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2065 更新時間:2015-12-29 10:04自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頒布以來,各地通過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整治,推進危廢集中處置利用設施建設,危險廢物利用和安全處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監管基礎依然薄弱,少數產廢企業及個人唯利是圖,非法轉移危險廢物行為仍時有發生,特別是危險廢物異地傾倒、非法轉移加工處置,等各種違法行為居高不下,用司法手段打擊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必須深化危險廢物領域改革,從根本上防范危險廢物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長期以來,我國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型發展模式產生了大量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若處置方法不當,不僅對人類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還會在土壤、水體、大氣等自然環境中遷移、滯留、轉化,污染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目前我國的危廢年排放量在5000萬左右,而我國危險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行業經歷十幾年的發展,在經驗和技術上仍存在不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專家認為,必須深化危險廢物領域改革,從根本上防范危險廢物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一、危廢資質問題。不少企業反映這一門檻設置過高,高度壟斷,一般企業即使有技術、有實力,也仍然很難獲取。
二、危廢價格問題。當前浙江的危廢處置價格大約在2800~3300/噸,這個價格有沒有壓縮空間?之前有些案件中,一些企業傾倒危廢一年多時間就能獲利幾千萬元。危險廢物處置成本過高,導致企業處置危廢“不走正路走邪路”,難以合法處置、利用危廢。
三、是危廢處置能力問題。危廢處置能力能否滿足當前危廢處置的實際需要,也亟待調查研究并加以解決。有資質的危廢企業非法處置危廢的現象也初見端倪,更讓公眾質疑危廢的實際處置能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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