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浙江省發布強制性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1415—2025)(以下簡稱標準)。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指導,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聯合起草,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據介紹,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質鍋爐,以及各種容量的燃油、燃氣鍋爐。對于使用石油焦、油頁巖等固體燃料的鍋爐,執行燃煤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則執行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
標準在延續國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政策要求、環境管理需求以及浙江省鍋爐實際排放水平,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相比,浙江省地方標準進一步收緊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并新增了氨的排放濃度指標。同時,根據不同燃料類型對鍋爐進行了分類管控,確保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對有組織排放提出嚴格要求外,標準還對工業鍋爐使用過程中涉及的原輔料儲存、卸載、運輸、制備系統以及副產物儲存、轉運系統提出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比如,固體燃料(如煤、生物質燃料)的貯存場所必須采用封閉料場(倉、庫),并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灰倉、脫硫副產物、渣料等均需采取密閉措施,以減少無組織排放對環境的污染。
“我們分階段實施,確保平穩過渡。”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處二級調研員舒軍龍介紹,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將執行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質鍋爐則執行城市建成區的排放濃度限值。對于在用鍋爐,自2025年10月1日起,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鍋爐均需執行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同時,新建鍋爐自2025年5月1日起,在用鍋爐自2025年10月1日起,均需執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執行DB33/1415—2025后,浙江省單臺出力65t/h(45.5 MW)及以下的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鍋爐將不再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的相關規定,單臺出力65 t/h(45.5 MW)以上的燃油、燃氣鍋爐也將不再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中的相關規定。若后續國家出臺相應的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執行國家標準;對于本標準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及控制要求,同樣執行國家標準。
“標準的實施,將推動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為浙江持續深入推進鍋爐煙氣排放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是實現大氣污染物減排、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保障。”舒軍龍表示,浙江將繼續加強監管,確保標準落地見效,為建設美麗中國貢獻浙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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