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未排放,逃避監管排污認定如何突破?
【谷騰環保網訊】某地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某食品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情況為:該公司生產廢水正排入廢水收集池,廢水收集池旁放置一潛水泵,其出水口通過軟管繞過廢水處理站通向市政污水井附近,潛水泵現場未運行。
該案第一時間啟動“執測聯動”機制,及時固定“管內殘留水樣”“視頻監控”等關鍵證據,推進案件順利辦結。
筆者對該案復盤分析,梳理同類案件辦理的關鍵要點。
這類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屬于“逃避監管”類違法行為,首先是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但不要求結果超標;其次要求行為方式符合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情形,還要求當事人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故意的心態。
《關于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通知》(公治〔2014〕853號)(下稱《暫行辦法》)第七條列舉了6種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具體情形,如“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本案就屬于該類情形。
從法秩序的統一性視角出發,法律體系內部應保持協調統一,筆者認為同樣作為公法的行政法和刑法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是大體一致的。即主觀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原國家環保總局2003年11月11日印發的《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中對“主觀故意”作了界定,即行為人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顯然,該《意見》也清晰闡述了這類違法行為“主觀故意”的認定。
現場采樣如何考慮?
在此類案件辦理中,通常需要現場采樣,通過采樣不僅可證明此類違法行為有排放水污染物,還可證明排放的方式、去向及其水樣一致性,但關鍵要合理確定采樣點位以保證監測數據與違法事實具有密切關聯性。
案涉企業排污行為沒有被“抓現行”,本案圍繞“廢水收集池”“管內殘留水樣”“市政污水井”三個關鍵點位進行現場采水樣,追根溯源還原事實。
“廢水收集池”內為企業的生產廢水原水,“管內殘留水樣”及“污水井內水樣”為企業涉嫌通過軟管向污水井排放的廢水。檢測結果表明,三處水樣指標濃度存在高度一致性,基本證明三者為同一水污染物,也證實了企業通過軟管將生產廢水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井。
本案還結合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現場生產工藝及產排污情況、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環保竣工驗收意見等證據形成證據鏈,補強證實企業上述違法行為。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怎么調查認定?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心態,主要取決于行為人的認識能力,行為發生時的客觀環境、條件、事實,以及行為人在當時的履職情況。
本案圍繞實施該具體行為的操作工和車間主管人員進行調查。經現場初步詢問,操作工從事廢水處理已有3年,熟悉廢水正常處理操作流程,可見操作工對通過軟管將生產廢水原水直接排放的危害后果是具有認識能力的,其主觀故意明顯。
但操作工現場不承認違法事實,在完成現場采樣、現場拍照后,執法人員調取了廢水處理區域視頻監控,畫面呈現一名黑衣男子對潛水泵進行操作,通過一根軟管將廢水直排市政污水井。在當天調查詢問中,執法人員圍繞該行為持續時間、企業管理規范、廢水正常處理操作流程等方面,最終操作工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綜上,雖然案發現場未排污,但可通過合理布點采樣、調取視頻監控等取得關鍵證據,第一時間調查詢問,結合其他證據,鎖定違法行為,破解了“未抓現行難認定逃避監管排污”的難題。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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