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指引》的功能期待與適用解讀
【谷騰環保網訊】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于2024年10月印發《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指引》(以下簡稱《證據指引》),通過構建標準化的證據體系,旨在解決污染環境犯罪治理中長期存在的證據收集標準不統一、證據鏈不完整、因果關系證明復雜等突出問題,推動形成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法治合力,為高質效辦好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功能期待:
推動案件從“個案辦理”轉向“規則治理”
對標黨中央部署要求,我國環境立法和環境司法不斷完善。《證據指引》的出臺,是污染環境罪法治化、精細化治理進程中的又一重要舉措,旨在精準破解該罪治理難題,推動案件從“個案辦理”轉向“規則治理”。
一是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證據指引》緊扣污染環境罪的成立要件和刑事責任,從犯罪客觀方面、主體方面、主觀方面和共同犯罪、量刑情節五個領域,以條目列舉的方式,確定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證據清單,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體系,以期徹底改變以往各地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過程中證據體系不統一、證據要求不一致的問題。
二是實現系統的規范對接。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污染環境罪的罪刑規范,增設“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檔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調整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對不同犯罪情節認定和證據適用做出新的規定。《證據指引》系統對接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明確了“嚴重污染環境”“情節特別嚴重”等情形的證據收集要求,以確保法律規范的統一適用。
三是推動有效的協同治理。通過構建統一的證據標準,實現系統的規范對接,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在所需證據層面達成共識,行政案件的證據要求對接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移送范圍和審查對象互相對應,由此解決因上述部門對證據認識不一致而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的問題,推動污染環境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提升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協同治理效能。
原則闡釋:
奠定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體系的基石
在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過程中,為了確保證據收集、固定、移送、審查和運用等活動的規范性、合目的性,《證據指引》確立了“依法規范”“全面客觀”“證據裁判”三項原則,奠定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體系的基石。
依法規范原則。合法性是對證據的基本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證據本身及其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等活動的合法性有著明確規定,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形式合法,嚴禁非法取證,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全面客觀原則。客觀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全面性是對證據能夠客觀公正認定案件事實、確定刑事責任的基本要求。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必須全面客觀收集、提取、移送、審查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以及無罪、罪輕的證據,不得選擇性取證和選擇性移送證據,也不得選擇性審查證據。
證據裁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而證據則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要求認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無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情節不得認定,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運用全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
內容解讀:
具體指明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
《證據指引》的核心內容,是根據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需要,分類列舉了各類證據的表現形式,具體指明了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明確提出了具體的證明要求。
第一,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明上,構建了“行為—結果—因果關系”三位一體的證據集群。《證據指引》要求,犯罪客觀方面應證明犯罪嫌疑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而且符合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在此基礎上,從證明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的證據、證明污染物種類的證據、證明嚴重污染環境的證據、證明情節嚴重的證據、證明情節特別嚴重的證據、證明因果關系的證據等六個方面,對所需證據的表現形式進行了系統列舉。特別是明確了環境污染與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之間因果關系的審查判斷原則,要求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與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具有同一性。
第二,在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明上,區分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分類列舉證據。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證據指引》要求,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應當準確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重點審查證明自然人身份和證明單位身份的證據。特別是針對涉嫌犯罪單位主體的證明,應當圍繞單位是否適格、是否“以單位名義、為單位謀利益”、是否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組織證據予以證明,要求重點審查單位是否為了實施犯罪而設立,單位設立后是否以事實污染環境犯罪為主要業務,犯罪所得是否進入單位所有、控制的賬戶,實施犯罪是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
第三,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明上,重點列舉了推定主觀明知的間接證據。污染環境罪違法性認識和主觀罪過的證明歷來是刑事司法的難點、堵點。《證據指引》總結實踐經驗,明確指出在違法性認識的證明上,僅需證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被法律負面評價即可,不需要認識到具體的違法情形或懲罰后果;在主觀罪過的證明上,應當依據其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證據指引》還特別列舉了可以認定為故意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八種情形,具有這些情形且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實施污染環境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第四,在共同犯罪的證明上,明確了證明共同犯罪的審查要求。污染環境犯罪多為共同犯罪,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則需要證明涉嫌犯罪的主體間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證據指引》明確要求,認定共同污染環境犯罪,要通過審查案件證據,證明各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污染環境行為,客觀上是否參與污染物收集、運輸、排放、傾倒、處置等環節,或向實行犯提供資金、場地、許可證明等幫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觀上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客觀上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五,在量刑情節的證明上,規定了證明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形式。證明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包括證明自首和其他發破案經過的證據、證明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的證據、證明認罪認罰的證據、證明檢舉立功的證據和證明前科劣跡的證據;證明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包括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證據;在人口集中的地區或者附近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證據;特定期間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證據;危險廢物經營企業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證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證據;案發后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的證據。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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