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環境違法”判定標準亟待明確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某省生態環境廳收到一份稅務部門的《關于商請確認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函》。2023—2024年,該省有176戶高新技術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但《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取消資格。但稅務部門發現上述176家企業均未被認定機構取消資格,為此稅務部門發函至生態環境部門,商請確定這些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總數達46.3萬家,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不在少數。因“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無明確判定標準,目前認定機構僅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列出的11種“污染環境罪”情節判定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然而筆者認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不能簡單的等同于“污染環境罪”。數據顯示,2024年,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5.59萬件,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1715件。相較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如何從大量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準確判定是否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判定。
一是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程度。環境違法行為指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并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因此,企業實施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雖不屬于11種“污染環境罪”的情節,但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嚴重的,也可被認定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如某企業排放含鉛污染物雖未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但排放時間長、總量大、不利影響嚴重。
二是違法主體的主觀故意性。作為高新技術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是基本要求。然而筆者發現,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存在屢罰不改、放任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一再發生的情形,如某電力機具有限公司3個月內連續3次存在未按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貯存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筆者認為可判定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筆者建議,各地可在省級層面出臺相關文件明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判定標準。如《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界定標準(暫行)的通知》規定,除污染環境罪以外,列入省級環境違法黑名單也屬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將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一年內因同種類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8種情形直接列為黑名單企業,解決了目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僅等同于“污染環境罪”的弊端。同時,該辦法還按照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倍數、罰款處罰額度等10個指標進行差別賦分,如排放濃度超標一倍以內扣10分、一倍以上二倍以內扣15分、二倍以上扣20分,10個指標累計扣分超70將被納入“黑名單”。這種將各種因素考慮在內的判定標準,值得各地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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