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監管如何加強?
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控制污水排放的最后一道關口,在當今嚴峻的環境形勢下,其運行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污水能否達標排放、總量減排目標能否實現、區域環境質量能否逐步改善。
然而,當前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仍存在部門職能不明晰、多頭負責等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污水處理廠視為市政公共設施疏于監管,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工業污染源,使得污水處理廠沒有真正履行環境責任,出現超標排放情況也沒有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針對這一狀況,筆者認為應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對污水處理廠從收集污水到最終排放進行全過程監管。
一、污水處理廠應實行企業化運行管理
污水處理廠的職責雖然是去除污染物,但其也確實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質量造成影響,因此應規范污水處理廠的經營管理模式,引入市場機制,由企業投資或運營,實行企業化運營管理。
原建設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文件)(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中指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必須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逐步成為產權明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營實體”。
作為三方責任體系關鍵環節的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化運行,便于政府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管。
二、政府各部門明確職責,確保污水處理廠進水達到設計標準
污水處理廠進口水質超過設計標準的情況是困擾各級環保部門的一個主要問題。環保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對城市市政排水管網進行大范圍排查,而收到的效果卻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清,相互間也缺乏必要的協調和聯動。
《意見》第五條中強調“要嚴格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同時,原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99)對排入城市市政管網污水中的COD、懸浮物等35種污染物質規定了最高允許的排放濃度,為各級城市建設部門對管網收水水質的監管提供了依據。
因此,各級政府應明確相關責任部門對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問題的職責。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城市市政管網水質負責,對污水處理廠進水等污水收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環保部門應對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負責,對轄區內污染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強對排放口的采樣監測,加大執法力度,使各排污單位達標排放。
三、嚴格程序加強監管,保證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
對污水處理廠加大監督和處罰的力度,已成為區域水環境改善的關鍵。
依照法律、法規,污水處理廠出現超標排放的情況,環保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并征收超標排污費。通過經濟杠桿,真正使其認識到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保證污染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達標排放,真正擔負起治理污染的責任。同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測,并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此外,還可以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在嚴格監管和監測的基礎上,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費撥付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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