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漿造紙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 年第41 號) 、《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 年第 17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 、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污染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83年,1992 年第一次修訂,2001 年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1、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履行國際公約和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規定了污染物排放監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準排水量;
3、將可吸附有機鹵化物指標調整為強制執行項目;
4、規定了污染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544-2001) 、 《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環發[2003]152 號)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環境規劃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等單位起草。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8年4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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