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水處理背景
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及工業發展,海洋環境受到了極大的破壞。為了保護有限的海洋資源,世界各國正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國際海事組織與20世紀70年代頒布了《1972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限制船舶蘇水對海洋造成的污染。
由于《73/78防治公約》是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最基本公約,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比《73/78防治公約》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如美國聯邦法規和美國阿拉斯加的排放標準、澳大利亞西海岸排放標準、我國“碧海藍天計劃”規定的排放要求、三亞市污水排放標準和香港維多利亞港污水排放標準等。
根據部分發達國家的提議,《73/78防治公約》也在不斷修正,如國際海事組織于1997年通過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
2003年,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MEPC.107(49)決議,對油污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的修改,要求油污水分離裝置不僅能分離重油、輕油,而且還能分離含有表面活性劑的含油污水,從2005年開始正式實施。目前油污水的排放指標仍小于15ppm,但部分國家已經提出了小于5ppm的新要求。
2005年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Ⅵ)修改案,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指標進行了修改,除對懸浮固體、五日生化需氧量、大腸桿菌的排放指標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外,還增加了化學需氧量、PH值以及余氯排放要求,修改后的排放標準可能在2010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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