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若干問題與對策
隨著社會的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針對于目前的現狀,筆者也圍繞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展開一系列的分析與研究。
1、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執法隊伍建設嚴重滯后
環境違法問題涉及到水、大氣、噪聲、輻射以及生態,這要求執法隊員既要具備廣泛的科學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還要有較高法律水平。然而,環保部門內部的人員編制“先天性不足”,使這一問題更為突出。
1.2執法工作機制不完善
保部門缺乏必要的強制權、限期治理決定權等。由于目前環保法未授予環保部門任何直接強制執行權力以及限期治理決定權,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因執法權限的不足、執法手段不充分而導致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的事情常常發生。
1.3缺乏熟悉環保法律法規專業人才
在我市乃至全省的環保部門都存在環保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負責法規部門的同志也是“半路出家”,如果在工作上遇到了普法與專業法相沖突的時候,往往不能以最快的速度去解決問題。這種偏重環保專業的人才結構配置存在著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能力上的缺陷,一旦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法律知識會顯得捉襟見肘。
1.4基層環保執法難度增大
在這樣的縣級城市里,無論是老百姓或者是官員們對于環保的重視程度顯然是不夠高的。老百姓覺得環保乃是政府的事,官員們覺得環保工作對于自身的政績沒什么幫助,自然不會重視這項工作,導致環保執法工作很難開展。
2、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執法人員缺乏系統性專業培訓
我市的環保執法人員一年可能也沒組織培訓學習。一是因為資金的缺乏;二是上級部門不夠重視執法隊伍的專業性。資金可以接待、可以建設美好的市容,可是卻忽略了干部的專業水平與自身素質。城市的建設固然重要,但是一個執法隊伍的內涵也不能馬虎吧?
2.2沒有制定責任追究機制
一直以來環保部門的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有偏差、能力素質參差不齊是環保責任制落實不力的直接原因。一是重表面功夫、輕實質的片面認識。二是在現實中,部分黨組織負責人不能把實質環保工作納入全盤考慮、統籌安排,工作中顧此失彼。三是環保內部工作隊伍不健全,素質摻次不齊。有的對環保工作不熟悉,有的不安心從事內務工作。
2.3環保執法人員專業結構單一
環保部門招收人員都是要求環境科學類、化學類、工程類等專業作為條件。目前環境監察系統的執法人員一部分是原排污收費監理所轉制或從社會招聘而來,另一部分則是近年來從環境工程相關專業畢業的生力軍。雖然招收臨時工也需要專業限制,可惜不能挽留人才。
2.4各鎮沒有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
我市環保部門現在編制15名,去除主管領導以及中層領導就所剩無幾了。一般辦事員只能借調環境監測站或者是環境科學研究所這些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內部的編制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局領導更不可能考慮到各鎮政府設立環保機構。
3、推進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實效的思路
3.1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
市政府領導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的重視程度,設立專款開辦課程或者報送部門負責人到省有關部門學習相關課程。不斷創新培訓內容和方式方法,使各種培訓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培訓質量和效益也能得到全面提升。
3.2把建立環保執法責任機制轉變成政府施政行為
首先制定規劃實施方案,建立工作責任制。其次是全省都要按照規劃提出的珠三角環境優化、東西兩翼在發展中保護、山區保護與發展并重的原則,制定我市的環境保護規劃。最后要從環保部門內部著手,內部要分工先明,明確到每一名干部。
3.3健全環保執法隊伍的專業結構
首先要確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克服 “重工作,輕隊伍建設;重使用,輕培養;重業務,輕思想”的傾向。其次對環境監察部門人員的專業單一性打破,廣招法律專業、經濟專業等非環境科學類專業人才。
3.4加強環境執法部門基層建設
(1)、設立鎮級環保機構
在鎮級設立環保機構需要市政府主管環保的領導具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緊迫感的同時,市財政也要做出一定的支持。
(2)、加強環境執法隊伍的建設
首先要高度重視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切實加強環境執法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其次要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把重金屬污染整治作為重中之重,堅決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態勢。
(3)、保證執行力
首先,要建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后督察制度;其次要加強責任追究;最后要加強部門間的聯動,采取綜合措施懲治違法排污行為。
參考文獻:
[1]、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編.《廣東省環境保護干部讀本》.廣東省人民出版社.2007第二版
[2]、張力軍. 推動環境執法跨越式發展.《中國環境報》. 2010年4月15日
[3]、張旭、李佳亮. 發現得早、化解得早、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珠江環境報》.2009年9月6日
收稿時間:2011-05-02
作者簡介:譚萬泉(1977-),男,開平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技術員,研究方向: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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