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自愿減排標準的制定探討
1 引言
國際碳交易市場包括管制與自愿兩種交易機制,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不受法律強制性約束,允許企業和個人購買碳抵消量實現其“碳中和”,與清潔發展機制相比項目審批周期短、申請費用低、總體要求較寬松,通常作為強制碳減排交易市場的前身或補充形式存在[1]。2011年12月11日德班氣候會議閉幕,加拿大退出《京都議定書》,國際管制碳交易市場受挫[2],自愿減排市場相對擴大,發展自愿減排市場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3]:(1)可以使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參與到減排交易市場中來;(2)對標準、方法和政策管理進行創新與實驗;(3)為將來發展強制碳減排交易市場積累經驗;(4)提升企業或個人的公眾信譽。
我國“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現階段國內碳交易市場尚屬起步階段,以發展自愿碳減排交易為主。國際自愿減排市場發展多年,相對成熟,相關標準有十幾種,各標準發起者與其側重點不同[1,3],標準所接受的項目類型與審批程序也不同,國內現在這方面的研究較少,比較研究國際自愿減排標準之間的差異,對發展、完善我國自愿減排市場有借鑒意義。
2 分析與討論
2.1 資料收集
通過文獻[4]~[10]檢索,收集了黃金標準(The Gold Standard,GS),核查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核查減排標準(The 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VER+),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標準(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標準(The Climate,Community & Biodiversity Standards,CCB),維沃計劃(The Plan Vivo Standards,Plan Vivo)等七個國際上主要的自愿碳減排標準,并將各自愿減排標準所包含的核心要素分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核算方法、可持續性要求、審定核查與注冊五大項進行比較研究,鑒于自愿減排標準和清潔發展機制(CDM)標準同為基于項目減排開發的標準,所以將部分標準信息同CDM標準進行類比分析。
2.2 基本信息
各自愿減排標準發起動機不同,GS主要目的為完善CDM項目在可持續方面的不足[11],VCS與VER+降低項目申請者的費用與管理負擔以吸引更多的項目開發者,CCX與CAR主要為了填補美國沒有參與《京都議定書》的市場空白,CCB與Plan Vivo專注于在CDM市場較難通過的森林碳匯類項目。七種標準除CCX標準和VER+標準均為非盈利性機構發起,各標準基本信息見表1。
2.3 項目信息
自愿減排標準所接受的項目類型主要可以分為土地利用變更和森林,簡稱LULUCF(包括減少毀林和退化項目Reduced Emissions from Degradation and Deforestation, REDD)、甲烷回收利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節能與提高能效等。
計算LULUCF的方法和程序等規則過于復雜且包含如碳泄漏等不確定因素[12],所以該類型項目在CDM市場難以成為主流[13],國際減排市場的LULUCF項目主要為專注森林碳匯項目的幾個自愿減排標準所接受,如CCB和Plan Vivo,這些標準同時對項目所引起的環境、社區和經濟綜合效益要求很嚴格;由于一些項目開發者為獲取HFC-23的碳抵消利益而專門新建HCFC-22項目(其副產品為HFC-23)[14],CDM不接受任何新建的HCFC-22項目,黃金標準不接受任何工業氣體項目,在接受所有減少溫室氣體項目(《京都議定書》規定能減少CO[,2]、CH[,4]、N[,2]O、HFCs、PFCs、SF[,6]等六種溫室氣體的項目)的標準中,VER+不接受任何HFC項目,VCS、CCX不接受新建HCFC-22項目。
不同計入期的標準在同一地區針對同一類項目執行,會引發多方面的問題,如計入期不同付費時間也會有所區別,在一些地區就出現了項目開發者傾向于選擇先付費的標準[15];又如某些項目計入期為15年,有些項目開發者便會先申請注冊計入期10年的標準,再申請另一個計入期為15年的標準,引起項目額外性方面的問題[16]。表2為各標準所接受的項目類型及項目開始日期與計入期。
2.4 核算方法
額外性與基準線是CDM方法學的核心內容。額外性是指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必須額外于在沒有注冊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排量,是衡量CDM項目是否合格的重要標準之一;基準線是指在沒有該CDM項目的情況下,為了提供同樣的服務,最可能建設的其他項目(即基準線項目)所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17]。
額外性評估方法主要分為項目分析法(project specific)和績效分析法(performance test)[3]。CDM標準采用項目分析法,分為法律法規分析、投資分析、障礙分析、普遍性分析四個步驟[18]。績效分析法不需要檢查每一個項目,而是通過建立一個技術或程序上的門檻來決定額外性,雖然縮短了審核周期并節省了成本,但也可能會因此導致“搭便車”行為。例如,CCX的某些“非農耕(no-still)”類項目就受到質疑,因為農民一直在采用“no-still”技術,根本不具備額外性[19]。
GS對額外性的要求嚴于CDM,而CCX和CAR為了加快項目審核速度,偏向于績效分析法,相對嚴格性弱于CDM,各標準額外性檢驗方法及其與CDM嚴格性相比較的結果如表3所示。
GS、VCS、VER+等較早期開發的標準在確定基準線時以CDM方法為主,CCX和CAR主要面對國內碳抵消市場的標準,根據需要的項目類型以自身開發、批準的方法學為主,方便了項目開發者但是在排放量核算的嚴格性方面遭受了一些質疑[20]。各標準基準線方法學要求如表4。
2.5 可持續性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但是霍爾姆·奧爾森(Holm Olsen)、莫里茨(Moritz)等人[21~22]認為,CDM在可持續性發展方面并沒有同減排一樣重視。自愿減排標準在可持續性方面的嚴格性也成為衡量其碳抵消項目品質的重要標志,表5從環境、社會和經濟三個方面比較自愿減排標準。
2.6 審定、核查與注冊
CDM規定項目在注冊之前需要審定,項目注冊執行一段時間后進行核查,審定與核查須由不同的指定經營實體(DOE)完成[18]。自愿減排市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場,買賣雙方都希望碳抵消量最大化[23],各標準對負責審定、核查的第三方實體的要求就體現了標準嚴格性方面的區別。
GS規定項目審定與核查不能是同一家DOE實體(小規模項目除外);
VCS規定審定與核查可以是同一家實體機構,而且項目是否通過不由VCS委員會決定而是由核查實體決定;VER+規定審定與核查可以是同一家實體機構,并且項目申請不需要東道主國家政府批準;CCX沒有嚴格區分審定與核查過程,項目提交之后由CCX批準的人員進行核查;CAR也沒有嚴格區分審定與核查過程,項目開發者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之后,由CAR委員會決定項目是否通過,項目運行之后需要由CAR認可的美國國家標準學會核查;CCB規定審定與核查可以是同一家實體機構,審定與核查報告在CCB官方網站將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Plan Vivo基金負責項目的審定與核查,所執行的項目必須由Plan Vivo基金批準的當地技術人員進行監測并提供年度報告。各標準審定、核查與注冊信息見表6。
3 結論
GS采用CDM方法學并且在可持續性方面嚴于CDM,項目品質最高,所接受的項目類型和項目審核時間也因此受到了限制;VCS與VER+旨在擴大碳抵消市場并減輕開發者的管理與經濟負擔,所以雖然在方法學和程序上與CDM非常接近,但在可持續性、審定與核查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簡化;CCX與CAR為吸引國內更多的企業與個人參加碳抵消市場,增加項目類型,簡化申請程序,降低可持續性要求,項目數量增加的同時在其嚴格性方面也引起了較多質疑。
我國自愿減排市場屬于上升發展期,為片面追求項目數量,各地自愿碳交易標準可能會在額外性、可持續性、第三方審計等方面降低要求;由于缺乏統一管理,不同標準針對同類項目在信用計入期和付費方式上可能出現沖突,建議政府加快制定我國“自愿減排市場管理辦法”,嚴格規范國內自愿減排標準的制定,建立統一的登記平臺,公開、透明項目交易信息。
建議我國重點發展三種自愿減排交易模式:(1)參照VER+與VCS,發展以接受未能成功申請CDM項目為主的標準,可在項目額外性、可持續性、審批程序等方面降低要求;(2)參照CCB與Plan Vivo,發展以森林、農業碳匯等專項自愿減排標準,嚴格要求其在環境、社區與經濟方面的可持續性影響;(3)參照CCX與CAR,發展多種碳抵消項目,擴大自愿減排市場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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