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關于貿易碳排放責任劃分問題和解決策略分析
一、引言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通過以后,有關貿易碳排放的量化及其責任劃分問題引起了各國的普遍關注,更成為丹麥、澳大利亞等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的一項重要議題。在這些國家,出口產品的碳排放量超過了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意味著部分國內碳排放是由國外需求引起的。但是,按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確定的生產責任原則,這部分碳排放責任仍由出口國承擔。因而這些國家認為生產責任原則有失公平。為此,一些專家建議修改責任劃分原則,以便讓進口國承擔這部分碳排放的相關責任。隨著后京都氣候談判的展開,對貿易碳排放責任劃分的討論日趨激烈,因為許多其他國家也面臨著相同的困擾,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
對貿易碳排放責任劃分問題的研究實際上涉及一系列的理論問題:當產品是為滿足國外消費者需求而生產時,這些出口產品造成的環境問題由誰負責?是由出口國負責,以便敦促出口企業改進生產工藝?還是由進口國負責,以形成對環境有利的消費偏好?抑或是按一定比例由出口國和進口國分擔?進一步分析,是僅僅為產品直接造成的環境問題負責?還是應該同時為產品的研發、上游投入、使用、廢棄物處理等間接造成的環境問題負責?更進一步,如果上一問題的答案是后者,那么應在多大程度上為這些間接環境問題負責?碳排放責任劃分原則是確定各國減排目標的基石,將影響各國減排政策、國際貿易秩序乃至全球氣候制度。我國既是貿易大國又是碳排放大國,出口產品中隱含著大量碳排放,在不同責任劃分原則下我國的碳排放責任存在著巨大差異。因此,公平合理的責任劃分原則對我國尤為重要,我國應在關注人均碳排放、歷史責任的同時,重視責任劃分問題。
目前,國外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對我國相關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在展開綜述之前,有必要對一些概念和研究背景進行介紹。首先是國家碳排放和國家碳排放責任兩個概念。Common和Salma(1992)、Proops等(1993)及Kondo和Moriguchi(1998)對兩者做了區分,為研究碳排放責任劃分提供了邏輯起點。他們認為,國家碳排放是國內生產、生活產生的碳排放總量,根據實際排放統計經計算獲得;而國家碳排放責任是該國按照一定責任劃分原則需要承擔責任的碳排放,原則不同,則碳排放責任不同,因而與國家碳排放并不必然相等,出口產品的碳排放責任也不必然由出口國承擔;其次是直接環境責任和間接環境責任兩個概念。Eder和Narodoslawsky(1999)對此做了明確區分,分別指某一行為直接造成的環境責任和該行為引起的其他行為導致的環境責任。間接環境責任被進一步分為需求驅動型和供給驅動型,前者是指該行為所必需的所有先決活動導致的全部環境責任,后者是指該行為所生產的產品在中間消費或最終消費中所引起的全部環境責任;最后是責任劃分原則的概念,即責任劃分所依據的標準。Eder和Narodoslawsky(1999)按照承擔間接責任程度的不同,提出了六種地區間環境責任劃分原則。這六種環境責任原則為貿易碳排放責任劃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但是并未形成與之對應的六種劃分原則,而是在對生產責任原則提出批評的基礎上,提出了消費責任原則和共擔責任原則。
筆者首先對上述三種責任劃分原則進行文獻綜述,每種原則從其主張、依據、計算方法、相關評論等角度展開。在此基礎上對三種原則作出總體評價,比較不同原則對我國的影響,并提出應對建議和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生產責任原則
生產責任原則(Producfion Responsibility)主張碳排放責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擔,因而一個國家需對其國內所有碳排放負責,為此該原則也被稱為“領土責任原則”(Territorial Responsibility)。按照該原則,出口產品的碳排放責任由出口國承擔,此時,在數量上國家碳排放與國家碳排放責任相等。一般認為,生產責任原則的理論依據是經合組織1974年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即要求污染者賠償污染損失、支付治理費用,其目的是通過污染成本內部化的方式,達到減少污染的目的。不過,Princen(1999)指出,生產責任原則背后的依據可能是工業革命以來“鼓勵消費”的觀點,因為工業化國家的主要問題是過度生產和消費不足。
1.應用及計算方法
目前的國際氣候制度就是以生產責任原則來劃分各國碳排放責任的。UNFCCC和《京都議定書》均以IPCC制定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來對一個國家的碳排放責任進行測度。而且,后京都氣候談判已有提議要么以《指南》作為劃分責任的標準,要么以其作為衡量減排效果的基礎。而《指南》就是按照生產責任原則的精神,規定國家清單的范圍包括“在國家領土和該國擁有司法管轄權的近海海區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消除”。丹麥認為該原則對其不公平,一度單方面根據電力進出口來調整其碳排放責任,UNFCCC為維護生產責任原則,隨即對該做法表示反對①。
《指南》為生產責任原則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計算方法。按照排放量和清除量直接來源的不同,清單分為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農林和其他土地利用、廢棄物及其他等幾大部門,每個部門根據具體國情又細分為類別(如交通)和亞類(如轎車)。關鍵類別確定后,就選擇恰當的估算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把有關人類活動發生程度的信息(活動數據,AD)與量化單位活動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數(排放因子,EF)結合起來,基本的方程是:排放=AD*EF。然后收集數據、評估排放量、分析不確定性和關鍵類別,最后形成報告清單。
2.相關評論
對生產責任原則的評論首先是對其公平性的質疑。通過對丹麥進出口碳排放的測算,Munksgaard和Pedersen(2001)認為生產責任原則將出口產品碳排放等同于國內排放,使得丹麥難以完成本國的減排目標,這對丹麥不公平。這種看法得到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響應(Schaeffer和Leal,1996;Tolmasquim和Machado,2003;Tun等,2007),因為發展中國家也通過出口為發達國家消費而產生了大量碳排放。許多學者進而指責發達國家通過進口不僅掠奪了資源,還將碳排放等污染留給發展中國家。Davis和Caldeira(2010)評論道,發達國家的繁榮不僅建立在過去的碳排放上,而且現在通過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這種繁榮,發達國家應該承擔相應的減排責任。
對其減排效果的批評是評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第一,相關文獻幾乎一
致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產責任原則將誘使發達國家通過產業轉移或擴大進口的方式減少本國的碳排放責任,但這將導致碳泄露從而破壞減排努力;第二,Bastianoni(2004)、Peters和Hertwich(2008)等指出,按IPCC的生產責任原則,國際運輸并未發生在某國領土范圍內,因而不算入任何國家的碳排放清單,這將使得大約3%的全球碳排放沒有任何國家負責;第三,該原則對碳凈出口國不利,降低了這些國家參與國際減排協議的意愿;第四,Rothman(1998)、Aldy(2005)通過對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研究發現,發達國家通過進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費方式,而生產責任原則不利于引導對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
相對其他原則而言,生產責任原則的長處在于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IPCC編制并負責更新《指南》,為估算碳排放責任提供了統一可靠的計算方法;UNFCCC建立了國家清單的報告制度,許多國家編制并報告過國家清單,因而相關制度較為健全;生產責任原則與目前的國際氣候制度融合較好,與各國的主權邊界和環境管轄邊界更具一致性。不過也有學者質疑其計算方法的準確性,Rypdal和Winiwarter(2001)通過對五個工業化國家的調查,發現清單的不確定性在±5-20%之間。
三、消費責任原則
消費責任原則(Consurnption Responsibility)認為,產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相應的碳排放應該由消費者承擔。按照此原則,各國的碳排放責任應按其國內最終消費引起的碳排放估算,包括進口產品碳排放,而排除出口產品碳排放。進一步將此原則貫徹到底,產品碳排放的計算將不僅包括直接排放,還包括研發、上游投入、運輸等所有間接排放,其計算結果被稱為“產品內涵碳”(Embodied )。消費責任原則的思想主要源于“生態足跡”的理念,即消費活動會消耗自然資源并對環境產生影響,消費者應該為這些影響負責。這背后的依據是,最終消費是造成環境污染最主要的驅動因素,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形成對環境有利的消費偏好(Parikh和Painuly,1994;Hamilton和Turton,2002)。
1.計算方法
消費責任原則下國家碳排放責任最基本的計算公式是:國家碳排放責任=國內碳排放+進口內涵碳-出口內涵碳。由于《指南》沒有計算貿易內涵碳的方法,因此需要尋找新的計算方法。目前,最常用的計算方法是投入產出法(I-O),基本思路是利用投入產出公式和直接排放系數(單位產值的直接碳排放)矩陣E,計算出完全排放系數矩陣,最后通過完全排放系數乘以相應產值便可得到內涵碳排放。在此基礎上,國家碳排放責任的具體計算方法大致可分為:單一地區投入產出法(SRIO)、多地區投入產出法(MRIO)和完全多地區投入產出法(Full-MRIO或True-MRIO)。
SRIO用于計算某一特定國家的碳排放責任,因而只需利用該國的投入產出表和進出口數據,在早期數據缺乏時被廣泛使用。由于僅有一國投入產出數據,只能計算出該國產品的完全排放系數,適合于估算出口內涵碳。為計算進口內涵碳,一般假定進口產品完全排放系數與該國產品相同。但是,進口產品往往來自多個國家,國家間的生產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實證研究表明各國產品完全排放系數相差較大(Proops,1999;Haukland,2004;Lenzen等,2004),因而SRIO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MRIO用于計算兩個及以上國家的碳排放責任,首先通過每個國家的投入產出表估算本國的完全排放系數,然后利用相互之間的貿易總額數據測算出各自的進出口內涵碳,從而解決SRIO不能準確計算進口內涵碳的缺陷。例如,Wyckoff和Roop(1994)、Shui和Harriss(2006)分別測算了六個OECD國家和中美之間的貿易內涵碳。然而,進出口中的中間產品只是產業鏈上的一環,并未用于最終消費,其內涵碳應累計到最終消費品中,利用貿易總額數據就忽略了中間產品的影響。因此,MRIO不能準確模擬國際產業鏈,也不能反映溢出效應②(Spillover Effect)和反饋效應③(Feedback Effect)。
為考慮中間產品的影響,Lenzen等(2004)、Peters和Hertwich(2004)提出了Full-MRIO。Full-MRIO將進出口產品細分為最終消費品和中間產品,然后采用以各國行業為單位的中間產品貿易數據、最終消費數據及各國投入產出矩陣組成一個新的大矩陣,最后在此基礎上計算各國的碳排放責任,從而將中間產品的碳排放歸結到最終消費中。Peters(2008)對MRIO和Full-MRIO做了詳細對比,發現有些國家兩種計算方式的結果相差超過20%。Turner等(2007)、Wiedmann等(2007)認為,Full-MRIO是計算消費責任原則最恰當、最準確、最理想的方法。
2.實證結論
Wiedmann等(2009)曾對此前貿易內涵碳的量化研究進行過梳理,之后又出現了一些基于最新數據的實證研究。筆者特意挑選了幾篇重要的研究成果,將其總結歸納(見表1)。
盡管這些研究在對象、方法、數據等方面存在差異,但有一些共同的特點:國際貿易內涵碳數量巨大,大約占到全球總排放的15%左右。如果按照消費責任原則,各國碳排放責任將面臨較大調整;美、歐、日等發達國家是主要的碳進口國,這些國家在消費責任原則下將承擔更多的責任;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是主要碳出口國,中國碳凈出口最多,占到國內排放的20%以上,因而按消費責任原則將大大減輕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責任。
3.相關評論
現有研究大多認為,消費責任原則將碳排放責任更多地劃分給以發達國家為主的高消費國家,體現了公平性。Gardinet(2004)和Caney(2009)還從道德角度論述了發達國家承擔更多責任的正當性。不過也有學者對此提出質疑,Spangenberg和Lorek(2002)認為碳排放并非完全由消費決定,事實上生產者的決策也會影響碳排放,而且對消費者購買決策也有著很大影響。Steckel等(2009)則指出,如果未來碳排放權按“祖父原則”(Grandfathering)分配④,消費責任原則反而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CP/RAC(2008)對消費責任原則在減排上的優點做了很好的總結:第一,納入所有與消費有關的排放源,彌補了生產責任原則的不足;第二,有利于解決目前國際氣候政策的問題,尤其體現在提高發展中國家參與減排的意愿、減少碳泄露、解決競爭力等問題上;第三,更好地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第四,量化國際經濟、環境的貿易聯系,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國際碳價格;第五,出口國低碳化生產也是進口國的利益所在,因而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
國際合作,例如技術轉移和清潔發展機制(CDM);第六,使消費者清楚其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碳排放,同時提高政府和企業對間接排放的認識;第七,有助于制定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政策以及國家和地區層面的氣候政策。此外,Peters和Hertwich(2008)還提到消費責任原則有利于形成低碳產品的比較優勢;Larsen和Hertwich(2009)認為從地區減排角度看,消費責任原則更有用、更少誤導。
然而,對消費責任原則也存在很多質疑。Bastianoni等(2004)指出,在該原則下生產者缺乏減排的直接動力,減排主要通過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來間接鼓勵生產者減排,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激勵政策,消費者難以自覺承擔這一責任,從而導致減排動力不足。Peters(2008)、Peters和Hertwich(2008)等進一步指出,即使一國采取措施從消費端來減少碳排放,這些國內措施也無法直接約束他國的出口部門;而出口產品并未在出口國消費,出口國也不會主動控制這部分碳排放。為解決這一問題,他們建議除了各國加強合作以外,還可以通過設置碳關稅或邊境調節措施來迫使貿易伙伴減排。但是這些貿易措施會對貿易形成限制,造成環保和貿易之間的摩擦。
消費責任原則由于增加了一個計算步驟,需要更多的假設和數據,大大增加了不確定性。Wiedmann(2009)回顧了相關研究指出,其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I-O模型固有的不確定性,包括對數據重新按行業整理、行業內所有產品相同的假設等;在MRIO的計算中,對世界其他地方數據的處理、不同行業的合并及匯率的選擇是主要的不確定性(Weber,2008);貿易數據矩陣的整理以及貿易數據本身的不確定性。
四、共擔責任原則
共擔責任原則(Shared Responsibility)要求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分擔碳排放責任。該原則意味著貿易碳排放責任不再簡單地劃分給出口國或進口國,而是由兩者按一定比例分擔。推廣到具體產品,則在產業鏈各環節及最終消費者之間分配。Kondo等(1998)指出共擔責任原則的理論依據是“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受益原則主張,所有從碳排放中獲益的參與者都需承擔責任,從而將責任分配給碳排放背后的所有驅動因素。Rodrigues等(2006)通過模擬談判,為共擔責任原則提供了現實依據。模擬談判提出國家碳排放責任應具備以下屬性:第一,整體碳排放責任等于各部分碳排放責任之和;第二,各國碳排放責任之和等于世界直接碳排放之和;第三,包括來自上游和下游的間接責任;第四,分配給下游(上游)各參與者的碳排放責任等于從上游(下游)獲得的產品量之比;第五,只有當直接碳排放量降低,該單位的碳排放責任才能下降;第六,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責任具有對稱性。同時具備這六個屬性的只有共擔責任原則。
1.分配比例問題
共擔責任原則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碳排放責任如何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分配,即分配比例問題。Kondo等(1998)認為分配比例應考慮產品的類別,比如最終消費品和中間產品,以及進出口國家的國情。Ferng(2003)強調分配比例應體現公平,必須反映不同國家的經濟結構、消費模式和消費水平,更重要的是保證平等的人均基本需求。不過上述研究并未提出具體比例或計算比例的方法,僅在隨后的實證中假定比例為1/2,即各承擔一半責任。Bastianoni等(2004)嘗試建立了一種方法,先計算產品生產鏈各環節的直接碳排放(A:50,B:30,C:20),然后加總各環節上游排放(A:50,B:80,C:100)并匯總(50+80+100=230),各環節分配比例就等于前者除以后者(A:50/230,B:80/230,C:100/230)。該方法的特點是越往下游比例越大,最終消費者將承擔大部分責任。其缺點是缺乏理論根據,增加或減少環節數目會引起比例變化。
此后針對分配比例的研究更加注重理論依據,降低了隨意性。Rodrigues等(2006)模擬談判的結論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責任應具有對稱性,即分配比例為1/2。背后的理由是,每個參與者都同時是生產者和消費者;即使現實中存在不對稱的情況,如果不假定對稱,則會由于存在太多分配的可能性而無法達成一致。Lenzen等(2007)隨后提出質疑:并非所有參與者都同時是生產者和消費者;雖然不假定對稱會導致過多分配的可能性,但這不足以證明對稱性合理;現實中非對稱性不是特例,而是常態。而且統一按照1/2計算,增減產業鏈的環節同樣會引起比例變化。隨后,他們提出的分配比例為增加值(V)與凈產出(X-T))之比,這背后的邏輯是,生產鏈某個環節增加值越大,代表該環節對產業鏈的控制力和影響力越大,承擔的責任也應該越大。這種方法計算的比例具有不變性(Invariance),即增減產業環節不會引起比例變化。不過,Rodrigues等(2008)隨后證明這種不變性僅僅在特定條件下才存在。
2.計算方法及實證
目前,共擔責任原則的計算方法多以I-O法為基礎。Kondo等(1998)提出了最基本的公式:一國的碳排放責任E=A+pB+(1-p)C,其中A是國內消費引起的國內排放,B是出口引起的國內排放,C是國內消費引起的國外排放,p為分配比例。Ferng(2003)進一步明確了生產責任(A+B)和消費責任(A+C)的邊界,生產責任包括國內生產排放和出口產品國際運輸的排放,消費責任包括國內消費產品的內涵碳和住宅能源消費。即便明確了邊界,這種方法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容易引起重復計算,使得各國碳排放責任之和大于全球實際碳排放。
Gallego和Lenzen(2005)充分認識到重復計算的問題,提出一個生產鏈層面的計算方法。他們將生產鏈某一環節的碳排放LX嚴格分為三部分:由最終消費者承擔的部分LβY、由下游環節承擔的部分Lα(X-Y)和由本環節承擔的部分L(1-β)Y+L(1-α)(X-Y)。其中X、Y、X-Y、L分別是總產出、最終產品、中間產品和該環節的排放系數,α、β是下游環節的分配比例和最終消費者的分配比例。在此基礎上,他們構建了一種從上游往下游在生產者和最終消費者間分配責任的計算方法。接著他們又以類似的思路,建立一種從下游往上游在生產者和最初投入提供者(工人、投資者)間分配責任的方法。Lenzen等(2007)就是在前一種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以增加值為標準的分配比例。隨后Peters(2008)、Zhou和Kojima(2009)又將前一種方法擴展到國家層面。
Rodrigues等(2006)獨樹一幟,根據其提出的六大屬性推導出國家碳排放責任的公式:,其中是該國最終消費品上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是最初投入品
下游生產活動引起的碳排放。Rodrigues等(2008)將此種方法(以下簡稱R法)與Gallego和Lenzen(2005)、Lenzen等(2007)的方法(以下簡稱L法)進行了對比。首先,L法僅從上游考慮,R法則從上游和下游兩個方向考慮,因而R法能鼓勵企業從下游尋找減排機會;其次,L法生產鏈每個環節只有部分責任往下游累計,而R法則是全部責任往下游累計,因而更能如實反映產品的碳排放量。
共擔責任原則的實證研究不多。Andrew和Forgie(2008)分別按上述三種原則應用于新西蘭的國內排放,主要結論如下:2001年,按共擔責任原則,新西蘭國內生產者承擔44%的國內排放,消費者承擔28%,出口承擔27%。Zhou和Kojima(2009)測算了2000年中、美、日等10個亞太經濟體各自的碳排放責任,發現若按消費責任原則計算,中國碳排放責任減少262MT(百萬公噸當量),美國增加212MT;按共擔責任原則計算,中國碳排放責任減少63MT,美國增加56MT。
3.相關評論
共擔責任原則在公平性上更進了一步。Ferng(2003)認為受益原則是一個合理的基礎,因為出口國通過碳排放創造了收入,而進口國通過進口產品提高了生活質量,兩者都從碳排放中獲益,所以應該共同分擔碳排放責任。他還指出,相比生產責任原則,共擔責任原則對發展中國家更有利。Zhou和Kojima(2009)認為在眾多責任劃分原則中,共擔責任原則可能更除當,因為生產者和消費者每天都在做出影響環境的生產和購買決策。
就減排效果而言,Ferng(2003)認為共擔責任原則同樣有助于解決碳泄露問題。Lenzen等(2007)則指出了共擔責任原則獨特的優點:相比生產責任原則,該原則下生產鏈上各環節的責任都與其上、下游環節密切相關,從而鼓勵各環節相互配合以減少整個生產鏈的排放;相比消費責任原則,該原則將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合力減少產品碳排放。
對其可操作性有兩方面的評價:一方面,Bastianoni等(2004)認為生產責任原則和消費責任原則爭執不下,共擔責任原則可能成為妥協的方案。Andrew和Forgie(2008)比較了三種原則下新西蘭的碳排放責任,他們認為共擔責任原則可能獲得更廣泛的支持;另一方面,McKedie等(2006)指出共擔責任原則將責任者擴大化,將難以明確各方承擔的責任。Peters(2008)認為分擔比例問題將成為新的爭論焦點。
五、結論及建議
1.對比總結
上述三種原則將產生不同的國家碳排放責任,主要體現在碳排放責任劃分的差別,生產責任原則將其劃歸出口國,消費責任原則將其歸于進口國,而共擔責任原則要求出口國和進口國共同分擔。下面進一步從公平性、減排效果、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異進行總結比較。
就公平性而言,在目前的貿易格局下,生產責任原則將鼓勵發達國家將碳排放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由后者承擔減排成本,這明顯不公平。消費責任原則讓發達國家承擔為滿足其消費而產生的碳排放,相對更加公平,但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共擔責任原則要求進口國和出口國共同分擔貿易碳排放責任,克服了前兩者的極端做法,在公平性上更進一步。
以減排效果而論,生產責任原則在碳泄露、發展中國家參與意愿、控制奢侈消費等方面飽受質疑。消費責任原則有利于解決生產責任原則存在的問題,不過該原則下出口國減排動力不足,而進口國缺乏調動貿易伙伴減排的手段,雖然碳關稅等貿易措施可能有效,但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共擔責任原則理論上將促進出口國和進口國共同減排。
從可操作性來看。生產責任原則簡單直接、對數據要求低,同時也是國際氣候制度依據的原則,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消費責任原則增加了一個步驟,對數據要求更高,不確定性增加,而且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可操作性較生產責任原則要低。共擔責任原則又增加了新的步驟,對數據要求最高,不確定性也最大,分配比例等理論問題尚待解決,因而可操作性也最差。
2.對我國的影響及建議
這三種原則對我國的影響各不相同,我國需謹慎對待貿易碳排放問題。
根據已有的實證研究,目前我國碳凈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大約占到國內碳排放的20%以上,生產責任原則顯然對我國最為不利。消費責任原則雖大大減輕了我國的碳排放責任,但也存在三個問題:消費責任原則為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或強制推行碳標簽提供了依據;如果未來碳排放權按“祖父原則”分配,消費責任原則反而對我國不利;目前國際氣候制度采用生產責任原則,雖然引發廣泛質疑,但是相關制度已經建立,且發達國家并不愿支持對其不利的消費責任原則,因而消費責任原則短期內難以推行。共擔責任原則對我國碳排放責任的影響介于前兩者之間,不過該原則的依據更為充分,而且作為前兩者的折中方案更容易獲得支持。
我國應對之策需在兩個層面展開:首先,在氣候談判中,不必強推消費責任原則或共擔責任原則,但是要以此推動“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具體化,即相比碳凈進口國而言,碳凈出口國應該承擔更小的減排責任或獲得更大的排放空間;其次,在貿易領域,在現有生產責任原則下,出口產品的碳排放仍計入我國排放清單,我國將按國際減排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進口國再采取相關貿易措施,那么我國出口產品將面臨雙重責任,因此我國有理由反對這些貿易措施。
注釋:
①UNFCCC, 2004. Guidel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by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 to the Convention, Part I: UNFCCC reporting guidelines on annual inventories (following incorpo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decision 13/CP.9). FCCC/SBSTA/2004/8,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②溢出效應:某國生產變動對他國生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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