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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國時期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

更新時間:2014-05-16 17:07 來源:第一論文 作者: 閱讀:6096 網友評論0

 【 英文 標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ANXI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AN CHINA

 【 內容 提要】近年來,學術界對明清以降秦巴山地的討論是以山區開發及其所帶來的環境惡化作為核心。本文主要探討清代至民國時期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及其前因后果,以期擴展、深化對 歷史 上生態環境 問題 的 研究 。

【英文摘要】A major topic in acadmic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is the development of Qin-Ba muntain areas and its impacts on environmen 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n order to deepen the research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past,thispaper deals mainly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cludingit's causes and results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anxi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an China.

【摘 要 題】古代 經濟 史研究

【關 鍵 詞】環境保護/陜南/清代/民國

【 正 文】

 秦、巴山區是明清時期特別是乾嘉以降我國境內的大規模開墾地區, 社會 經濟變遷比較典型,素為學術界所關注。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環境因素、環境變遷的重視與討論,該地區再次成為人們考察的重點地區之一,但討論的核心是山區開發及其所帶來的環境惡化問題,內容大致涉及:人口遷徙、土地開墾、作物種植、水利興修、林木采伐、工場造作等,從而使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江河溪流的水文特征發生明顯變化、 自然 災害加劇、環境惡化,其開發史特別是環境惡化也日益為世人所認識(注:如張建民:《明代秦巴山區的封禁與流民集聚》,《明清山區資源開發特點述論——以秦嶺大巴山區為例》,分別載《中南民族學院學報》1998年第2期,《武漢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鄒逸麟:《明清流民與川陜交界地區的環境問題》,《復旦學報》,1998年第4期。耿占軍:《試論清代陜西的經濟開發對生態環境的 影響 》,《西北史地》1998年第4期。葛慶華:《試論清初中期川陜交界地區的開發與環境問題》,《西北史地》1999年第1期。蕭正洪:《清代西部地區的農業技術選擇與自然生態環境》,《 中國 歷史地 理論 叢》1999年第1期。王元林:《明清西安城引水及河流上源環境保護史略》,該文指出明清西安城引水河流水小沙多與其上源環境惡化有關,“而要解決西安城引水問題就必須恢復上源良好的生態植被”,是呼吁今人以史為鑒,應該“切實保護好河流上源生態環境”,而不是探討明清時期河流上源是如何展開“環境保護”的。載《人文雜志》2001年第1期。)。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學術界對在此之下所必然出現的環境保護卻很少考察,知之甚少。誠然,研究者的學術興趣不一、學術視野各異,未必都來關心環境保護問題,但在今天環保意識提高、呼聲高漲的情況之下只談當時何以破壞、不講如何保護,終究不是很正常的現象,筆者以為,這其中與資料的限制不無關系:縱觀這些有關秦巴山區的論著,大致上仍以地方志與幾種主要的私人著述作為基本史料,而這些資料重在記載各地的風土人物、賦役治安以及作者的興利除弊之策,環境保護的史料相對較少、尤其是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民間環保史料更是少之又少,欲從中爬梳尋覓、詳細探討當時當地人的環境保護實在不易,因此還需在此基礎上另辟新的資料。有幸的是,在陜西省古籍整理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一套大型的《陜西金石 文獻 匯集》正在陸續出版,從而為研究陜西各地特別是晚近以來基層社會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十分難得的詳細資料,《安康碑石》與《漢中碑石》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兩部(注:張沛輯:《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據該書序言,“安康地區現存的各種碑石,據初步調查,約有二千余通。……本書只收錄了有一定史料價值的各類碑石二百二十余通”。陳顯遠輯:《漢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據該書序言,“據初步調查,全區現存石碑,約在四千通以上,……實際收錄有一定價值的各類碑石三百四十七通”。可見輯錄出版的碑石大致僅占現存資料的十分之一,因此陜南的碑石資料還有可供開拓的廣闊天地。),學術界已有人利用此類資料進行了相關研究,其中就包括有明清時期的環境問題(注:陳良學:《湖廣移民與陜南開發》一書已引錄利用了部分資料,三秦出版社,1998年出版。梁中效、陳小赤:《碑石所記明清時期漢中安康的環境問題》,該文是筆者 目前 看到的主要利用上述兩部資料研究環境保護的唯一一篇學術論文,在這篇長約五六千字的文章里,有關環境保護是全文的三個主要部分之一,約一千八百字,選取了七塊碑石資料進行典型 分析 ,正與文題“碑石”對應,但若要從探討環境保護而言,似應以環保的內容為基準,而將材料僅僅作為論證的根據,因此盡管此前已有該方面的論文出現,但無論從論題的廣度與深度、還是資料的發掘利用方面,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載《漢中師范學報》1999年第2期。又,近來也有人主要利用這兩部資料研究了清代陜南的水利與自然災害,張建民:《碑石所見清代后期陜南地區的水利問題與自然災害》,《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但筆者對以上所有涉及秦巴山區的論文仔細閱讀后依然認為,關于當地在大開發之后的環境問題仍有進一步探究、補充、擴展、完善的必要,這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其中有些問題未必僅僅存在于明清秦巴山區的環境研究領域):

 一、人們習慣于探討大開發之后的環境惡化問題,但環境惡化并非全由開發所致,盡管開發是其中不可忽視的誘因之一;若要就后者而言,說環境惡化在于開發,那也是在于開發不當,因此開發方式值得特別關注。基于此,減少、杜絕環境惡化也并非是無所作為、棄置封禁,而是因地制宜、合理開發。

 二、環境惡化也不僅僅是森林植被與河流水文特征的逆向變化,它實際上是人類生存的外在環境的惡化,在自然環境方面表現為系統失調與生態失衡的動態連鎖反應,于是在表面上看來只是森林的逐漸消失,背后卻隱藏著食物鏈的破壞、生物包括某些動物的退化、減少以至滅絕等等,因此對環境惡化的考察應包括自然資源的諸多方面,而且也應包括人文環境如人文景觀等等。

 三、在今天看來是環境保護之舉,但在當時其出發點卻是多種多樣的,即客觀上有利于環境保護,但在當事人的主觀上卻并非為、或者嚴格地說并非皆為環境保護而為;同樣,歷史上出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出臺的舉措,事實上有一些起不到任何環保的作用。因而需對歷史上的環境保護作具體分析。

 四、歷史上的環境保護也不僅僅是封山育林、禁止砍伐、保護植被等一味地追求保護、任其自然消長,保護環境是為了更好地利用環境,故而應該是積極地介入諸如利用、優化食物鏈等等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保證某些資源的長期有效利用。而且除了對森林植物資源的保護外,還有對其他生物資源以及水資源、土地資源等方面的保護。

 五、歷史上的環境惡化與環境保護都是客觀的歷史存在,問題是我們今天如何正確看待這一矛盾的兩個方面,人為的環境惡化未能得到明顯的遏制,說明了當時環境保護的有限性,但如何看待某些無奈的破壞與這些有限的保護?如何評估歷史上環境保護的當時功效及其對今世影響?

 鑒于此,本文在前賢的研究基礎上,主要討論清至民國時期秦巴山地之間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及其前因后果,雖不能全部解決以上所提出的問題,但畢竟有利于問題的逐步解決。另外,由于該地區晚近以來大開發與環境破壞的典型性,因而當地人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措施,在中國環保史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

一、環境破壞與保護的直接原因

 生態環境變遷既有社會因素,也有自然原因,與人們的環保意識、宗教信仰、社會經濟 發展 狀況、國家法令制度、人地關系、氣候變化、火山爆發等有著密切關系,陜南概莫能外。例如在氣候方面,清代中后期基本上仍屬于寒冷期(注:可參閱竺可楨:《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竺可楨文集》, 科學 出版社,1979年。關于此也有爭議與補充,可參閱于希賢:《遷四千年來中國地理環境幾次突發變異及其后果的初步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5年第2期;特別是王業鍵、黃瑩玨:《清代中國氣候變遷、自然災害與糧價的初步研究》的有關綜述部分,《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1期。),根據干濕波動與冷曖變化大致對應這一特點,該時期也處于干旱期,各種植物的垂直、水平分布及其自我更生能力受到影響。而此時適逢人口大量入遷,原有天然資源被大量消耗,且隨著人口的機械與自然增長而日益減少(注:終清之世,陜南明顯的移民入遷有兩次——分別以乾嘉與同光時期為中心。參文:《晚清時期陜西的移民入遷與土客融合》,《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1期。),從而加大了開發成本,增強了對剩余資源與其他財富的爭奪,打破了對資源的適量與有序利用,出現了愈窮愈墾,愈墾愈窮的惡性循環。清人嚴如煜的《老林說》記載,“往時郭外即山,地不逾百里者,今則幅員千里”(注:(清)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14《藝文下》,清道光年間刻本,第51頁。);在秦嶺腹地的孝義,據當地地方志記載,“南山夙稱寶山,廳屬平平耳,林木之利已盡,即些微藥材,采者皆裹糧冒雪,犯險以求,故微利亦甚難得耳”(注:光緒《孝義廳志》卷3《風俗志·物產》,光緒六年刻本,第12頁。);位于大巴山之中的鎮坪,據道光年間所刻碑石記載,因為“山林樹木,恣意砍伐,肆行偷竊,忝然無忌,以致民食艱鮮而俯仰不給”(注:《鎮坪撫民分縣嚴禁牲匪賭竊告示碑》,道光九年立石,現存鎮坪縣白家鄉茶店村。《安康碑石》第140~143頁。)。不過就該時期陜南的環境破壞而言,與以下幾個方面直接相關:

 一、為當時短期的經濟利益所驅使。如道光年間石泉縣所出現的“淘挖沙金損毀田地”事件,就是一些人只顧淘金而增加收入,從而毀壞了附近的一些良田(注:《石泉知縣整飭風化告示碑》,道光五年立石,現存石泉縣中池河衛生院。《安康碑石》第132~135頁。)。對秦巴山區森林的濫伐也是如此,留壩紫柏山的不少樹木被伐,十年之內,“林木全非”,當局認為“究其故,皆佃戶希圖漁利,私行轉佃,一任砍伐,住持亦從中肥己,以致古木蕩然”。指責佃戶砍伐謀利,未免偏頗,但漁利肥己,的確指出了其中的重要經濟原因(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樹木碑》,《留壩廳足征錄》卷1《文征》,道光三十年廳志附刊本第35頁。)。后來隨著天然林地的日益減少、木材需求量增大,就連一些栽種的樹木也不斷遭到人為破壞,如陜南著名的水利工程——五門堰在西河坎上栽植的樹木,多年以來發揮了護田固堰之功效,但在民國時期先后數次被人盜伐,甚至出現了罰款“尚未呈繳,又往伐樹”的失控局面,其主要原因均為“樹長成材,木料價高”(注:《五門堰傅青云等認罰贖咎碑》,1920年立石,現存城固縣五門堰文物保管所。《漢中碑石》第399~401頁。)。

 二、過度墾殖及具體生產方式所制約,后者在這里主要是指具體的勞動生產形式。在開墾山地時,即采取刀耕火種、毀林開荒的粗放形式,“開山之法,數十人通力合作,樹巔縛長@①,下縋千鈞巨石,就根斧鋸并施。樹既放倒,本干聽其霉壞,砍旁干作薪,葉枝曬干,縱火焚之成灰,故其地肥美,不須加糞”(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7頁。),其中不少是坡度大,不宜耕作的山坡地,初始因焚燒樹木雜草,地土尚肥,時隔不長則地力衰退,水土流失,于是遷徙另墾,“數年地薄,則又轉徙而之地。今州屬(指原興安州)諸山既盡童矣,遷徙者北咸寧、西西鄉,亦不常厥居矣”;“緣山內砂石多而土少,各就有土之處墾種,即于其處結茅棲止,零星散處,遷徙無常”(注:乾隆《洵陽縣志》卷11《風俗·物產附》,乾隆四十八年刊本。(清)盧坤:《秦疆治略·寶雞縣》,清刻本,第43頁。)。某些高寒地區,一般的山區作物也難以種植,如西鄉縣“西南巴山老林,高出重霄,流民遷徙其中,誅茅架屋,墾荒播種,開辟大半,惟老林之旁,地氣高寒,只宜燕麥苦蕎,即包谷亦不能種,民食頗為艱窘”(注:(清)盧坤:《秦疆治略·西鄉縣》,清刻本,第54頁。)。墾種及擴展田地面積時,因燒毀植物枝桿而往往引起森林火災,如在清末安康,“姚光華燒地,燒死漆樹無數”,地方上因而出臺禁令,要求人們引以為戒(注:《洋溪護漆戒碑》,宣統元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政府院內。《安康碑石》第356~357頁。)。而“開荒之外,有鐵廠、木廠、紙廠、耳廠各項”,其中“木廠分園木、枋板、猴柴、器具各項”,“木耳廠擇山內八九年五六年花栗、青gāng@②、梓樹用之,不必過大”,根據樹木的大小與種類分別利用,事實上對林木進行全部采伐,“黑河山內木廠砍樹之法,樹木大小皆用斧伐砍”,徹底破壞了原有植被、導致水土流失。至于當地常見的有相當規模的伐木燒炭,也有火災隱患,而且其原料往往又是剛剛復蘇地方的幼林或成材林,使得這些恢復的植被再次遭到破壞,“炭廠有樹木之處皆有之。其木不必大,山民于砍伐老林后,蓄禁六七年,樹長至八九寸圍,即可作炭……冬春之間,藉燒炭販炭營生者數千人”(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8頁;(清)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清道光年間刻本,第1頁,第4頁,第16頁。)。實際上不少手工場是從他人租佃而來,“俱系客戶給稿立券,預寫木盡留山,木盡留土字樣”,故具體操作中對林木采取普伐(注:乾隆《洵陽縣志》卷11《風俗·物產附》,乾隆四十八年刊本。)。如此墾殖采伐之后,昔日青山綠水,幾成童山濁溪,“至南山一帶,老林開空,每當大雨之時,山水陡漲,夾沙帶石而來,沿河地畝,屢被沖壓”,田廬受損,河流漲溢,“近山近渭之處,每遇暴雨,非沖開峪口,水勢奔騰,沙石沖壓地畝,即渭水漲發,漫溢田莊”(注:(清)盧坤:《秦疆治略》藍田縣、華州條,清刻本,第8、31頁。)。而且對林木的過量砍伐,破壞了食物鏈與森林系統的生態平衡,會使某些動物逐漸減少、種群退化以至滅絕,而山區對某種動物的大量捕殺,也會導致同樣的惡果。有資料記載,在秦嶺山區,“鹿,山人獵獲甚多”,老虎日益減少(注:光緒《鎮安縣鄉土志》卷下《特產》,光緒三十四年刊本,第63頁。),起初“野豬踐害,貧民遠徙”,時隔不長,“野豬稀少”(注:光緒《鳳縣志》卷1《地理·水利》,光緒十八年刻本,第14頁。)。此外又如“毒河捕魚”,不僅毒死魚類,而且也毒死了其他一些水生資源,破壞了水圈中的食物鏈,污染了水源。寧陜、磚坪等地都曾出現過此種情況。

 三、戰爭的破壞與影響。如嘉慶初年白蓮教起義期間,就有不少樹木被毀,“自元年來,教匪滋事,漢南郡縣,蹂躪特甚,廟中之地,已瓦礫成堆,松柏為薪矣”(注:《重修武侯廟碑》,嘉慶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漢中碑石》第233~234頁。)。李藍起義軍與太平軍余部在陜南時,由于戰爭的影響,水利失修,環境惡化,如洋縣,“藍逆蹂躪是邑,祠宇公局盡毀,田地荒蕪,堰堤崩壞”(注:光緒《洋縣志》卷4《水利志》,光緒二十四年抄本,第11頁。),沔縣(今勉縣),“自同治二年,長毛入境,人民離散,加之過多泥淤石梗,溝渠塞滿,堤垠無形”(注:《修復泉水堰碑》,同治五年立石,現存勉縣小中壩張魯女墓亭內。《漢中碑石》第299頁。)。戰爭對環境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

 四、制度與政策缺陷。清中央政府無專門的保護森林等與環境密切相關部門與機構(注:趙崗:《中國歷史上生態環境之變遷》,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20頁。),后來對砍伐樹木、毀林開墾大多采取放任自流甚至縱容態度,在山區只伐不植,如嘉慶皇帝諭軍機大臣等曰,“朕意南山內既有可耕之地,莫若將山內老林量加砍伐,其地畝既可撥給流民自行墾種,而所伐材木,即可作為建蓋廬舍之用”(注:《清實錄·清仁宗實錄》卷53,嘉慶四年十月戊戌,中華書局,1968年,第648頁。)。陜西地方當局也對開墾山地態度積極、甚至下達行政命令,如乾隆年間陜西巡撫陳弘謀申飭地方各屬開墾山地,“如開墾田地,陜省地方廣闊,山坡嶺側未必盡無隙地……凡爾士民當以食指繁多,得業艱難之時,正可以于無主間空山地,端力開種,以廣生計,墾得一畝,即有一畝之收,可以養活家口,……如一二年后無收,仍可歇耕,另墾另處”(注:(清)陳弘謀:《陜撫陳公申飭官箴檄》,乾隆《鎮安縣志》卷10《藝文》,乾隆十八年抄本,第17~18頁。)。再如租佃關系中具體承種者的短期行為、土地使用權分散、主佃間的利益分配等也是影響環境保護的重要因素,陜南“土著人少,所種者不一二。招外省客民納課數金,輒指地一塊,立約給其墾種。客民亦不能盡種,轉招客佃。積數十年,有至七八轉者,一戶分作數十戶”(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7頁。)。一些地方“佃客不蓄漆秧、漆樹,其意以為怕好地主”,甚至在“芟除雜木草茨”時,“連漆秧一并燒挖”(注:《中河村公議保護漆林藥材章程碑》,1915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中河村。《安康碑石》第363~364頁。)等等。

 與上述情況相反,一些人出于某種原因,客觀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時的自然與人文環境,雖然其最初的出發點未必皆為保護環境而為。在陜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保護寺廟道觀、古樹祠墓,美化私人園林,從而部分地保護了當地的自然環境、風景名勝與文物古跡。這種現象比較常見、普遍,如勉縣武侯(諸葛亮)祠、武侯墓,清末與民國期間,漢中府與該縣當局均明文予以保護,“(祠內)所有古柏等樹、凌霄花,均系漢代舊物,亦令以時灌溉,加以保護,并就隙地栽種成材樹木”(注:《漢中府批示武侯祠呈文碑》,光緒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漢中碑石》第331~333頁。);“其墓前古柏六十余株,森森毓秀,……則侯墓古柏,亟宜愛惜,豈容宵小任意砍伐”(注:《武侯墓定章碑》,1916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漢中碑石》第393~395頁。)。實際上,當時的一些名勝古跡具有教化撫民、加強統治之功能,官方的重視自在情理之中,而那些寺廟道觀,也會不時得到信徒的護養與關照,留壩廳出示禁令保護張良廟周邊樹木,而傅至@③方丈“生徒滿堂,羽流盈室,蒔花種竹,雕墻竣宇”(注:《大宗師傅萊賓方丈墓志銘》,1931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張良廟西北二里方丈墳。《漢中碑石》第429~431頁。)。城固洞陽宮,“(主持)陳本秀培植風景,栽扦松杉,創修逼火城”(注:《洞陽宮永守清規碑》,1924年立石,現存城固縣洞陽宮。《漢中碑石》第414~415頁。)。北魏、南宋兩度設置在今天南鄭的廉水縣,至清代道光年間城郭遺跡雖不可考,但“城隍殿宇尚在”,“儀門古柏已數百年物”(注:《重修廉水縣城隍廟碑》,道光二十六年立石,現存南鄭縣廉水鄉中學。《漢中碑石》第276~277頁。)。私人園林方面,如城固縣清初時草莽荒野、頹垣殘壁不少,而“皖陽先生之別墅”,“水陸草木之花,錯雜交映,應接不暇,中有一古松,挺然高數丈……縱目遠眺,則山之高,水之深,迤邐縈繞,接于檐下,恍然非復人世矣”(注:(清)王穆:《游杜園記》,康熙《城固縣志》卷10《藝文》,光緒四年刻本,第68~69頁。)。

 二、風水的考慮。這種情況雖保護范圍有限,但一般執行得比較徹底。如白河縣即出于風水考慮而禁止墾種山地,該縣縣城之后山地,被視作“城山”,“至山后來龍所經、有關地脈者,尤不得有所侵損”,因而該處居民開挖耕種,使得“城垣愈卑”,與龍脈有恙,“所關殊非細故”,“雖系民間私業”,也不得隨意墾種,否則“以侵毀城池律治罪”(注:《白河知縣嚴禁挖種后山地及隨意遷葬墳墓告示碑》,同治七年立石,現存白河縣文化館。《安康碑石》第237~238頁。)。現存平利縣迎太鄉光緒年間所立《迎真寺禁碑》寫到,“獅子壩興平堡為本鄉鐘毓之氣,所關甚廣。于光緒六年秋公議:嗣后無論業歸何氏,上下周圍不得挖毀。特此勒石禁止”(注:《迎真寺禁碑》,光緒八年立石,現存平利縣迎太鄉迎真寺。《安康碑石》第270頁。),即以風水關系不準墾挖。

 三、保護當地環境。如防止水土流失以保護水利設施,據光緒三年《留壩廳水利章程碑》記載,當地“每年夏秋雨多之時,山水暴漲,挾帶泥沙”,“第坡勢既陡,沙脈復松,夏秋雨淋,水沙雜下,殊于渠道有害”,于是規定“禁挖沙坡,以固渠埂也”,“預定歲修,以免壅淤也”(注:《留壩廳水利章程碑》,光緒三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城關鎮大灘村。《漢中碑石》第370~373頁。)。1948年西鄉縣政府出示公告,為保護當地重要的灌溉工程金洋堰,其中規定鄰近坡地,不得開墾,以保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而淤塞渠道,并于堤堰兩旁植樹護堤,“沿堰渠內外山坡,禁止開墾,藉免沙石淤墊渠道,并在沿堤兩旁,栽植樹木,以固堰基”(注:《保護金洋堰布告碑》,1948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101頁。)。官方與民間為保護當地環境而采取的舉措在下文中還有不少的例證。

 四、維護部分人的財產與既得利益。如留壩對紫柏山樹木的保護,官方的解釋是,“歷系官山,應申官禁”(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樹木碑》,《留壩廳足征錄》卷1《文征》,道光三十年廳志附刊本,第34頁。)。現存嵐皋縣的道光年間碑石規定,嚴禁盜竊濫伐,放火燒山,保護財產安全,“柴山竹木,寸草寸物,各有所主。如私砍盜賣及放火焚毀,一經查獲,公同處罰,置酒賠山。倘不遵者,亦公同稟究”(注:《雙豐橋組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現存嵐皋縣躍進鄉雙河口原雙豐橋頭。《安康碑石》第177~186頁。)。漢陰縣塔嶺鄉桃園村禁碑寫到,“立嚴禁罰款人漢昌承大耳扒山場耳林壹塊,若不嚴禁拿獲,幾為眾人共置之業,其何以堪。茲此去冬,拿獲二人,罰禁山碑一塊,請客兩席;大洋三元,以給捉賊工資。今而后,如再有肆行無忌,以作損人利己之事,此立有嚴禁數條,勒之于石,以垂不朽云”(注:《桃園村護耳山禁碑》,1930年立石,現存漢陰縣塔嶺鄉桃園村。《安康碑石》第383~384頁。)。又如平利縣秋山溝護林條規規定,嚴禁偷竊毀壞漆秧、漆根,砍伐大小漆樹及其他樹木,輕者依價賠補,重則送官,以戕害農林條規與盜賊罪懲究(注:《秋山溝公議護林條規碑》,1920年立石,現存平利縣秋坪區林管站。《安康碑石》第371~372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然資源的有序、適時、適量利用,也有利于幼苗的成長。

二、環境保護的主要表現

清代至民國間陜南的環境保護表現在建立制度規章與具體實施等方面,為行文方便,依次 分析 如下:

第一,制定規章制度,明確責權關系,擴大宣傳與賞罰力度。

 根據現存平利縣秋山溝護林碑可知:清代時官方出示禁令,以演戲等形式擴大宣傳,民國時農會組織也具有護林職能,當地人砍伐林木后,被罰出資刊碑,重申規定,以儆效尤,“立刻碑永禁效尤人袁世杰、王朝升等情,正月,身子砍伐黎萬順興栽樅樹,被袁姓拿獲,報告公團,同眾看明,理質不虛,身等自愧無言。況前清稟請牌示,歷年演戲,闔境皆知。民國復設農會,保護森林,專為□□起見。……恐年久案遺,身等愿將條規刻石,以做將來不朽之條規列左”(注:《秋山溝公議護林條規碑》,1920年立石,現存平利縣秋坪區林管站。《安康碑石》第371~372頁。)。這種刊刻碑石的懲處方式在陜南比較普通。

 除清代陜甘總督(陶模)在光緒年間有“勸種樹諭”外(注:轉引自羅桂環、舒儉民:《 中國 歷史 時期的人口變遷與環境保護》,冶金 工業 出版社,1995年,第168頁。),馮玉祥在任陜西督軍與國民黨第二集團軍總司令期間,主持制定《陜甘建設會議議決案》,在其中的《關于造林植樹議決案》中規定:“對于已有森林及苗圃切實保護,并擇適宜地點添造新林及苗圃。凡私有童山限三年內一律造成新林,逾期得由公家經營之”;“令各縣每年于清明節前,按照人口分配植樹,并由軍、學各界組織植樹團,以資倡導”;“另定植樹懲獎條例及保護森林條例”。《關于 交通 議決案》規定,“汽車道”、“大車路(省道)”兩旁栽植樹木,“樹距一丈”(注:陜西省檔案館:《馮玉祥對西北開發的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1期。)。

 明確責權關系,保證資源的有序利用,加強環境保護。如城固五門堰因水源涵養區的環境惡化,水土流失,生成了面積不小的河心夾地,由于所有權歸屬含混,致使鄰近村戶前去伐樹墾田,后經官方劃定權屬關系,事遂了息,“本堰上游河心夾地,因數十年河道變更,淤積愈廣,估計約足二頃,適當許家廟東偏。前歲除夕,該村無賴數十輩,乘夜將地面樹木數百株,盡根刊去,興工分墾。……構訟至縣。經縣長楚公尚齊親臨勘驗,細考碑糧,始將此段夾地,完全判還本堰管業,隨于縣署傳立專案”(注:《河心夾地碑》,1921年立石,現存城固縣五門堰文物保管所。《漢中碑石》第404~405頁。)。安康知縣為制止濫砍天柱山寺廟林木,明確了與該廟住持、首士等之間的責權關系,“山上樹木,不準人竊伐。如有恃強竊伐者,住持將人認清,通知首士,同眾查實,送官究治”(注:《安康知縣頒布天柱山廟公議章程告示碑》,光緒二十年立石,現存安康市天柱山廟內。《安康碑石》第305~309頁。)。光緒年間勉縣為保護武侯廟曾規定,“廟中周圍之樹,住持亦當時常照管,如外人拿獲砍樹之人,而彼不知覺,以懶惰誅(逐)之。”(注:《重修忠武侯墓碑》,光緒三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漢中碑石》第326~327頁。)

 對于破壞與保護者,賞罰分明,現存嵐皋縣洋溪鄉的清代碑石對此有詳細規定:“為刊碑戒后、不準燒山砍伐漆樹事由。分春姚光華燒地,燒死漆樹無數。地主投鳴鄉保,經公處斷、令姚姓刊碑示眾。嗣后如有放火燒山,一被拿獲,或被查出,拿者賞工錢八百文,所燒漆樹憑人點數,大樹一株賠錢八百文,小者賠錢四百文,罰戲一本,公所示眾。如賠不起,跪臺一日,離莊出境,決不徇情”(注:《洋溪護漆戒碑》,宣統元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政府院內。《安康碑石》第356~357頁。)。這種條規在當地比較常見。

第二、民間力量保護環境、恢復植被,官方對此也予以支持、利用。

 陜南當局對勉縣民間所擬條規予以確認、公布,保護武侯祠內外文物花木、植樹護堤,“陜安道張札開:案據沔縣貢生胡丙煊、廩生韓嶸為廩請立案以垂久遠事:……謹遵鈞諭,酌擬章程十二條,是否有當,相應懇請核定立案。……據此,除批查所議章程,均屬妥協,準即如稟立案并候行府轉飭沔縣,督同刊立碑石,俾資遵守而垂久遠”(注:《漢中府批示武侯祠呈文碑》,光緒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漢中碑石》第331~333頁。)。

 利用民間力量,發動捐資捐物,植樹種花,保護環境。如道光年間西鄉縣迫于水患,修堤植樹,就是在官民的協力之下完成的,牧馬河“曩時岸高河低,去城稍遠,民不知有水患,近因林菁開墾,沙泥壅塞,水勢亦漫衍無定,逼近城垣”,縣令胡廷瑞倡議修堤植樹,當地紳商百姓“無不踴躍樂輸,共醵錢二萬五百七十千有奇,復捐花栗木樹二千六百八十余株”,經八個月完成了這一工程(注:《捐筑木馬河堤碑》,道光十五年立石,現存西鄉縣文化館。《漢中碑石》第266~267頁。)。而知縣張廷槐更是讓“平原之民”輪番監督“北山地主”對“封山之禁”與“護蓄林木”的執行情況(注:民國《續修陜西通志稿》卷60《水利四·漢中府·西鄉縣》,1934年鉛印本,第34頁。)。

第三、當時陜南人的環境保護集中在植物資源方面。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制止濫砍盜伐,毀林墾植,保持森林資源一定的再生復蘇能力。

 禁止濫砍亂伐,放火燒山,打擊盜竊及其他破壞山林行為,如現存平利縣迎太鄉道光末年禁山碑寫到,“此地不許砍伐盜竊、放火燒山。倘不遵依,故違犯者,罰戲一臺、酒三席,其樹木柴草,依然賠價”(注:《鐵廠溝禁山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現存平利縣迎太鄉鐵廠溝。《安康碑石》第176~177頁。)。民國時期,漢陰縣塔嶺鄉保護耳山禁碑有更詳細的規定,“一禁打柴樵夫,不知自重,擅入境內,楓、柏、耳樹,舉刀亂砍。拿獲給洋五元。……一禁牧牛童子,家長不為早戒,每將牛羊趕入林中,踐踏耳秧。拿獲給洋三元。……一禁不蓄雜木,有一砍一,有三砍三,查出議罰。……一禁不清火路,春來之時,燒地邊、焚渣滓,一舉太甚,將耳秧烤坯(壞),此查出,定議培(賠)山”(注:《桃園村護耳山禁碑》,1930年立石,現存漢陰縣塔嶺鄉桃園村。《安康碑石》第383~384頁。)。另一些對本家族、本寺廟的山林樹木也嚴禁徹底砍伐,主張適量適時采伐利用,以保護其 自然 更生的能力,如白河縣卡子鄉東壩口黃氏祠堂同治年間規定,“祠后坐山,只許伐枝自用,務宜禁蓄”(注:《東壩黃氏祠堂禁碑》,同治十三年立石,現存白河縣卡子鄉東壩口黃氏祠堂。《安康碑石》第248~249頁。)。勉縣對武侯墓的管理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只許砍樹枝、伐枯樹、不許以成材樹木作為薪材,對于違禁砍伐者予以嚴懲(注:《重修忠武侯墓碑》載:“每年燒柴,止許(剔)伐樹枝,如刊及成材之樹,以違議誅(逐)。至于枯樹,伐可作材者,亦宜通首事知,若私伐,即系賊盜,無論何人,交值年首事及該鄉約,償酒錢壹千文,私賣者重罰”。光緒三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漢中碑石》第326~327頁。)。上述這些措施,減少了對可更新資源的盲目、過量開采與消耗,從而有利于保護其自我更生能力,延緩或避免了生態惡化,有利于環境保護、維持生態平衡。

2.區分林木用途,以期充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擴展 經濟 林或經濟價值較高的林木。

 從陜南現存的大量資料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根據林木的性質與用途,采取不同的開發與利用途徑。如名勝古跡處的綠化觀賞林與具有文物性質的樹木,對于前者時加培植,后者則嚴加保護。也有供燃料之用的薪炭林,乾隆年間有人即以此類山林捐于安康天柱山寺院,“獨是廟貌廣大而資費孔多,未嘗不嘆薪水之艱與養膳之難也。……歲有甲辰,四維山主感天仙之庥,各歡施舍,以祖置之柴山,供廟宇之資用,處明界畔,具約在案,而且誓罰甚切,毋得私砍”(注:《天柱山廟置地碑》,乾隆六十年立石,現存安康市天柱山廟內。《安康碑石》第95~96頁。)。至光緒年間,天柱山寺廟又有如此規定,“周圍柴扒,只準蓄留,不得刊(砍)伐”(注:《天柱山公議戒律條規碑》,光緒16年立石,現存安康市天柱山廟內。《安康碑石》第294~296頁。)。

 另外在水利工程如渠堰兩旁栽種樹木,保護堤壩,如五門堰“新開渠道”,“沿渠栽樹扦柳”(注:《五門堰接用高堰退水碑》,1922年立石。《漢中碑石》第406~408頁。)。金洋堰灌區人們認為,這類樹木具有防護林與風景林的雙重性質,嚴禁砍伐理所當然,“又堰坡一段樹木,蔥@④蔚然生秀,不特衛護堤防,亦且點綴風景,歷禁砍伐,定有條規”(注:《金洋堰重整堰規碑》,1935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435~436頁。)。民國時期,據稱商南縣的植桑養蠶與縣城綠化初見成效,“知事羅傳銘于城外東崗公地二十畝,令植桑一萬二千株,又于東西大道及城邊周圍,植柳一萬二千株,油房嶺、王家樓兩處,私植桑樹一千余株,均已采葉飼蠶,絲業日見發達”(注:民國《商南縣志》卷6《實業》,1919年刊本,第8頁。)。

 由于天然森林日趨減少,而對木材等資源的需求又隨著人口的增加而擴大,于是 發展 林業成為一項有利可圖的行業,石泉縣號召人們有效利用荒山峻嶺,“高山峻嶺,雖不可播種五谷,未始不可栽植樹木,就所宜之木隨處種植,加意培養,如漆如桑如竹如花栗,皆能取利,即橘柑棗梨,省垣每來販運,亦非無益之物”(注:道光《石泉縣志》卷4《事宜附錄》,道光二十九年刻本,第66頁。),紫陽人龍仁昭“寓商于農,播百谷,植樹藝,與百工交易”,而“家聲丕振”(注:《龍仁昭墓碑》,同治五年立石,現存紫陽縣毛壩關盤廂河舊師壩。《安康碑石》第230~234頁。)。在此情況下,對經濟林或經濟價值較高樹木的保護更加重視,光緒年間平利縣牛王溝對強打漆子、暗伐漆樹、盜挖漆秧、偷扒桐子以及搶奪盜竊花木等嚴加懲治,制定有詳細嚴格的規定(注:《牛王溝公議禁盜碑》的規定可謂至纖至細,在陜南眾多的此類碑石中比較典型,其中規定:“一禁、漆子、漆根不得強打私挖,故違者,一經查獲,輕則聽罰,重則送官。一禁、所栽、所下漆秧,倘有盜竊,一經拿獲,鳴公聽罰。一禁、明撿枯薪,暗伐漆樹、耳樹,一經拿獲,鳴公聽罰。一禁、枸樹、枸葉,亦農家出產,不得強采,故違者,查獲聽罰。一禁、桐子倘一家將撿,九家未打,不得混雜入扒,故違者,查獲聽罰。一禁、竹筍、花木,草石,不得暗竊明奪,故違者,鳴公聽罰”。光緒二十二年立石,現存平利縣文化館。《安康碑石》第312~315頁。)。不少陜南人即因違反此類規章而受到懲處,罰款勒石示眾,漢陰人紀卓所立《上七里禁山碑》,即屬此例(注:《上七里禁山碑》,1932年立石,現存漢陰縣七里鄉糧食管理所。《安康碑石》第377~378頁。)。

3.對于遭到破壞的,則恢復植被,植樹種草,退耕還林,以至封山育林。

 勉縣武侯祠在白蓮教起義之后,重新栽種花草樹木,“花樹竹林,復增其新”(注:《重修武侯廟碑》,嘉慶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漢中碑石》第233~234頁。)。洋縣馬良寺及周邊環境,在同治初年的戰火中遭到破壞,至光緒年間也逐漸得到恢復,“光緒中葉,有好善婦人龐化訓之妻李氏,……樂施捐資,推賢募化,不數載,諸神繪彩,各殿重新,筑垣栽柏,@④(濃)蔭聳翠,洵勝境也。”(注:《培修良馬寺碑》,1920年立石,現存洋縣良馬寺。《漢中碑石》第401~402頁。)

 對于坡度較大,不宜耕種的地方,則退耕還林,植樹蓄草,恢復植被。留壩廳即采取了此種措施,“禁挖沙坡,以固渠埂也。查荒草坪溝口一帶沙坡,逼近渠埂,該處雖異石田,究非沃壤。該地主圖見小利,間歲一種,冀得升斗之糧。第坡勢既陡,沙脈復松,夏秋雨淋,水沙雜下,殊于渠道有害。今由淇學堂每歲于堰稞項下,津貼該地主稻谷三斗,嗣后不得再行挖種,仍由學堂藝植樹木,將來閱時既久,樹根蹯結,草長土緊,與渠道大有裨益。仍俟學費充裕,給價承買,以斷糾葛”(注:《留壩廳水利章程碑》,光緒三十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城關鎮大灘村。《漢中碑石》第370~373頁。),這里采取了經濟而非行政強制措施來防止水土流失、保護堰堤,實屬難得。

 在范圍較大地區,則采取封山育林方式以恢復植被。西鄉縣因山地開墾引起水災與水土流失,道光三年該縣知縣曾“勸諭后山居民不許墾種”,后來又有知縣張廷槐“封山之禁”,而“北山地主”也“情愿具結,護蓄林木,永不墾種”,張氏為了防止其陽奉陰違,“限各地派出兩人輪流每季上山……除查驗已栽有各樹株不計外,若仍復抗違不栽蓄桐椿花櫟各苗,并敢翻土墾種”者,予以嚴懲(注:道光《西鄉縣志·水利》,道光手抄本,大概是張氏的舉措比較典型,故一百年后,陜西通志對此予以引錄,見民國《續修陜西通志稿》卷60《水利四·漢中府·西鄉縣》。1934年鉛印本,第33~34頁。)。也是在道光年間,留壩廳在張良廟一帶“蓄禁樹木”(注:《重修留候廟暨創建三清殿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張良廟。《漢中碑石》第281~282頁。)。除此類事例之外,尤其難能可貴的是,更有人出資買地,封山育林,治理水土流失,據稱當地的生態環境因而得到明顯改善,《重修hù@⑤縣志》記載,“賀遇林,……幻隨其叔父來寄居澇峪口,后以木商起家,積資巨萬,村南馬尾坡峪,每暴雨發水,村人恒有其魚之嘆,遇林慨然捐錢千緡,買山上下地數百畝,荒為森林,水患遂息”(注:民國《重修hù@⑤縣志》卷5《人物義行》,1933年鉛印本,第42頁。)。

第四、清代至民國時期,陜南人的環境保護還包括對文物名勝、水資源、動物資源、土地資源等的保護。

 文物名勝方面,如留壩廳為保護名勝古跡及周邊環境,出示禁令:“為查禁事。照得廳境紫柏山留侯祠,為北棧勝區,抱水環山,相峙媲美,所有山林樹株,理宜培植茂盛,以壯觀瞻”,“為此示仰居民人等知悉,嗣后互相保護,毋許斧斤入山,傷損樹株,倘敢仍前侵伐,該鄉保住持立即指名送案,以憑究治”(注:《留壩廳禁伐留侯祠樹木碑》,道光二十八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張良廟。《漢中碑石》第66頁。)。在平利縣女媧山三臺寺周圍,“老桂婆娑,狂夫或恣其攀折;雜植旋繞,竊者或殘以斧斤”,于是頒布條規,“廟內桂樹,不許往來游人攀折,及所植竹木,不許外來人砍伐”(注:《平利知縣頒布女媧山三臺寺條規告示碑》,道光二十年立石,現存平利縣女媧山女媧廟。《安康碑石》第158~160頁。)。而勉縣對武侯祠墓的保護更是不遺余力,時有條規章程出臺,其中民國初年規定,“此后侯之墓場,即著信持勘守。三牌會董,共同照料,如有敢刈一草、伐一木者,該住持立時拿獲,報告會董,協同送縣,以憑訊辦。倘□同徇隱,一并傳究”(注:《武侯墓定章碑》,1915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漢中碑石》第393~395頁。)。

 水資源方面,治理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其中以金洋堰灌溉區的事例比較典型,不僅通過實踐以查找污染源,而且在處理 問題 時能做到經濟與環境效益并重。金洋堰是陜南著名的灌溉工程,功效卓著,但道光以至咸豐年間,“每有傍渠陶器,近水燒熬,由是渠坎迭見傾頹,禾稼頻遭蝕剝。每逢秧苗正秀,陣陣噫風,葉漸轉紅,穗多吐白,設醮禱禳,靡神不舉,卒莫挽回”,但是至同治初年,因戰爭 影響 ,“燒熬廠未舉,歲遂轉兇而為樂。至七八年肅清,燒熬廠復開,歲又轉樂而為兇”,后來雙方擬定“暫停燒熬廠,以驗前言是否,是歲亦遂慶大熟”,因而當地人得出,“年之豐歉,每視燒燒(衍一字)窯廠興廢,歷有明征,屢試不爽”,于是“爰集水東紳糧公議,近堰大渠兩旁,概不開燒熬窯廠。倘仍蹈前轍,致妨農食,該堰長率領堰夫,掘其窯,毀其窖。如或致釀成訟,該按田畝派錢,以角勝負”。不過當地人也認識到燒熬廠的重要性,未將其徹底關閉,顧此而失彼,而是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然貨茍無妨于農,貨亦人之利用,方且憂其不產,豈可阻其生殖。特患貨殖之地,致妨稼嗇之事,則革之不利于商,因之有病于農,計惟移之,庶兩全無害”,從而既保護了環境,又維護了經濟收益與 社會 需要,較好地處理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此一移也,將見貨殖者遷地亦良,務農者崇塘有慶,民食可足,國課有資,利用亦復不缺,所裨豈淺鮮也”(注:《金洋堰移窯保農碑》,同治十一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317~318頁。)。另外,對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養護,實際上也是對水資源的保護,“金洋堰舊系累木為堰,嚴禁刊(砍)伐堰中樹木,自古為例”。后又重申這一規定,“念古例不可廢墜,仍照舊章,禁止刊(砍)伐堰中樹木”,“堰中坡地,倘有竊伐樹木,一經拿獲,先行理處。如強悍抗違,該稟官究治,決不容情,特勒石以示嚴禁云”(注:《金洋堰禁止砍樹捕魚碑》,同治十二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78頁。)。

 此外,還有禁止燒山毒魚等,以制止竭澤而漁的掠奪式開發與利用,保證人蓄等飲水安全,這不僅是防止水污染、保護水資源,而且是對其他生物資源包括動物資源的保護。地處秦嶺山區的寧陜廳于光緒年間曾出示禁令,“照得燒山毒河,大干例禁。雖經前任出告示嚴禁,乃無知輩藐玩如故,實堪痛恨。……為此示仰關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后毋得再行放火燒山、毒河捕魚,以免致鳥□□□此地飲水□□□□□毒河則飲水之人先中毒。自出示之后,倘□飲□□□,定即從重究辦,決不寬恕”(注:《寧陜撫民分府嚴禁燒山毒河告示碑》,光緒九年立石,現存寧陜縣柴家關鄉政府院內。《安康碑石》第274~275頁。)。大巴山區的磚坪廳也有此類禁令,“燒山毒魚,故禍生意,……嗣后如蹈前輒(轍),準鄉保查明,送案究治”(注:《署磚坪撫民分府嚴拿匪類告示碑》,光緒元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民主鄉。《安康碑石》第251~154頁。)。

 土地資源等方面,防止河水沖崩兩岸田地,遏制土壤加速侵蝕。如城固縣五門堰灌區,馬成章、傅乃娃“有五門堰西河坎上水田各一丘,先年被水沖崩,各僅剩田一分有奇,五門堰局紳,見水勢直搗,逼近五洞,恐礙堰務,遂與民等田界內坎下,廣蓄楊木,藉殺□□(水勢),以固河坎”,而馬、傅等人“所剩之田”,“賴以保存”,一舉兩得(注:《五門堰傅青云等認罰贖咎碑》,1920年立石,現存城固縣五門堰文管所。《漢中碑石》第399~401頁。)。其他如為防止淘金挖沙對附近田地的影響,石泉縣于道光年間規定,“淘挖沙金,止許在離田地較遠之荒野地方,不許近田地掏挖”(注:《石泉知縣整飭風化告示碑》,道光五年立石,現存石泉縣中池河衛生院。《安康碑石》第132~135頁。)等等。

三、環境保護的效果與局限性

 應該承認上述保護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果。如道光年間寧強縣的兩棵巨大白果樹,“遙峰聳峙,上出云霄;翠蓋雙懸,下蔭數畝”,周姓族眾欲將其砍伐,因發生爭執而未果,后來出賣給黑木林并立碑保護,“自賣之后,許令黑木林人眾培補,永留千秋,凡尺枝寸干,周姓不得損敗,買主亦不得砍伐”,從而得到保護,至今依然是枝繁葉茂,蔚為壯觀(注:《公購白果樹碑》,道光二十年立石,現存寧強縣廟壩鄉白果樹村。《漢中碑石》第270~271頁。)。又如城固縣洞陽宮,道光初年曾出現過住持不守清規、偷賣山場等不法事件,知縣俞逢辰“恐外來僧道,偷伐樹木,敗壞山景”,特命“道人楊教遠,即行赴洞陽宮住持,看守香火,經理事務”,此后“不數年,而殿宇皆新,山景頗盛;……所有山場,無人敢伐……而洞陽又為之振興焉”(注:《洞陽宮山場條規碑》,道光九年立石,現存城固縣洞陽宮。《漢中碑石》第57頁;又據《文延功果贊并遺囑條規碑》,道光23年立石,現存城固縣洞陽宮。《漢中碑石》第274頁。)。但更多的是環境惡化,破壞事件不斷。咸豐年間安康興寧寺為了籌措本金,借貸生息,而將廟中的古柏砍伐變賣(注:《重修興寧寺碑》,咸豐六年立石,現存于安康市建民鄉。《安康碑石》第201~203頁。)同治年間勉縣武侯墓也出現“住持徐教升不守清規,偷賣古樹,私伐皇柏”之事(注:《重修忠武侯墓廟碑》,光緒三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漢中碑石》第326~327頁。)。咸寧縣志載,“乾隆以前,南山多深林密嶂,溪水清澈,山下居民多資其利,自開墾日眾,盡成田疇,水潦一至,泥沙雜流,下游渠堰易致淤塞”(注:嘉慶《咸寧縣志》卷10《地理志》,1936年鉛印本,第5頁。)。城固五門堰,清初灌田三四萬畝,由于水源補給區環境變遷,水土流失,泥沙淤積,至光緒年間減至兩萬多畝(注:《五門堰復查田畝碑》,光緒元年立石,現存城固縣五門堰文物保管所。《漢中碑石》第324~325頁。)。

 漢水從南鄭縣橫貫而過,但由于民國時期水源涵養區的環境惡化,其水文特征也發生了負面變化,“平時寬約半里,一逢暴雨,輒彌漫至四五里”,因無“灌溉之利,故有‘漢不灌田’之諺”(注:民國《續修南鄭縣志》卷1《輿地》,1921年刊本,第6頁。)。不僅水利工程受損,農田莊稼也遭其秧,“南山各谷之水,……時乎夏秋之交,由潦疊洋,百派爭流,則裂石奔雷,漂家蕩舍,輸禾苗于水伯,化膏壤為平沙,何其劇也”(注:民國《周至縣志》卷1《地理》,1925年刊本,第23頁。)。西鄉金洋堰長期以來灌田約計萬畝有余,但因河水將“良田沖崩大半”,民國時期灌溉田地減至“五千余畝”,抗日戰爭時期,“所有堰堤及李五店河潭護成森林,被軍民強伐殆盡”(注:《重整金洋堰規碑》,1948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451~452頁。)。清代中后期以后,有關保護環境的碑石等日益增多,就從側面反映了當地環境的進一步惡化,進而導致原有生態系統遭到破壞。

 當陜南大規模地毀林開墾之前,當地的生態處于相對的動態平衡狀態,這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強,結構完善,生物體多,生物群落處于正向演替狀態。在生態系統遭到破壞之后,生物群落處于逆向演替,引起生物數量的增減,某些種類發生改變以至滅絕,因“老林久辟,厚樸、黃蓮之野生者絕少”(注:(清)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10《山貨》,道光年間刻本,第15頁。)。“虎,昔年地廣人稀,山深林密,時有虎患,乾嘉以后,客民日多,隨地墾種,虎難藏身,不過偶一見之矣”,“彪,身長腿短,黃尾,形似虎,能食牛,三五年偶一見之”(注:光緒《鎮安縣鄉土志》卷下《物產》,光緒34年刻本,第63頁。)。

 從上述的環保措施可以看出,對人文景觀的保護勝過對 自然 資源的保護,對后者的保護只是部分的,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方面,對動物、土地、礦產等資源的保護比較少見。對林木的保護集中于灌溉區、名勝區與 經濟 林或經濟價值較高的林木,而對其他地區、其他林木如天然林的保護則相形見絀。一般是民間局部保護或提出申請,要求上級備案予以支持,以保護當地、當事人的利益與所處環境,而官方主動制定、統一徹底的保護措施比較少見。先破壞、污染,后制止、治理,是被動的、不具有前瞻性,而且后者主要體現在對資源的相對有序與合理利用。保護措施一般是直觀的、簡單的,甚至是落后的、愚昧的。如道光年間留壩廳對紫柏山林木的保護,除要求住持等具體負責外,對田地的轉佃即使用權的轉移也加以禁止,“倘敢再任佃戶輾轉頂撥,侵墾山場,擅伐樹木,人問罪,地充公,住持不稟,惟住持是問”(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樹木碑》,《留壩廳足征錄》卷1《文征》,第35頁,道光三十年廳志附刊本。);清末安康縣因發生養蠶而爭搶桑葉事件,官方不是因勢利導、促進蠶桑業的順利 發展 ,反而出臺規定,“無葉之家,不準喂蠶,……違者準飭正、約查實,公同稟究”(注:《安康知縣頒布流水鋪后牌公議禁令告示碑》,光緒二十四年立石,現存嵐皋縣大道河鎮。《安康碑石》第317~320頁。),這如同因噎廢食,阻礙了當地經濟的正常發展。據稱西鄉縣咸豐年間發生“秧苗暗生蟲蝕”后,縣令親自祈禱,“災異遂止”,同治年間邑侯王公“虔誠禱祀,自是蟲蝕乃止”,于是眾人公議,“厥后設再起蟲蝕,必宜仍照前驗,稟懇現任邑侯禱祀”,對此荒唐措施深信不疑(注:《前任邑侯王公作祭文祭神滅蝗碑記》,光緒十七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漢中碑石》第346~347頁。)。其他地方如藍田縣也祈求神靈“大顯神威”來防治蝗蟲(注:(清)李元shēng@⑥:《祭告田祖辟蝗蝻文》,《藍田縣文征錄》卷1《掌故》,光緒縣志本,第9頁。)。更有離奇古怪者,認為夏秋多雨、山洪暴發是蛟龍在興風作浪,又認為蛟龍是野雞與蛇交配而成,因而防止蛇龍興作是防治水害的根本,先是陜西巡撫陳弘謀著《伐蛟說》,認為蛟龍“乃雉與蛇當春而交,精淪于地,聞雷聲則入地成卵”,主張“用鐵與犬血及婦人不潔之衣埋其地以鎮之”,定遠廳志還引以“事實”為證,“定遠自明至今,書大水十有三,半由出蛟為厲,道光三四年受害尤酷”,嚴如煜在《三省山內風土雜識》中也載有防治蛟龍之法,陜南不少地方志對此予以引錄,主張仿效推廣(注:以上見,光緒《定遠廳志》卷24《五行志·祥異》,光緒五年刊本,第4~5頁;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6頁;光緒《洋縣志》卷7《風俗志》,光緒二十四年刊本,第9~10頁;民國《佛坪縣志》卷下《雜記》,1929年刊本,第9~10頁。)。民國年間《續修陜西通志稿》的作者就本地的災害頻繁 分析 總結 到,“南山老林彌望,乾嘉以還,深山窮谷,開鑿靡遺,每逢暑雨,水挾沙石而下,漂沒人畜田廬,平地儼成澤國,加以黑霜之殺麥,西南風之傷禾,蝗之食苗,蛟之發洪,隨時隨地層見疊出,自今日 科學 家言之,由防御之不先,補救之無術”(注:民國《續修陜西通志稿》卷199《祥異》,1934年鉛印本,第1頁。)。另外清代中央政府無專門的林木等管理機構,而民國時期對相關環保規定的執行也不徹底堅決,“從辛亥革命后的民國期間,政府機構制定了不少 法律 條文。但在當時的 社會 條件上,大多未能有效執行,而僅為具文”(注:羅桂環、舒儉民:《 中國 歷史 時期的人口變遷與環境保護》,冶金 工業 出版社,1995年,第171頁。)。陜南地方上雖不時地重申舊章、出臺新規,但得到切實執行者寥寥無幾。

 這一方面是受 時代 局限,為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科學文化知識以及當地的環境狀況所決定。簡言之,該時期陜南在總體上依然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閉塞社會,山多田少,森林資源豐富,灌溉對生產的促進作用明顯,加之人口驟增,自然資源日減,因而集中地出現了對林業資源、水資源的爭奪與保護;百姓文化水平低,文物古跡、地方崇拜場所維系教化與基層社會秩序的功能顯著,不少成為大眾的心靈依托,對其保護因而也比較重視,環保中的功利思想、短期行為明顯,清人仇繼恒曾感慨到,“蓋深巖老林,chǎn@⑦削既遍,濯濯牛山,生意盡矣。山坡險峻,平土既稀,小民狃于 目前 ,不復為十年樹木之計,此生計所日蹙也”(注:仇繼恒:《陜境漢江流域貿易表》卷下《出境貨物》,關中叢書本,第47頁。),環保在方式 方法 上留于簡單、直觀。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政策偏頗與階級局限,如為了保護三臺寺廟產,平利縣曾規定,“廟內佃戶墳墓,只許溜業為界,不得栽蓄樹木,以墳占山”(注:《平利知縣頒布女媧山三臺寺條規告示碑》,道光二十年立石,現存平利縣女媧山女媧廟。《安康碑石》第158~160頁。),顯然將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放在次要位置;又如因利益關系沒有理順,也使陜南的漆樹栽培受到 影響 ,佃戶鏟除所租田間的漆秧、漆樹,“其意以為怕好地主”,很明顯,這種樹的存在會影響莊稼生長,而且其本身的生產周期也較長,對佃戶不利,所以盡管田主們心照不宣、曲意勸誘,著力保護,但還是屢禁不止(注:《中河村公議保護漆林藥材章程碑》,1915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中河村。《安康碑石》第363~364頁。)。

 因此可以說,當時的環境保護只是短期內保護了部分的自然與人文資源,與環境破壞的大范圍、持久性相比,其保護還只是局部的、短期的。它只是延緩了當地環境的惡化進程,并未最終擺脫生態惡化的悲慘命運。當然我們也不能拋開當時流民的困窘處境而對其入山墾殖責備求全,山區開發與環境惡化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國家無專門機構管理統籌、有的規章制度也得不到切實執行,而秦巴山區的水土流失等環境 問題 正需要全面統籌、綜合治理,地方上的、個人的保護與防治只是局部的、短期的、甚至是暫時的,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治理,加之利益的權衡與分配,興利除弊之不舉,官府、地主難辭其咎,“小民狃于目前,難于圖始,吏既視為迂遠不急之務,一二賢者又懼利未興而弊已滋,因循歲月,遂致湮廢”,使秦嶺“溪谷支流及民間汲灌之利不興焉”(注:嘉慶《咸寧縣志》卷10《地理志》,嘉慶二十四年刊本,第5頁。),“十年種樹,其利不在目前,定難責之棚民、佃戶,是在山主之能為遠圖耳”(注:道光《石泉縣志》卷4《事宜附錄》,道光二十九年刊本,第66頁。)。盡管該時期陜南的環境保護并未最終避免環境惡化,但我們也不能以此作為對其評判的唯一價值取向,先祖們所發出的環保呼聲與艱辛的環保歷程、以經濟方式而非行政命令來處理環境污染問題、考慮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不放棄環境保護等等正是留給我們的寶貴的精神財富。陜南的社會經濟與環境變遷也告誡人們,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開發,縱有的輝煌也只是暫時的,經驗與教訓同等重要!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纟加亙

@②原字木加岡

@③原字氵加桂

@④原字艸加隆

@⑤原字雩加阝

@⑥原字日下加升

@⑦原字戔加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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