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治理工業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導讀:貫徹可交易排污權的開展越來越必要。可行性分析,,對治理工業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關鍵詞:工業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權,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就提出排污權這個概念,將市場機制引入到環境保護中來,對企業進行利益引導,從而能夠從宏觀總量上實現對企業排放量的控制,將污染控制在環境可以容納的范圍內,從而達到對環境的保護。畢業,可行性分析。。下面就針對我國當前水污染現狀,探討在我國實施水污染企業排污權交易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 交易排污權的理論設計及定義
排污權的概念最早由美國學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財產與價格:一篇有關政策制定和經濟學的》一書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權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的理論設計:把環境當作一種商品,政府是這種商品的所有者。作為環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專家的幫助下,把污染廢物分割成一些標準的單位,然后在市場上公開標價出售一定數量級的“污染權”。排污權的發放由政府機構的有關管理部門負責,政府代表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擁有人,出售排污權,排放企業從政府手中購買排污權,同時企業之間也可以彼此交易[1]。這樣,使得在政府的宏觀控制下,企業遵循市場機制進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場的調節自愈機制,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排污權交易,又被稱為排污指標交易、環境容量使用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條件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以環境有償使用為前提,通過核定區域內排污總量,建立污染者之間交易排污權,建立供求雙方交易市場等措施,探索出來的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實現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徑。
2 可交易排污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2.1 可交易排污權的必要性
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和美國環保協會開始在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項目的第二階段實驗,選取了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華能發電集團作為試點,簡稱為4+3+1。如今這項實驗已經進入第三階段,試點由第二階段試點地區的點狀分布轉向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三個地區的長三角區域合作實驗。
在2006年上半年召開的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指出,“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將推進環境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督促企業將環境成本納入企業生產成本或服務價格,實現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社會成本企業化。
2006年4月,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承擔的“水權制度框架下排污權分配和交易管理研究”項目啟動,通過收集資料、赴江蘇、上海、浙江等省市調研、召開研討會。畢業,可行性分析。。課題組就國外實踐和我國水污染排污權交易試點進行了總結和經營借鑒,提出了我國實施排污權分配和交易制度的問題及下一步研究和推進的啟示,從水功能區劃分、排污總量確定、水污染的初始排污權分配、水污染的排污權交易等方面對水污染排污權分配和交易制度進行了設計。為我們政策制定奠定了理論基礎。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很快,導致環境問題嚴峻,貫徹可交易排污權的開展越來越必要。在2007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對黃河、長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調查得出了驚人結論:四大流域的整體污染現狀已成為常態。研究統計表明[2],全國大于10km2的天然湖泊已經從《中國湖泊志》統計的656個減少到目前的581個,總面積從85256.94km2縮小到目前68671.58km2。重點監控的9個大湖泊中整體水質為V類和劣V類水質的就達7個。V類水已不能和人體接觸,劣V類水更是喪失基本生態功能,甚至不能用作農業用水。畢業,可行性分析。。低碳時代又面臨著削減排放的沉重負擔,對經濟的影響巨大。因此,尋求一種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手段無疑具有環境和經濟意義。
本世紀初我國主要湖泊水質類別評價圖
2.2可交易排污權的可行性
在法律上,我國對排污權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確認,并定點南通、太原等城市進行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同時,近年來在排污權交易方面的國際合作等條件已經逐步成熟,為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礎。
1.總量控制制度。1996年9月,國務院的《“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中正式提出全面地規定總量控制的要求。例如: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具體規定了國家在淮河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辦法。在試點城市本溪制定“本溪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條例”,確立了總量控制的法律基礎。
2.許可證制度。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從1989年起開始實施。它是以企業排污總量控制為基礎,規定了許可排放物的種類、數量和去向。許可證制度的建立,意味著法律管理的開始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排污工作受到法律約束又受到法律保護。畢業,可行性分析。。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構成了我國排污權的基礎。
3.成功經驗。其實,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在10個城市進行過排污權交易工作的試點。1987年,上海的鋼鐵十廠要在塘灣鄉新建一家聯營廠,每天需要排放10噸廢水,而該地區的排污許可證已經分配完畢。在當地環保局、鄉政府的協調下,將一個經濟效益不太好的車間關閉,將排污許可證轉讓給聯營廠,由聯營廠每年支付4萬元的經濟損失。上海市閔行區環保局的行為首開了中國排污權交易的先河。
4.2008年,江蘇省環保廳在太湖流域開展COD排污權有償取得試點,建立有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2009年4月,在上海舉行的第三屆長江論壇上,國家水利部透露:將抓緊制定長江流域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做好流域水量的統一調度。畢業,可行性分析。。實現一級市場初始水權分配,二級市場,水權可以交易。
綜合所述,我國的水資源污染狀況十分嚴峻,對水資源浪費及污染情況要予以高度的關注。畢業,可行性分析。。因此建立一個由市場主導的,政府調控的水資源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資源排放交易的市場是彌補環保政策缺陷,順應“低碳、環保、節能”的時代發展主題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盧寧.論排污權交易在中國實施的可行性[A].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年會集[C],2002.
[2]萬法菊,侍玉成.排污權交易的經濟學分析與實踐研究[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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