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現狀
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過分撿、剔除或粉碎后, 大多可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是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有效途徑。在這方面, 日本、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進行得比較早, 給我們提供了許多先進的經驗和處理方法。
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 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比如港埠設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環的石料, 代替相當量的自然采石場礫石材料。197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 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 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 生產規模最大的可加工生產100t/h。1991 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 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 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
美國政府則制定了《超級基金法》, 規定: “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 必須自行妥善處理, 不得擅自隨意傾卸” 。從而在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 促使各企業自覺地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美國的 CYC LEAN 公司采用微波技術, 可以100 %的回收利用再生舊瀝青路面料, 其質量與新拌瀝青路面料相同, 而成本可降低1/3 , 同時節約了垃圾清運和處理等費用, 大大減輕了城市的環境污染; 對已經過預處理的建筑垃圾, 則運往“再資源化處理中心”, 采用焚燒法進行集中處理。
在荷蘭, 建筑業每年產生的廢物大約為 14 ×106t,大多數是拆毀和改造舊建筑物的產物 (石塊、金屬塑料和木材的雜亂物) 。目前, 已有 70 % 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再循環利用, 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個百分比增加到 90 %。因此, 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
德國將建筑垃圾分成土地開挖、碎舊建筑材料道路開挖和建筑施工工地垃圾, 按不同用途再循環利用達70 %以上。德國西門子公司開發的干餾燃燒垃圾處理工藝, 可將垃圾中的各種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凈地分離出來, 再回收利用, 對于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燃氣則用于發電, 垃圾經干餾燃燒處理后有害重金屬物質僅剩下2~3kg/t , 有效地解決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問題。
瑞典具有先進的建筑垃圾破碎機, 這種機械集篩分、破碎、除鐵、運輸為一體, 自身有履帶、板車直接開到工地, 將建筑垃圾篩分、破碎后又可直接運到建筑工地利用。
總之, 這些國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 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 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 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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