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垃圾發電項目股權收購業務核查八大要點
垃圾發電項目近年在全國的發展呈井噴之勢,對收購此類項目的股權收購業務數量也急劇攀升。由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節能環保事業部主筆/主持的“節能減排”專欄,在介紹了垃圾發電政策和行業現狀的基礎上(詳見《垃圾焚燒發電的政策概述及主要運營模式》和《垃圾處理及焚燒發電技術》),今天就具體收購業務操作中需注意的八大要點進行簡要說明,以供參考。
一、項目公司股權是否存在轉讓限制
由于垃圾發電項目前期投入較大,項目投資方為融資之需,可能將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更有甚者,如投資方涉訴,則其股權存在被法院凍結的情況,對于存在質押或凍結的股權,其轉讓收到限制。
二、項目公司環保“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情況
為早日建成投產取得收益,部分項目公司存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即開建或未經驗收即投產的情況,其中以未批先建的情況較為常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對項目建設前的環保審批、投產前的環保驗收均進行了規定,垃圾發電項目同樣需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否則將面臨停止建設/生產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項目公司相關資質的核查
項目公司應當注意到垃圾發電須申請兩類資質:
發電資質:項目公司作為發電企業,并向相關部門申辦發電資質(即《電力業務許可證》);
排污許可資質:項目公司開展垃圾發電業務的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污染物,應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資質(即《排污許可證》)。根據環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規定,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泥為燃料的火力發電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時限為2019年。
四、項目公司特許經營協議的核查
由于垃圾發電項目以城市生活垃圾作為發電燃料,較多采用PPP模式與政府進行合作,故亦會與政府簽訂關于垃圾處理的特許經營協議。關于該協議,需重點核查關于垃圾處理的獨家經營權問題。
垃圾處理是項目公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也是進行發電的原料保障。若垃圾供應量無法保證,則會極大地影響項目公司的收入,從而降低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收益。
五、項目公司運營期合同風險情況
垃圾發電項目運營期合同應特別關注垃圾處置協議、危廢/固廢處置協議等。在此應重點注意如下方面:
(1)垃圾處置協議的履行情況。由于垃圾處置協議往往是通過財政資金進行支付,如政府方并未就將前述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或未完成相應的審批流程,則可能導致垃圾處置費的欠付,不利于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
(2)危廢/固廢處置協議的履行情況。在垃圾焚燒的過程中,會產生諸如飛灰之類的物質,依其最終形態、成分等要素予以界定為危險廢物或一般固體廢物,故應核查前述物質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如涉及危廢的還應核查運輸、處置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
(3)購售電協議的履行情況。項目最終需通過并網發電來獲取收益,因此應重點核查是否簽訂購售電協議,以及購售電協議的履行情況。除核查電費的支付情況,還應注意國家、部分地區對于垃圾發電的補貼政策及發放情形,此亦為垃圾發電的重要收益。
六、項目公司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核查
垃圾發電項目為可再生能源項目,大部分地區均對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在前期的盡職調查階段就應核查相應地區所頒布的具體優惠政策,并就此向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確認。且在實務中優惠政策一般需由項目公司進行申報作為前提。因此,不僅需明確項目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內容,還應核查項目公司的申報情況。
此外,根據國稅總局的相關文件,如發生稅務或環保方面的行政處罰超過一萬元的情形,則該項目公司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雖部分地區稅務部門反饋其并未執行該文件,但該文件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還需與當地稅務部門具體核實其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情況。
七、項目公司勞動用工情況的核查
在對項目公司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查時,應就其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特殊工時制申報等方面進行審查。
對于垃圾發電企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1)部分項目公司由于員工流動性較大,可能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的情況;
(2)由于發電行業的特殊性,其運營人員一般采用“多班倒”的方式進行工作,其在法律上屬于特殊工時工作制,故應對此情況進行核查。
八、項目公司爭議及行政處罰情況的核查
垃圾發電項目公司的經營模式較為單純,一般不會涉及爭議情形。但鑒于其行業的特殊性,項目公司極易涉及環境方面的行政處罰或訴訟,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環境污染責任等方面。除項目公司主動提供的信息外,一般還可通過網絡查詢、走訪當地環保行政機關等方式對前述情況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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