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可否對外銷售?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筆者在某合成革企業檢查時發現,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濃度約為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含DMF(N,N-二甲基甲酰胺)廢液,經企業自建的DMF回收裝置提純后,部分回用,部分銷售給某企業進一步處理后用作涂料類產品的生產原料。DMF是一種優良的有機溶劑,化學性質比較穩定,能夠溶解多種有機和無機物質,因此又被稱為萬能溶劑,被廣泛應用于制革、紡織、醫藥、化工等領域。因其具有一定的危害特性,含DMF廢液被《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歸類為危險廢物(HW11,900-013-11)。
近年來,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以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方式自行處置危險廢物并回用。這種方式不僅降低了危險廢物的產生量,還減少了收集、儲存、運輸等環節存在的生態環境安全隱患。但執法人員對企業自行處置危廢過程中的一些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爭議。筆者就幾個爭議較大的點談談自己的看法。
企業自行處置危險廢物是否需要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需要注意的是,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中明確需要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的經營活動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范圍來確定企業從事的生產活動以及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如上文所提到的某合成革企業,經調查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銷售PU合成革”,并不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因此,作為產生危險危廢的該企業,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下,可以自行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無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自行處置危險廢物?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產廢單位危險廢物內部回收再利用的至少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因此,企業是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其中是否對企業自行處置危險廢物并回用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相關批復,是決定企業是否可以自行處置危險廢物并回用的關鍵,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才可以自行處置危險廢物并回用。
2024年1月,某企業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咨詢“企業回收利用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否需要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有沒有相關的文件依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明確答復“企業自行處置自產危廢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但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批復。”。該答復也進一步驗證了筆者的觀點。
企業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可否對外銷售?
近年來,筆者發現部分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除了回用外,還會將多余的部分銷售給其他企業,將自行處置行為變為對外經營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而將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對外銷售,恰恰就是一種經營活動,如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不得對外銷售的。
然而筆者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經常遇到持有不同觀點的企業。如上文所提到的某合成革企業認為企業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已經不再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其他生產企業的生產原料,無需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筆者認為,該企業的觀點混淆了危險廢物的定義,夸大了企業自行處置的作用。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這些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等一種或幾種危害特性,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與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專業處理不同,企業自行處置大多采用提純、脫附等簡單的處置工藝,其目的是再回收利用,而非消除危害性。因此,不能簡單的認為企業自行處置后的危廢就不再是危廢,需經專業檢測確認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后,方能不再被視為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自行處置后可銷售給其他企業使用屬于二次利用,并不改變危險廢物的性質。生態環境部早在2019年《關于危險廢物回收界定問題的回復》中就明確危險廢物不以是否可以二次利用為準,而是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為準。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自行處置后的危險廢物,在未經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確認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的情況下,仍應作危險廢物處理,不得對外銷售,應嚴格按照要求提供或者委托給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作者單位: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