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9-02-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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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簡稱“環境工程”)設計的管理,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益,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工程設計包括:
(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電磁、放射性等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藝設計、非標準設備設計和相應的建構筑物等配套工程設計;
(二)廢物資源化工程設計;
(三)環境生態工程設計。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工程設計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環境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證書》),憑證從事環境工程設計。
第四條 《設計證書》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持有甲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可按《設計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環境工程設計項目。
持有乙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可按《設計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和工程限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相應的環境工程設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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