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
標準名: 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實施日期:1984年5月1日
關鍵詞: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
本標準是為控制廢氣排放,防治大氣污染,保護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地區向大氣環境排放的爐窯煙塵、工業粉塵和工業廢氣。
按本標準煙囪(排氣筒)高度所規定的排放量(濃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許排放量(濃度、黑度)。如煙囪(排氣筒)實際高度與本標準規定的高度不對應時,其排放量(濃度)按煙囪(排氣筒)實際高度計算。
在煙囪(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有居住的建筑物時,其高度一般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爐窯煙塵
1.1本標準所稱爐窯煙塵,系指生產用鍋爐、采暖用鍋爐、生活用鍋爐、工業窯爐、電站鍋爐、煉鋼爐和茶爐、大灶等排入大氣環境的煙塵。
1.2生產用鍋爐、采暖用鍋爐、生活用鍋爐、工業;窯爐排放的煙塵,按區域應符合表1規定的標準.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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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產用、采暖用、生活用鍋爐煙囪高度,按總額定出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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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煤礦區的非居住區、生產用、采暖用、生活用鍋爐,燃用熱值1.256×104J/KG以下的燃料,煙塵排放濃度可放寬至2000MG/M3。
1.5電站鍋爐排放的煙塵,按煙囪高度應符合表3規定的標準。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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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站鍋爐排放的煙塵,其"排放總量"系指全電站煙塵排放量的總和.多支煙囪的排放總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煙囪計算.
1.6煉鋼爐排放的煙塵,按爐體容量應符合表4規定的標準。
1.7茶爐、大灶煙囪排放濃度為400MG/M3,林格曼黑度為2級。
2工業粉塵
2.1本標準所稱工業粉塵,系指工礦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排入大氣環境的粉塵。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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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礦企業排放的各種粉塵,安排氣筒高度應符合表5規定的標準。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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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廢氣
3.1本標準所稱工業廢氣,系指工礦企業在生產工程中排入大氣環境的廢氣。
3.2工礦企業排放的各種廢氣,按排氣筒高度應符合表6規定的標準。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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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電站二氧化硫排放的總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氣筒計算。
4標準的實施
4.1執行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按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確定的方法為準。
4.2生產用、采暖用、生活用鍋爐,運行時間在三年以內的,應在額定出力的情況下測試;運行時間在三年以上的,應在額定出力85%以上的情況下測試。其過量空氣系數應換算為:a=1.8。
4.3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實施。
4.4本標準已列或未列項目,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修訂或補充,并進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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