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8172-87)
本標準適用于供農田施用的各種腐熟的城鎮生活垃圾和城鎮垃圾堆肥工廠的產品,不準混入工業垃圾及其他廢物,共規定了15項指標,如雜物、粒度、蛔蟲卵死亡率、大腸菌值、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砷項全部合格方能用于農田,后6項(有機質、總氮、總磷、總鉀、PH、水分)一項不合格(但不得低于我國垃圾的平均數值)者,可適當放寬。標準同時說明標準實施過程中的若干問題。
(1987年10月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1988年2月1日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為防治城鎮垃圾農用對土壤、農作物、水體的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證農作物正常生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供農田施用的各種腐熟的城鎮生活垃圾和城鎮垃圾堆肥工廠的產品,不準混入工業垃圾及其他廢物。
1 標準值
1.1 農田施用城鎮垃圾要符合下表規定。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值
編號 | 項 目 | 標準限值1) |
1 | 雜物2),%≤ | 3 |
2 | 粒度, mm, ≤ | 12 |
3 | 蛔蟲卵死亡率,% | 95~100 |
4 | 大腸菌值 | 10-1-10-2 |
5 | 總鎘(以Cd計), mg/kg, ≤ | 3 |
6 | 總汞(以Hg計), mg/kg, ≤ | 5 |
7 | 總鉛(以Pb計), mg/kg, ≤ | 100 |
8 | 總鉻(以Cr計), mg/kg, ≤ | 300 |
9 | 總砷(以As計), mg/kg, ≤ | 30 |
10 | 有機質(以C計),%,≥ | 10 |
11 | 總氮(以N計),%,≥ | 0.5 |
12 | 總磷(以P2O5計),%,≥ | 0.3 |
13 | 總鉀(以K2O計),%,≥ | 1 |
14 | pH | 6.5~8.5 |
15 | 水分,% | 25~35 |
注:1)表中除2、3、4項外,其余各項均以干基計算。
2)雜物指塑料、玻璃、金屬、橡膠等。
2 其他規定
2.1 上表中1-9項全部合格者方能施用于農田;在10~15項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其他五項合格者,可適當放寬。但不合格項目的數值,不得低于我國垃圾的平均數值。即有機質不少于8%,總氮不少于0。4%,總磷不少于0、2%,總鉀不少于0、8%,PH值最高不超過9,最低不低于6,水分含量最高不超過40%。
2.2 施用符合本標準的垃圾,每年每畝農田用量,粘性土壤不超過4T,砂性土壤不超過3T,提倡在花卉、草地、園林和新菜地、粘土地上施用。大于1MM粒徑的渣礫土壤、老菜地、水田不宜施用。
2.3 對于表中1~9項都接近本標準的垃圾,施用時其用量應減半。
3 標準的監督實施
3.1 農業、環衛和環保部門,必須對城鎮垃圾農用的土壤、作物進行長期定點監測,農業部門建立監測電,環衛部門提供合乎標準化的城鎮垃圾,環保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
3.2 發現因施用垃圾導致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響農作物的生長、發育和農產品中有害物質超過食品衛生標準時,要停止施用垃圾,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3.3 在分析方法國家標準頒布之前,暫時參照《城鎮垃圾農用監測分析方法》進行監測。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農業科學院土壤肥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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