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范
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我國城市垃圾轉運站(以下簡稱轉運站)的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并達到保護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主要適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其它垃圾轉運站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根據轉運站的特點,在設計時,應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改善勞動條件。
第1.0.4條 轉運站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選址和規模
第一節 選址
第2.1.1條 轉運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行業規劃的要求。
第2.1.2條 轉運站的位置宜選在靠近服務區域的中心或垃圾產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條 轉運站應設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條 在具有鐵路及水運便利條件的地方,當運輸距離較遠時,宜設置鐵路及水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第二節 規模
第2.2.1條 轉運站的規模,應根據垃圾轉運量確定。
第2.2.2條 垃圾轉運量,應根據服務區域內垃圾高產月份平均日產量的實際數據確定。無實際數據時,可按下式計算:
Q=δnq/1000
式中Q——轉運站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的實際人數;
q——服務區域居民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采用;無當地資料時,垃圾人均日產量可采用1.0~1.2kg/人·d,氣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氣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采用,如無資料時,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條
轉運站規模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轉運量小于150t/d,為小型;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量大于450t/d,為大型,轉運站用地面積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中第4.1.1條的規定。
第2.2.4條 轉運站的服務半徑:
一、用人力收集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5km;
二、用小型機動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km。
第2.2.5條 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第三章 建筑和環境
第3.0.1條 轉運站的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情況,做到經濟、合理。大、中型轉運站應按區域布置,作業區宜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站前區布置應與城市干道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3.0.2條 轉運站內建筑物、構筑物布置應符合防火、衛生規范及各種安全的要求。
第3.0.3條 轉運站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設計和外部裝修應與周圍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環境相協調。
第3.0.4條 轉運站內建筑物室外裝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級涂料、普通貼面材料等。
第3.0.5條 轉運車間室內地面及墻面、頂棚等表面應平整、光滑。
第3.0.6條 轉運站內建筑物門窗,宜采用鋼門、鋼窗或木門、木窗,臨街的小型轉運站宜采用卷簾門等。
第3.0.7條 大、中型轉運站內應綠化,綠化面積應符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3.0.8條 大、中型轉運站內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應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3.0.9條 轉運站的采暖、通訊、噪聲和消防的標準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0.10條 轉運站應根據需要設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 設備和設施
第一節 設備及其布置
第4.1.1條 轉運站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條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設備將垃圾裝載到運輸車輛或船舶上。
第4.1.2條 轉運站的設備數量應根據轉運量確定。
第4.1.3條 為調節轉運站的工作效率與車輛調用頻率之間的關系,應根據需要設置垃圾貯存槽。
第4.1.4條
放置集裝箱地坑的深度應保證集裝箱上緣與室內地坪齊平或不高于室內地坪5cm,集裝箱外壁與坑壁之間應保持15~20cm的距離,并應設置定位裝置。
第4.1.5條 集裝箱應與垃圾運輸車的載重量及車箱相匹配。
第4.1.6條 集裝箱的數量,應根據垃圾貯存時間、清運周期及備用量等因素確定。地坑式轉運站其集裝箱的數量不宜少于地坑數的2倍。
第4.1.7條 采用起重設備的轉運站,應采用電動起重設備。
第4.1.8條 轉運站宜設置垃圾壓縮機械。
第4.1.9條 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鄰設備間凈距:
考慮人行時,其寬度不小于1.2cm;
考慮車行時,其寬度應根據運輸車通過的實際需要確定。
二、集裝箱式垃圾轉運站內應留出周轉集裝箱停放的位置,并應在其周圍設置寬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轉運站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條 轉運站轉運車間室內高度應不小于設備最大伸展高度。當采用起重設備時,應保持吊起物底部與吊運所越過的物體頂部之間有0.5m以上的凈距。
第4.1.11條 大、中型轉運站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運輸車輛。
第4.1.12條 運輸車輛的配置數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M——運輸車輛數量;Q——日轉運量(t/d);W——運輸車載重量(t);u——每部車日轉運次數; η——備用車系數,取1.2。
u=T/t
式中T——額定日運輸時間;t——一次作業時間。
第4.1.13條 水路垃圾轉運站應采取專用碼頭的方式,并應滿足水位變動的要求。
第4.1.14條 水路垃圾轉運站應設有固定垃圾運輸船的設備、垃圾裝卸設備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設施。
第4.1.15條 運輸機車及船舶數量應根據運轉量及運輸機車、船舶載重量及一次作業時間確定。
第二節 設施
第4.2.1條 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稱重裝置。
第4.2.2條 轉運站應設置殺蟲滅害裝置,轉運車間內應設置除塵除臭裝置。
第4.2.3條 轉運站應設置供控制作業用的操作室或操作臺。操作室或操作臺應設在高處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轉運站還應在操作室或操作臺內設監控系統。
第4.2.4條 轉運站應設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資料的附屬用房。大、中型轉運站還應設置辦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設施。其面積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規定。
第4.2.5條 大、中型轉運站宜設置洗車臺及檢修車臺、停車場、加油站等設施。
第4.2.6條 轉運站應配備應急電源,并應考慮相應的機房。
第4.2.7條 轉運站內應設置電話或其它通訊設施。
第4.2.8條 鐵路及水路運輸轉運站內必須設置與鐵路系統及航道系統相銜接的調度通訊、信號系統。
第4.2.9條 轉運站應設置排除站內積水的設施。
附錄一 本規范術語解釋序 號術語名稱曾用術語名稱解釋
公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鐵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水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氣化率
垃圾壓縮機 采用公路運輸作為轉運方式的垃圾轉運站
采用鐵路運輸作為轉運方式的垃圾轉運站
采用水路運輸作為轉運方式的垃圾轉運站
氣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氣的使用百分率
將垃圾壓縮并推入運輸車輛上的設備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楊軍磐、王炳禮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