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軟化水標準
工業鍋爐水質標準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的水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也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二、水質標準
1、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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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硬度mmol/L的基本單元為c(1/2Ca2+、1/2Mg2+),下同。
2) 堿度mmo1/L的基本單元為c(OH-、1/2CO2-3、HC03-),下同。
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且不帶過熱器的鍋爐,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堿度指標上限值可適當放寬。
3) 當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6t/h時應除氧,額定蒸發量小于6t/h的鍋爐如發現局部腐蝕時,給水應采取除氧措施,對 于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含氧量應小于等于0.05mg/L。
4) 如測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難時,可采用測定電導率或氯離子(C1-)的方法來間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與電導率或與氯離子(Cl-)的比值關系應根據試驗確定。并應定期復試和修正比值關系。
5) 全焊接結構鍋爐相對堿度可不控制。
6) 僅限燃油、燃氣鍋爐
2、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2t/h,且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如對汽、水品質無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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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對于額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其水質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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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補加藥劑使鍋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額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除氧,額定功率小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給水應盡量除氧。
4、直流(貫流)鍋爐給水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其水質按表1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于1.6Mpa、小于等于2.5Mpa的標準執行。
5、余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
6、水質檢驗方法應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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