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規范標準名: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編號:GB 13223--91
發布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部
標準性質: 強制性
實施日期: 1992年8月1日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及煙塵允許排放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除層燃和拋煤發電鍋爐以外的燃煤電廠。
2 總則
2.1 燃煤電廠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按全廠建設規模計算。所采用煙囪高度值以240m為極限,由于地形和當地大氣擴散條件需要,煙囪的實際建造高度超過240m時,仍按240m計算。
2.2 地形或氣象條件復雜地區(如山區、海邊及多年平均風速<1.0m/s地區)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應根據實測評價確定,報電廠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
3 二氧化硫排放標準
3.1 用一座煙囪排放的燃煤電廠,全廠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計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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