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更新時間:2008-12-3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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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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