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我部決定修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制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開征求意見,《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兩次公開征求意見。標準編制單位認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見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我部決定再次對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11年12月5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以信函方式郵寄的,請在信封上注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和《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三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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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的污染物項目、限值、監測規范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方案,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
——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監測規范;
——增設了顆粒物(PM2.5)濃度限值,增設了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的污染物項目、限值、監測方法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8971空氣質量飄塵中苯并[a]芘的測定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空氣質量一氧化碳的測定非分散紅外法
GB/T15264空氣質量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測定重量法
GB/T15439環境空氣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479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04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90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
HJ618環境空氣PM2.5和PM10的測定分級采樣—重量法
HJ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T193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號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環境空氣ambientair
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3.2總懸浮顆粒物(TSP)totalsuspendedparticle(TSP)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μm的顆粒物。
3.3顆粒物(PM10)particulatematter(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4顆粒物(PM2.5)particulatematter(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2.5μm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
3.5鉛lead
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6苯并[a]芘(BaP)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顆粒物(PM10)中的苯并[a]芘。
3.7氟化物fluorid
指以氣態和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3.8 1小時平均1-houraverage
指任何時刻前一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9 8小時平均8-houraverage
指以某一時刻作為計時終點的前8個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8小時滑動平均。
3.10 24小時平均24-houraverage
指一個自然日24個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1 月平均monthlyaverage
指一個日歷月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2 季平均quarterlyaverage
指一個日歷季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3 年平均annual mean
指一個日歷年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4 植物生長季平均plantgrowingseasonaverage
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5 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4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
4.1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4.2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
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一、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見表1和表2。
表1環境空氣污染物一般項目濃度限值(單位:毫克/立方米)
表2環境空氣污染物特殊項目濃度限值
4.3一般項目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特殊項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方式。
4.4在本標準規定的實施時間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5監測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
5.1監測點位布設
表1和表2中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點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求執行。
5.2樣品采集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的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執行。
5.3污染物分析
應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應的方法分析各項污染物的濃度。可采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進行分析。
表3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5.4數據修約
分析結果的數值修約,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中的要求進行。
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6.1應采取措施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確保全面、客觀地反映監測結果。不得利用數據有效性規則,達到不正當的目的;不得選擇性地舍棄不利數據,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6.2采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時,監測儀器應全年365天(閏年366天)連續運行。在監測儀器校準、停電和設備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不能獲得連續監測數據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及時恢復。
6.3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應符合HJ630的規定。對于監測過程中缺失和刪除的數據均應說明原因,并保留詳細的原始數據記錄,以備數據審核。
6.4任何情況下,有效的污染物數據均應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則應視為無效數據。
表4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各類環境空氣功能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7.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未達到本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本標準。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采取更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附錄A(資料性附錄)
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濃度限值
A.1污染物限值
各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針對環境污染的特點,對本標準中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制定并實施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以下為部分環境空氣中污染物參考限值。
表A.1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濃度限值
A.2分析方法
各項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見表A.2。
表A.2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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