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標準 石油煉制業(瀝青)(HJ 443-2008)
更新時間:2011-12-1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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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石油煉制行業(瀝青)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石油煉制業瀝青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分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也將不斷修訂,一般三至五年修訂一次。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煉制業(瀝青)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分為四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石油為原料用連續氧化法(氧化瀝青裝置)和溶劑法(丙烷、丁烷脫瀝青裝置)生產瀝青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以蒸餾法生產瀝青的企業不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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