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建設與投資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12-04-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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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農村地區畜禽養殖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
1.2 術語與定義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畜禽養殖小區
是指以集中建造畜禽圈舍、分戶飼養為主要養殖模式,按照畜禽養殖場所與居民生活區分離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劃定,或者由專門從事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的龍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達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殖標準的區域。
畜禽散養密集區
是指以家庭圈養為主要養殖模式,以畜禽養殖設施或者場所與居民生活區混雜為特點,在一定范圍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畜禽養殖活動,且畜禽存欄量與人口數量的比值超過一定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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