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14-10-29 13:36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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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危險廢物焚燒處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原則、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對焚毀去除率(DRE)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
修改了選址要求;
調整了焚燒處置過程中的煙氣停留時間;
取消了對焚燒處置設施規模的劃分;
修訂了二噁英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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