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酵母生產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甘蔗糖蜜、甜菜糖蜜及其它工業廢糖蜜為原料生產各類干酵母、鮮酵母及其下游產品的生產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管理。 直接以酵母為原料生產下游產品的企業,其污染物排放不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控制要求,由酵母生產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協商確定或執行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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