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法免除處罰”不能“一免了之”
【谷騰環保網訊】為改善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近年來,多地推行“輕微違法免除處罰”,但仍有部分地方免罰程序存在隨意性問題。免罰制度猶如一把 “雙刃劍”,運用得當可實現良法善治,操作失范則可能淪為執法漏洞。優化免罰制度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治理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筆者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基層執法人員在適用免罰條款時,常面臨 “尺度難把握” 的困惑。某省抽查顯示,同類違法行為免罰率差異達 40%,暴露出現有免罰清單過于原則化、籠統化的弊端。此外,部分案件存在“一免了之”現象。例如,某化工企業因設備故障超標排污被免罰后,次年同類問題重復發生,反映出免罰后監管缺位的隱患。更值得關注的是,少數執法人員將免罰作為“執法捷徑”,2024 年某流域專項督察發現,12%的免罰案件未履行必要的調查取證程序。
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三重機制缺失。法律層面,《行政處罰法》第 33 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適用要件,在環境領域缺乏細化操作指南;制度層面,免罰程序與監管程序、整改驗收程序尚未有效銜接;能力層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程序意識薄弱,存在 “重處罰輕教育”“重免責輕監管”的認知偏差。
鑒于此,筆者認為,完善免罰制度既需要頂層設計的制度創新,又依賴基層執法的精細落實。唯有構建起“標準清晰、程序嚴密、監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免罰治理體系,才能讓免罰制度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助推器”和守護生態安全的“安全閥”。
建立免罰適用標準體系。制定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正面清單”,明確適用情形,如初次違法且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許可量10%的輕微超標行為、及時完成整改的一般性管理疏漏等。配套建立“負面清單”,如將涉及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的違法行為,以及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排除在免罰范圍外。開發智能輔助系統,通過輸入違法事實、危害后果、改正情況等參數,自動生成免罰建議,將自由裁量空間壓縮。只有讓免罰制度有章可循,才能從根源上降低執法的隨意性。
打造閉環管控機制。要規范 “調查—審核—決定—公示” 四步流程,要求免罰案件必須完成現場勘查、筆錄制作、檢測報告等法定要件。建立 “雙審核” 制度,基層執法機構初審后,由法制部門對程序合法性進行二次審查。創新“整改承諾+信用修復”機制,當事人簽訂《限期整改承諾書》后,執法部門開展整改驗收,驗收通過的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觀察名單”,實施差異化監管。
完善監管銜接體系。建立免罰案件“雙隨機”復查機制,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案卷評查,重點檢查程序合規性和整改落實情況。推行“免罰不免責”監管模式,對免罰企業實施“三必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必查、自行監測數據必查、環境管理臺賬必查。將免罰信息納入全國環境信用平臺,設置 1個月—6個月的信用觀察期,期間再次違法的取消免罰資格并從重處罰。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在政府網站設立免罰案件公示專欄,公開案由、處理依據、整改要求等信息,接受公眾和企業查詢監督。
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將免罰程序規范納入每年執法大練兵重點內容,開展“情景模擬+案例復盤”實戰培訓,建立省級執法專家庫,通過遠程會診解決復雜案件適用難題。
規范免罰程序的本質,是對執法力度與溫度的再平衡。免罰不是簡單的處罰豁免,而是“教育引導+精準監管+長效治理”的有機整體。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查處一案、教育一片、規范一方”的治理效果。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