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工程條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16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江西省水工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逾期不繳水費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條例》提出,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與接受供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協議。接受供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危害水質安全嚴重可罰1到5萬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嚴禁在水庫中以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危害水質安全的方式從事養殖活動。
違反規定,在水庫中以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危害水質安全的方式從事養殖活動的,情節較輕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工程管理范圍禁傾倒廢棄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禁向水庫傾倒垃圾或者渣土。
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強行拆除、清障,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意見反饋渠道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7月23日前,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號省府大院南一路1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4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水工程條例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lin@jiang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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