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為水污染防治立法
更新時間:2008-08-04 08:39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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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開始審議《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草案對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責任、飲用水水源保護、排污控制、城市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作出新規定。
草案強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責任,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要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負責人考核評價制,并規定有關政府組織制定有關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地方標準等,還補充細化了鄉、鎮政府的責任,規定了應當做好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生活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等。
草案對飲用水安全問題給予高度重視,以專章形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并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還強化了強制措施等制度和法律責任,規定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物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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