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09-02-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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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大、中型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時,應當維護下游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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