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發布 5月1日起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1月30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是常州首部水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首部全行政區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七章、六十條,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共治,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協同治理,明確和細化了“責任主體和各方職責、實行水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建立重要區域重點保護制度、建立‘兩湖’濱湖生態空間管控制度、建立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制度、建立健全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細化補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規定、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協同管理和全面監督機制”9個方面的內容。
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打造長三角生態中軸,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生態環境包括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生態環境的義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個人應當增強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水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水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跨行政區域協作機制,研究解決水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村(居)民參與水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水行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實行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河湖長制,統籌推進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河湖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河湖長履職范圍。
鼓勵設立民間河湖長。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水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生態環境治理。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資金等方式參與水生態環境治理。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養學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水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本市實施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分類、分級、分期目標管理。編制本市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進行城鄉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保護具有江南水鄉特色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景觀,保障江河湖庫的生態結構完整性和功能穩定性。
編制其他有關專項規劃或者方案,應當與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為本市水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
(一)長江(常州段)、長江魏村飲用水水源地;
(二)本市域內太湖、滆湖,長蕩湖;
(三)溧陽南山水源涵養區、沙河水庫水源涵養區、大溪水庫水源涵養區、瓦屋山省級森林公園,金壇茅東山地水源涵養區、向陽水庫水源涵養區、四棚洼生態公益林、方山森林公園;
(四)中國大運河(常州段);
(五)蘇南運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
(六)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款所列重點保護區域編制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上述重點保護區域及其周邊進行區域開發建設和城市更新、產業結構調整等,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規劃、建設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形成空間分布合理、多源供水、安全可靠的飲用水水源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態流量和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枯水期、汛期污染管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枯水期、汛期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本區域內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長效管護等措施,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水生態環境監測制度。
水生態環境監測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標;
(二)魚類、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浮游生物、著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魚類為食的鳥類;
(三)地表水水質理化指標;
(四)地下水水位、水質理化指標;
(五)土地利用類型數據;
(六)其他需要監測的內容。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水生態環境監測布點規劃,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水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方案,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水生態環境監測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定期評估水生態環境狀況,并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建議等內容。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建立統一監管機制、部門協調機制和區域協作機制。
第十八條 溧陽市、金壇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區域水源涵養區內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修復方案,促進自然恢復。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制定并組織實施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改善水系連通性,形成上蓄下引、河湖連通、多源互補、豐枯調節的水網體系,改善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河道、湖泊、水庫等的淤積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清淤不得損害水生態環境。淤泥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為改善水生態環境進行的湖泊清淤,應當選用環保型清淤機械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范和指標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保護與修復計劃,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開展河床、護坡整治作業時,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采用生態化措施,建設生態駁岸;對已有的非生態駁岸,因地制宜實施生態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 市、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重點保護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在重點保護區域內的重點湖泊、骨干河道等沿岸建設岸線植被緩沖帶、隔離帶、湖口人工濕地等生態安全緩沖區;在城市近郊、工業集聚區周邊等區域,可以整合濕地、水網等自然要素,結合公園、生態林等建設,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安全緩沖區。
第二十三條 本市濕地依法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濕地的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組織編制市級一般濕地名錄,并明確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市級一般濕地名錄及范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對生態特征退化的濕地進行綜合治理,恢復和保障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四條 長江(常州段)以及本市域內滆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滆湖鲌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長蕩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禁捕。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其他水域實施禁捕、限捕。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水生態廊道保護機制,制定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經濟水生動植物、本土魚類保護計劃,采取措施恢復水生生物多樣性。
禁止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長江(常州段)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構筑長江生態安全緩沖帶,實現沿江產業綠色轉型發展。
禁止在長江(常州段)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已經搬遷或者關停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定并實施污染場地風險管控、修復方案。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全面治理中國大運河(常州段)河道,綜合整治岸線和區域環境,加強沿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禁止新設入河排污口,逐步減少現有排污口。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國大運河(常州段)、蘇南運河(常州段)及其兩岸的生態空間管控,提升城市空間品質,改善生態宜居環境。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域內滆湖、長蕩湖湖體周邊區域實行濱湖生態空間管控。濱湖生態空間的范圍(附圖)為:
(一)滆湖:北至攬月路;西至攬月路—孟津河及湟里河以南沿湖陸域相關區域至常州市界;東至攬月路—西湖路—環湖路—清影路、武進西大道以南沿湖陸域相關區域至常州市界。
(二)長蕩湖:北至河海大道—濱水路(規劃中)—長蕩湖西路;西至長蕩湖西路—蘆家中河—清水瀆中河—后瀆中河;東至長蕩湖大道及以南沿湖陸域相關區域;南至長蕩湖(溧陽市)重要濕地邊界。
劃定具體范圍,可以根據行政區邊界、自然山體、河流、道路、建筑物和構筑物外圍界線等地形地物為終止線。湖岸線有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新的湖岸線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劃定公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市域內滆湖、長蕩湖入湖河口生態空間的范圍及管控要求,由滆湖、長蕩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上述生態空間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
第二十九條 濱湖生態空間內,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現有農村居民點外不得新增集中居民點。
濱湖生態空間內,在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前提下,允許以下建設活動:
(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防洪防護安全工程建設;
(二)通信、電力、照明、水利、取(供)水、生態工程、碼頭和必要的附屬道路等交通及公用設施建設;
(三)適度的休閑旅游、文化展示、戶外運動、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四)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建設及民房修建等,但是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和管控要求;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建設項目。
濱湖生態空間內,除前款允許的建設活動外,本條例施行前的既有建筑的改建不得增加對水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
濱湖生態空間內,涉及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飲用水水源地、水產種質資源、農田、濕地、湖泊、漁業保護以及水污染防治等的區域,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市、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域內滆湖、長蕩湖水生態系統修復方案,對水生態環境進行綜合治理,恢復水清岸綠自然風貌。
本市域內滆湖、長蕩湖湖體及其濱湖生態空間內,垃圾、污水應當做到全收集、全處理。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加快海綿城市建設;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相關要求,統籌推進具體項目建設,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水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生態保護補償、損害賠償等制度,加強水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財政、水行政等部門,建立本市域內河流交界斷面水質考核目標體系,以及上、下游地區之間水環境區域雙向補償制度。
對因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水生態保護責任致使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調整。
水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省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本市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并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方案和削減計劃。
縣級市(區)水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并落實區域削減方案。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未提出或者未落實區域削減方案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視情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通報、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強雨污管網檢查和維護,防止遺撒物料、跑冒滴漏廢水等經由雨水管網排入外環境。化工、電鍍、印染、冶金、原料藥制造等企業應當將初期雨水收集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重點排污企業污水排放口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化工、電鍍、印染、冶金、原料藥制造等企業的雨水排放口應當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裝置,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確保正常運行。
鼓勵重點排污企業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合規管理機制。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三十五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各類工業集聚區,應當加強用水、排水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等部門,采用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等方式,開展對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建設,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率。城鎮污水收集與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適度超前。有用地條件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生態濕地;鼓勵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周邊支流、支浜改造為河流濕地,深度凈化尾水,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確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定期開展城鎮區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有效評估區域水污染物收集處理能力和處理量缺口。
第三十七條 新城區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分質處理,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營。
對尚未實現雨污分流的老舊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雨污管網的排查,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計劃。開展城市更新,應當優先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采取污水截流、調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污水應當就近接入污水管網。
禁止向雨水管網、河道、明溝、暗渠等排放、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設小區排水管網,與城鎮排水設施相連接。排水管網系統平面圖應當進行公示。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要求建設海綿設施,對初期雨水進行污染控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可以通過海綿化改造,增加初期雨水的污染控制設施,避免初期雨水直接進入城鎮排水管網。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計劃,有序推進住宅小區共用排水設施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維護運營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城鎮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從事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洗衣洗浴、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配建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在城鎮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從事前款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建設、使用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并達到國家和省有關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 商業綜合體、綜合市場、農貿市場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應當依法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推行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
第四十一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使用住宅小區配套商業用房的排水戶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規定;對其排水行為和排水檢查井、井蓋、雨水口、化糞池等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發現違法排水等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鎮排水等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商業綜合體、綜合市場、農貿市場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負責集中管理的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排水戶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規定;對其排水行為和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發現違法接駁、違法排水等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鎮排水等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區域鄉村發展布局,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發展布局、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等,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近的農村社區和城鎮周邊村莊,可以就近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距離管網較遠、人口密集的村莊,可以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居住偏遠分散、人口較少的村莊,可以采取分散處理的方式,鼓勵建設農村小型生態污水處理設施和開展農村廁所改造并有效銜接。
位于農村地區的農家樂、旅游民宿,應當將其產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鎮、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并達標排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區域農業產業布局,支持高標準生態農田、水產養殖等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生態循環農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進行標準化改造,建設、完善糞污治理和綜合利用設施。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推廣生態健康養殖和標準化養殖技術。
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鼓勵施用有機肥,推廣科學施肥、節水灌溉和綠色防控技術,因地制宜開展科學輪作。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絡體系,協同推進有機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提升有機廢棄物處理能力,推動有機廢棄物利用的產業化發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建設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確保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應收盡收;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做好回收、轉運和安全處置工作。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并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本區域內湖泊、水庫水體藍藻水華暴發應急機制,增強應對處置能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編制藍藻水華暴發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運用生物控制等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對藍藻水華進行生態防治。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污口以及其他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并建立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利用水資源,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項目。
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單位應當使用再生水。工業生產、城鄉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河道補水、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可以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編制再生水利用方案,鼓勵同步建設公共再生水管網。
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研究、協調解決下列水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一)本行政區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
(二)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重點保護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整治;
(三)工業廢水處理、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四)地下水保護;
(五)生態調水補水;
(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七)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發布;
(八)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明確網格服務管理對象、服務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網格服務管理中發現破壞水生態環境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城鎮排水等負有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態環境、城鎮排水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水生態環境監控信息大數據平臺,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氣象、水文、供水、排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平臺推送水生態環境相關信息,并動態更新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并完善生態環境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報告機制,排查、掌握水域相關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在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應當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防止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五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市、跨縣級市(區)水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加強水生態環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開展水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處置等合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水污染糾紛以及其他重大水生態環境問題。
第五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水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水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含有水生態環境保護、水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內容。
鎮人民政府每年在向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含有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街道辦事處在向街道轄區內的縣級市(區)人大代表報告生態環境保護情況時,應當包含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和本部門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受理范圍等信息;在農村地區,還應當在村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持續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受理范圍等信息以及舉報獎勵辦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水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破壞水生態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水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對破壞水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負有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