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印發排污權儲備和出讓工作實施意見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聯合下發《福州市排污權儲備和出讓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
《實施意見》明確了市縣排污權儲備分工,來源于福州市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污水處理廠的儲備排污權納入市級儲備;可儲備的二氧化硫單項指標超過(含)100噸/年或氮氧化物單項指標超過(含)50噸/年的儲備排污權由市級統一收儲和統籌出讓,出讓收入分成按省、市、縣(市)區各30%、35%、35%執行;涉及市、縣財政資金共同投入的,按市、縣兩級出資比例分別納入儲備;其他排污權按照屬地原則、管理權限收儲。
市、縣兩級可根據政府儲備量和轄區內排污權指標需求情況,通過協議購買、原價回購、競價交易回購等方式開展有償收儲。由市、縣共同出資按出資比例分別納入儲備。
《實施意見》提出,對于自愿放棄排污權給政府無償收儲的排污單位,其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僅限其自愿放棄部分指標數量),可申請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為支持微量排放項目,規定了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同時滿足化學需氧量≤0.3噸/年、氨氮≤0.05噸/年、二氧化硫≤0.2噸/年和氮氧化物≤0.2噸/年的項目,可直接通過排污權交易機構協議申購政府儲備排污權。
根據《實施意見》,福州市轄區內列入省、市重點項目和省級以上(含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項目,出讓交易價格以基準價格乘以調整系數取值,但不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微量排放項目出讓價格不得低于上季度我市相應排污權指標市場加權平均價。對于自愿放棄排污權給政府無償收儲的排污單位申請購買政府儲備排污權的(僅限其自愿放棄部分指標數量),出讓價格為上季度我市相應排污權指標市場加權平均價的15%,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職責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的監管;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資金收支的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排污權出讓交易服務費明碼標價及價格行為的監管;稅務部門負責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繳及入庫。市、縣兩級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分成比例為市、縣(市)區各35%,其中,有償收儲排污權出讓收入以初始有償使用費為基數進行分成。
《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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