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8月2日發布《梅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用于建立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梅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梅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輻射污染事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分別參照其他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
跨省、跨市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處理。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分級負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并造成較大危害時,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梅州海關、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梅州海事局、廣東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
(1)市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新聞媒體開展環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識宣傳,暢通環境信息發布渠道,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期間新聞報道的規范管理,營造有利于處置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2)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4)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負責應急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建立糧油應急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配送體系,確保應急所需糧油的及時供應。開展糧、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監測和市場巡查,確有必要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時,協調指導警情發生區域按規定上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調市各電信運營企業負責做好相關應急通信保障;負責協調動員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
(6)市民政局: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7)市公安局: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及時、妥善處置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群體性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8)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及時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指導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9)市司法局:推動國家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普法宣傳。
(10)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區域、較大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指導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1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市政設施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預防、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調查、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排水管網資料,提出消防廢水的防控意見,必要時做好消防廢水溢出可能進入排水管網的封堵等工作,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負責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在事故發生后的制水安全和應急送水保障。
(1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訂應急運輸保障制度,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轉移工作;配合提出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源頭阻斷等先期污染控制措施,最大限度保證污染不入河,參與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4)市水務局: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縣區、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采取水量調度等應急措施控制污染擴散,保障供水水源安全;負責城市應急飲用水源調度,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評估,并由責任者負責損害賠償和開展農業生態修復;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農作物、畜禽、漁業等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工作;組織對受污染的農作物、畜禽、漁業等進行無害化處置,指導災后農、漁業的生產恢復。
(16)市商務局:依職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
(17)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負責珍稀瀕危的物種保護與野生動物疫病、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陸生生物受污染情況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工作,組織對受污染的陸生生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置,指導災后林業生產恢復。
(18)市衛生健康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19)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配合市委宣傳部做好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協助主管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和公益廣告宣傳;配合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2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因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1)梅州海關:負責對口岸進出口物品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口岸突發生物恐怖等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22)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根據事故滅火救援發展態勢,協助提出消防廢水防控的意見建議,協助開展下游污染水體應急處置工作。
(23)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4)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的調查與應急處置。
(25)梅州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應急船舶等水上應急物資參與其它水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為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水上環境監測等活動提供船舶、人員等方面支持。
(26)廣東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必要時,提供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的水文預測預報服務信息。
(27)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協調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參與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確保飲用水安全。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和部署,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市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4 市指揮部工作組及主要職責
現場應急處置以屬地為主,市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2.4.1 綜合協調組
(1)組成: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單位派出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2.4.2 污染處置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應急管理局、梅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及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2.4.3 專家咨詢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組成。
(2)主要職責:負責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2.4.4 應急監測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廣東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梅州海事局、市衛生健康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等狀況,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4.5 醫學救援組
(1)組成: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2.4.6 新聞宣傳組
(1)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等單位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2.4.7 社會穩定組
(1)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
3 運行機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機制。
3.1 風險防控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環境風險早期識別能力,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研究制定環境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別的環境風險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各方的溝通,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隱患,落實環境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對重大環境風險點和危險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 監測預警
3.2.1 監測
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物排放環境監管,并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并開展分析研判。公安、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農村、衛健、應急、水文、海事、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2.2 預警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制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3.2.2.1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3.2.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后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
(5)市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3.2 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和范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1)一級響應。
符合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在我市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報請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一級響應啟動后,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二級響應。
符合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重大危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報請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二級響應啟動后,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3)三級響應。
符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較重危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四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四級預警發布后,或者突發環境事件已經在我市造成危害,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及時跟進事件發展趨勢和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協助。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根據本預案7.1的相應分級標準確定,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敏感程度、發展趨勢等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3.3 先期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3.3.4 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后,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3.3.5 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并由現場指揮官指定1名現場信息報告員,負責向本級政府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環境應急監測、危險源監控、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疏散群眾,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和分配。
3.3.5.1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收集、儲存、轉移等措施防止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風險物質產生二次污染;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應及時對應急處置效果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與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過程中,應首先采用“一河一策一圖”技術思路,利用《梅州市“南陽實踐”環境應急響應方案》工作成果,尋找各類閘壩溝渠構成的“空間”,主要包括水庫、濕地、坑塘、閘壩、引水式電站、壩式水電站、干枯河道、江心洲型河道、橋梁、臨時筑壩點等10種設施發揮“擋水、排水、引水”的作用,實現以“空間換時間”,減少污染物下泄量,有效控制污染態勢。“一河一策一圖”技術思路等可參考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環境應急“南陽實踐”實施技術指南〉的通知》及其附件;河道具體空間與設施成果可查詢《梅州市“南陽實踐”環境應急響應方案》或已錄入系統的信息化數據。
3.3.5.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域、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3.5.3 醫療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3.3.5.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根據需要啟動危險廢物快篩流程及危廢的鑒別流程等,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3.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3.3.5.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與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3.5.7 信息發布及輿情應對
(1)信息發布機制。
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通過政府授權發布事件信息、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快速反應,務必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輿情應對。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和報告,把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臺。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或輿情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避免群眾恐慌和帶來社會不穩定。
3.3.6 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3.7 響應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可宣布響應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并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總結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后,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事件總結,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效,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完善環境應急長效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程序規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論。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辦法執行。
3.4.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部門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事件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調查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調查結論相關信息。在調查中發現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3.4.3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地依托消防隊伍或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必要時請求其他地市生態環境部門支援,派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建立完善專家庫并定期更新,優化相關咨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4.3 物資保障
市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民政、工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4.6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建立完善環境應急綜合管理系統,實現環境應急指揮作戰、環境風險監測預警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4.7 保險制度
鼓勵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6.3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6.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5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梅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梅市府辦〔2020〕10號)同時廢止。
7 附件
7.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7.1.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7.1.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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