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合規指南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成都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合規指南》。全文如下:
成都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合規指南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落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審批手續合規】
1.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3.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運行管理合規】
1.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2.對出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運營單位應當在屬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限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3.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的,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告屬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進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應當達標排放。
4.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應當保留原始數據材料并進行應急處理。
5.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發現超標,應當及時向屬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取證核實,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監測監控合規】
1.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污水水質監測主要污染物指標包括:水量、COD、氨氮、總氮、總磷、pH等。
2.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定和校準,并與省、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3.運營單位應當為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自動監測裝置運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4.運營單位不得閑置和擅自拆除自動監測和監控裝置;發生故障的自動監測和監控裝置,應當及時修復,并及時向屬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生活污水污泥處理合規】
1.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
3.污泥產生單位(即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全過程跟蹤監管,確保污泥得到安全、規范的轉運和處理處置。污泥產生單位每季度至少跟車一次,查看所涉污泥收運和處理處置情況,核實處理處置單位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情況、污泥處置規模與近三月實際接受量、污染防治情況等,如出現嚴重違約或較大環境風險時,應及時解除合同。
4.污泥產生單位應制定污泥處理處置應急方案,明確因原有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出現檢修、事故等異常情況時,調整污泥的產生、貯存和轉運頻次或容量,并協調備用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避免污泥無法及時外運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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