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谷騰環保網訊】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贛州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勵在工程建設、生態修復等領域拓展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途徑。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開發區配套建設或者就近依托其他符合標準的利用處置設施,保障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安全利用處置。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贛州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提升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以及污染擔責、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分解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任務,將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鼓勵在工程建設、生態修復等領域拓展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途徑。
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開發區配套建設或者就近依托其他符合標準的利用處置設施,保障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安全利用處置。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每年6月5日前向社會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落實國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布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
第十二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利用企業申請環境標志、綠色產品標識時,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時間、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應當保存5年以上。
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固體廢物產生場所、貯存場所及磅秤位置等關鍵點位設置視頻監控,提高臺賬記錄信息的準確性。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鼓勵非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 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工業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措施安全處理工業危險廢物,不得擅自丟棄、傾倒、堆放或者遺撒;
(二)對不同特性的工業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
(三)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業危險廢物的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工業危險廢物前,查驗下列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工業危險廢物與工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同時,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工業危險廢物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自行利用、處置本企業同一廠區內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的,應當建立內部轉運管理制度,記錄轉運交接數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數量和布局,避免能力過剩。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一)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工業危險廢物一百噸及以上的單位;
(二)具有工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四)其他依法需要納入重點監管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江西省危險廢物監管平臺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鼓勵工業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采用電子地磅、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有關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為視頻監控設備與監管平臺聯網提供技術對接標準。
第二十七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能布局,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統籌工業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環境污染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相匹配的工業固體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監管能力與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建設,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用,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優先采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在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修復等領域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逐步推進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鼓勵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數字化管理系統,與省、市生態環境監管平臺進行對接。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監測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五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工業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二)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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