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處 理 | 大氣控制
噪聲振動 | 固廢處理
環保領域: 全部水處理大氣控制固廢處置噪聲振動控制電磁輻射土壤修復其他
行業應用: 全部國際公約國家法規地方法規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分類:國家法規 0條評論參與評論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為了加強對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稱環保標準)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環保標準體系,不斷提高環保標準工作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法。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為加強對陸地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