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更新時間:2008-06-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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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g gas-fired boilers
( GB 13271-2001 代替 GB 13271-91,GWPB 3-1999 2002-01-01實施)
本標準是對GB 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訂。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風燃煤鍋爐煙塵、煙氣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氣鍋爐煙塵、煙氣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本標準內容(包括實施時間)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WPB 3-1999),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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