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7年7月27日通過的《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07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2007年7月2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職責分工負責各自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區,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工作;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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