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規定:供水不達標最高罰3萬
1月24日,市政府正式發布《揚州市市區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完善市區供水節水管理。暫行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供水
行政部門要制定緊急預案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的緊急預案,確保在自然災害、緊急事故等不可預見事件發生時,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獲得。
連續24小時不供水,要采取臨時措施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在城市用水需求量超過城市供水量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避峰用水措施,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調價實行聽證會和公告制度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節水
自建設施供水必須建原始記錄
《辦法》規定,使用城市公共設施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用水單位應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建立原始記錄、臺賬和報表制度,并按時向城市供水節水管理部門報送用水報表。
用水單位應該“一水多用”
《辦法》規定,用水單位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工作,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并以此作為考核節水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標。
用水
自建設施不得亂連公共供水管網
《辦法》規定,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益性用水也需付費
《辦法》規定,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消防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除發生火警等特殊情況,未經供水企業和消防監督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市政、環衛、綠化等部門需設置公益性用水水栓時,應向供水企業申請安裝取水栓和計量水表,并按規定繳納水費。
不得新增開采地下水
《辦法》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的地區除特殊情況不得新增開采地下水,已有的地下水開采水井除生產工藝需要外應逐步封填。禁止擅自開采淺層地下水用于水溫空調等。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處罰
水質不達標可罰3萬以下
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包括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六)城市供水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七)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未制定應急預案可罰2萬以下
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不包括5000元,包括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擅自遷移供水設施可處罰款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自來水、擅自轉供自來水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七)在規定的城市供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有前款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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