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妇内射中岀黑人_国产午夜无码福利在线看网站_熟女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_久久久久性色av毛片特级

媒體/合作/投稿:010-65815687 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  發郵件

 為助力環保產業高質量發展,谷騰環保網隆重推出《環保行業“專精特新”技術與企業新媒體傳播計劃》,七大新媒體平臺,100萬次的曝光率,為環保行業“專精特新”企業帶來最大傳播和品牌價值。

    
谷騰環保網 > 政策法規 > 正文

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08-04-03 10:32 來源:大江網-江西日報 作者: 閱讀:2541 網友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生態江西,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和其他環境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環境污染防治必須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本區域環境容量、生態狀況,科學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根據國家節能減排計劃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

        (三)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四)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依法強制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生產能力;

        (五)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推進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營專業化、市場化;

        (六)逐步增加環境保護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七)對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公安、交通、衛生、建設、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工商、城市管理、鐵路、海事、民航等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企業采取承包、租賃和其他方式經營的,其環境保護責任由經營者和所有者連帶承擔。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因環境污染危害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

        第二章 環境污染防治一般規定

        第八條 本省對重點水污染物、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和控制本省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排污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或者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區域,不得新增排污量。

        省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國家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情況,由省環保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環保部門。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情況,由設區市環保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的自查報告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設區市環保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進行考核。省環保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1個月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環保部門。

        對通過考核的設區市,省環保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的支持;對未通過考核的設區市,省環保部門暫停1年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可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其環保部門核發。

        第十二條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固體廢物產生者(以下統稱排污者),應當按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產生危險廢物的,還必須同時報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排污者應當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排放污染物的情況;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排污者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報告,以此為依據申報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污染源,排污者應當按照環保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數法計算排污量,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

        排污者必須保持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

        拆除、閑置、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提前15日向環保部門書面報告,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予以批復;因故障等緊急情況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在停運后立即報告。

        第十三條 排污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在實施總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應當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水接納標準,并已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接納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真實反映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對選址有爭議的建設項目,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制作聽證筆錄,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意見如不采納,應予說明。

        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區域功能定位、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產業布局和污染減排等要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作出禁止審批、限制審批、暫緩審批和優先審批的決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應當會同經濟貿易部門將其作為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被公布的企業必須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并按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一)生產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或者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

        鼓勵生產、使用、運輸、貯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單位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為投保人提供防災防損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確保環境安全。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統一規劃。長江江西段、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和鄱陽湖以及其他跨縣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保部門會同省水利、建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的需要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江、沿河、沿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損壞保護區標志。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備用水源,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改善農村飲用水水質,實現人畜安全用水。

        第二十條 在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源頭設立源區保護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源區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源區保護區內區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 長江江西段、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沿岸(有堤防的以背水面堤腳為界、無堤防的以設計洪水位為界)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醫藥化工中間體、農藥、電鍍、制革、印染、造紙、礦山采選、冶煉、焦化、漂染、大中型畜禽、水產養殖等水污染嚴重或者環境風險大的項目。

        前款規定范圍內已建的上述項目,應當制定規劃,逐步改造、外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區內湖的保護,禁止廢水排入湖內。內湖水質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四類標準的,應當及時組織清淤、換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
       
        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保證污水達標排放。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建成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引進產生水污染的項目。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合理劃定燃煤禁燃區,在城市建成區及其近郊禁止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淘汰、搬遷現有污染嚴重的燃煤鍋爐、工業窯爐。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含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因技術原因無法單獨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的小型煤礦,可選擇適當位置聯合建設區域性的煤炭洗選設施,集中洗選該區域內的煤炭,使煤炭中的含硫量達到規定的標準。沒有洗選設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設煤炭洗選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燃煤電廠,應當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電廠,應當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煉等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企業及供熱、供汽的燃煤鍋爐,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做到達標排放。

        城市使用的燃煤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應當嚴格控制,符合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廬山、井岡山、三清山、龍虎山等重點風景名勝區,推廣使用液化石油氣、電、油等清潔能源,嚴格控制直接燃煤和燒材的區域和數量。

        第二十七條 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減少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在大氣污染重點防治城市市區,建筑施工場地應當設置圍檔,高層建筑(24米以上)應當使用密目式立網。在居民密集區,不得現場攪拌石灰、混凝土和熬煉瀝青。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在用機動車尾氣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在用機動車尾氣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應當組織依法取得資質的機構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污狀況進行檢測,并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城區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燃油、燃氣、電、固硫煤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止原煤散燒;

        (二)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使用期間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禁止未經凈化處理的油煙排放;

        (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無公共煙道或者未配建專用排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項目。

        第三十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排放有毒有害氣體。

        第五章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鼓勵、支持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固體廢物收集、收購網點,開展回收利用工作。

        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宣傳廢舊電池的危害性,設置回收廢電池的站點。回收的廢電池,交由環保部門指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三十三條 清運建筑及房屋裝修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單位自行清運生活垃圾,應當向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按規定的時間、線路清運、傾倒到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 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提供給他人利用或者處置。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以上環保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應當經省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轉移入省的固體廢物,不得提供堆放場地,不得銷售、加工和使用。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報省環保部門批準。

        轉移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損、腐蝕等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循環使用包裝物、簡裝產品等措施,減少使用包裝材料和產生包裝性廢物。

        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承擔回收義務。

        飲食服務業不得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
        
        各類商業場所不得免費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包裝袋。

        第六章 環境噪聲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在城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設置噪聲監測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第三十九條 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和午間(12時至14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但搶修、搶險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和午間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下列產生噪聲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一)在城區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活動;

        (二)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舉行產生較大音量的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

        (三)在城區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廣播喇叭等高音響器材;

        (四)在機動車禁鳴區域或者禁鳴路段鳴喇叭;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家具加工;

        (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娛樂、集會等活動;

        (七)其他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

        穿越市區的鐵路機車、航空器以及在城區江(河)段夜航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船舶,由鐵路、民航、海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三條 新建產生電磁輻射的項目,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規劃和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磁輻射對人體的侵害。

        已建的產生電磁輻射的項目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限期改正或者搬遷。

        第四十四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工業、農業、醫療、科研、教學及其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管理,并到省環保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按照省環保部門的要求,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進行收集、包裝和送貯存或者處理前的暫存。


        禁止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擅自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

        第四十五條 各級農業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畜禽、水產養殖、農產品產地等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對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實行綜合利用;未造成環境污染的,視作達標排放。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清除、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等,防止對土壤、水體產生污染。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從事影響周圍環境的畜禽養殖業。

        第四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應當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

        第四十七條 安裝、使用空調器應當避免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禁止在建筑物內部的過道、樓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裝空調器的室外機。

        沿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器室外機,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的距離不得低于2.5米。

        第七章 環境監測與監察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系和環境監督機制,保障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安全。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縣(市、區)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監測或者由省環保部門確定。

        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環保部門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四十九條 本省實行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制度。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經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后與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在線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改動、損壞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并及時修復。

        在線監測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環保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情況、環境風險防范情況以及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拖延檢查。

        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監測、攝影、攝像、文字記錄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物品予以暫扣或者封存:

        (一)違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

        (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不當場暫扣或者封存,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轉移的。

        環保部門暫扣、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日。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聯席制度,由環保、發展改革、工商、金融、證券、外貿、海關等部門組成。對需要落實取締、關閉、停業等處罰措施的違法排污單位,由環保部門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違法排污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環保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按照規定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城市空氣環境質量等日常環境質量信息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并定期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申報事項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正常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拆除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者應當限制產量、限制排放,并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對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排污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停產整頓期滿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予以關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恢復原狀,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實施前原有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損壞生活飲用水水源或者源區保護區標志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廢水直接排入城區內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原煤散燒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煙未經凈化處理直接排放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成區無公共煙道或者未配建專用排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和寫字樓內新建、擴建餐飲項目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義務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或者午間作業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區域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從事影響周圍環境的畜禽養殖業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的;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的。

        有前款第(一)、(三)、(七)、(十一)、(十二)項行為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六)、(八)、(九)項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五)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十)項行為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環保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為非法轉移入本省的固體廢物提供堆放場地,或者銷售、加工、使用的,由省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或者擅自拆除、改動、損壞在線監測設備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由環保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環保部門可以責成下級環保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撤銷下級環保部門的不當決定,或者直接處理:

        (一)違法實施環境保護審批的;

        (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予查處或者處理不當的;

        (三)不依法征收排污費的。

        第六十四條 環保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六十五條 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等機構對工作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收費,致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秩序混亂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污染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粉塵、煙塵、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輻射等污染而建設的處理(處置)設施,包括污染治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收集傳輸系統、排污口、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等。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施行。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

關于“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評論
昵稱: 驗證碼: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谷騰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