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
標準名: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編號:DB31/357—2006
發布單位: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實施日期:2006-02-05
關鍵詞: 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第8章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分別通過GB14761.1-93《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中規定的型式認證,取得車輛注冊的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的測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附錄D簡易瞬態工況法測量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4日批準。
本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
1. 符合GB14761.1-93《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
2. 符合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或GB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4761.1-1993 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352.1-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
GB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11642-1989 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試方法
GB/T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 5181-2001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輕型汽車
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3.2 M1、M2和N1類汽車
按GB/T 15089 規定:
M1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M2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
N1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載貨車輛。
3.3 第一類車
設計乘員不超過6人(包括司機),且最大總質量≤2,500kg的M1類車。
3.3 第二類車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3.4 在用汽車
指具有有效牌照的汽車。
3.5 基準質量(RM)
指整車整備質量加100 kg質量。
3.6 最大總質量
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最大質量。
3.7 氣體污染物
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碳氫化合物(HC)以碳(C)當量表示,假定碳氫比如下:
— 汽油:C1H1.85,
—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3.8當量慣量
指在底盤測功機上用慣量模擬器模擬汽車行駛中移動和轉動慣量時所相當的質量。
3.9 兩用燃料車
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的車輛。
3.10 單一燃料車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但汽油僅用于緊急情況或發動機起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15L的車輛。
4 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1999年6月30日以前領取牌照的第一類車和2001年9月30日以前領取牌照的第二類車,簡易瞬態工況法試驗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表1 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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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999年7月1日以后領取牌照的第一類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領取牌照的第二類車,簡易瞬態工況法試驗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2。
表2 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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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測量方法
5.1 本標準測量方法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應按GB18285-2005的規定執行。
6 單一燃料車和兩用燃料車
6.1 對于單一燃料車,僅按燃用氣體燃料進行排放檢測;對于兩用燃料車,要求對兩種燃料分別進行排放檢測。
7 測量結果判定
7.1 對于第4章中規定的車輛,如果檢測污染物有一項超過規定的限值,則認為排放不合格。
8 標準的實施
8.1 本標準的實施日期為200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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