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機構將不得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現狀監測數據虛假或錯誤后果很嚴重!
更新時間:2019-03-1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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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對編制單位提出明確要求,第十、十一條對編制人員提出要求。第十八條對質量管理提出嚴格要求,第二十五條對質量問題違法情形予以明確。
第八條【編制單位要求】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應當為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
下列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以及②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單位;
(二)③第一項中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技術評估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④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第十條【編制人員要求】編制人員應當為編制單位中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全職人員。編制主持人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第十一條【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編制人員應當按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單位等基礎信息,并取得信用編號。公開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編制人員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鼓勵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公開教育背景、工作業績等技術能力信息。
編制人員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質量考核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二)內容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
(三)評價結論是否明確、正確和合理。
第二十五條【質量問題的違法情形】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并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編制人員處以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一)遺漏環境影響范圍內環境保護目標的;
(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虛假或者存在多項錯誤的;
(三)評價因子中遺漏相關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標準規定的多項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五)未提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或者未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達標排放結論錯誤的;
(七)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但給出環境可行結論的;
(八)因自然環境現狀調查資料數據、工程分析、環境標準適用或者環境影響預測等錯誤致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礎數據資料明顯不實或者內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遺漏、虛假的。
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前款所列問題之一,致使建設項目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罰款上限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予以罰款,并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延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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