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年10月31日印發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衡政字〔2019〕22號)同時廢止
新版應急預案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及《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的相關要求,增加了對臭氧(O3)等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氣的相關要求。細化了應急響應措施的有關要求。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的相關要求,將涉氣企業分為重點行業企業、小微涉氣企業、一般工業企業三類,制定差異化管控措施。
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指導各縣市區科學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精準開展績效評級,細化應急減排清單,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嚴禁“一刀切”。不斷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的精細化水平,落實區域應急聯動,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衡水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衡水市境內發生重污染天氣時,需要相關區域內各級政府組織開展的應急響應工作。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有關規定積極應對。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科學制定減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預報預測,完善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響應體系,提前發布預警,減緩污染程度。
差異管控,安全第一。堅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實行差異化管控,嚴禁“一刀切”。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應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屬地管理,強化落實。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地要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確保應急響應工作高效執行。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等工作。
(二)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
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與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氣象局、市農業農村局、國網衡水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等。各成員單位及職責見附件1。
三、監測與會商
(一)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二)預報
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聯合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質量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對未來3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7天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三)會商
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工作。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請省生態環境應急與重污染天氣預警中心參與會商。
四、預警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一)預警分級
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二)預警分類
按照預測會商結果和污染管控要求,將預警分為城市預警和區域預警。
1.城市預警
根據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預測會商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啟動、適當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應急響應措施。
2.區域預警
按照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商結果及相關預警信息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發布預警,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三)預警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原則上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按既定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當接到生態環境部或省大氣辦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或區域應急聯動統一要求時,預警等級和應急響應時間不再依據城市預測結果,應及時按要求發布相應級別的區域預警信息,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工作。原則上,啟動預警的時間盡量安排在工作時間(8:00—18:00),特殊情況根據需求確定。
2.預警降級和解除
當預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之下,且預測將持續48小時以上,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原則上,解除預警的時間盡量安排在工作時間(8:00—18:00),特殊情況根據需求確定。
區域預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域預警信息中要求的時間發布預警解除信息,或根據空氣質量改善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行發布預警解除信息。
城市預警解除信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發布。
3.預警級別的調整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啟動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取消預警。應急響應啟動后,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依法采取升級措施。
4.預警審批權限
城市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由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報批預警信息。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及內容
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黃色預警信息時,啟動Ⅲ級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信息時,啟動Ⅱ級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信息時,啟動Ⅰ級響應。
(二)精準實施差異化管控
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在確保減排量可核實的情況下,也可采取降低生產強度,提高污染治理設施治理效率的方式,減少污染排放。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確保應急響應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應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減排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每年按照生態環境部、河北省相關要求及時修訂更新,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廠一策”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應急減排措施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
1.重點行業企業。指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確定的39個重點行業企業和《河北省十一個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確定的11個行業企業等,嚴格按照《技術指南》要求,開展績效分級,制定差異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氣企業。指電子元件、精密機加工、本冊印刷、服裝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態環境部《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不予停限產,但需在黃色預警和橙色預警期間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紅色預警期間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各縣市區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小微涉氣企業采取相應措施。
3.一般工業企業。指除重點工業企業和小微涉氣企業之外的工業企業。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質鍋爐、燃氣爐窯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區等敏感區域內的企業,黃色和橙色預警期間不予以停限產,但需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紅色預警期間涉氣工序停產,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建成區等敏感區域內的,或使用上述鍋爐或爐窯的企業,結合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實際排放量,制定差異化的“一廠一策”管控措施。
市縣兩級均可根據轄區內較集中、成規模的特色支柱產業涉氣工序的環境管理實際情況,對環境管理水平相對較差的企業適當調整應急減排措施。
4.民生保障企業。指涉及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廠污泥和危險廢物、農副食品加工、飼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質鍋爐)、中藥飲品和制劑等涉及民生的保障類企業。應急響應期間實施“以熱定產”“以量定產”,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和供暖面積等參數,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科學制定應急減排措施。
(三)應急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引導公眾加強防護、倡導公眾減少污染排放和強制性污染減排。
1.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引導公眾加強防護
①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②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③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和企事業單位等,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
(2)倡導公眾減少污染排放
①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個人及家庭注意節約用電。
②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③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污染減排
①工業源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正在執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企業減排措施清單》中黃色預警相關減排要求。
②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禁止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主城區外環線(起始點自勝利東路京九地道橋—勝利東路—京衡大街—滏陽路—東湖大道—滏陽一路—前進大街—滏陽西路—西外環—北外環—至勝利東路交匯處)以內(含)區域、縣市區主城區(各縣市區自定范圍)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涉及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其中,日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③揚塵源污染減排措施
加強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等涉氣施工。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
加強對重要國道、省道、市道、縣道清掃作業,對建成區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灑水、噴霧等防治揚塵作業(非冰凍期),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減排措施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1)引導公眾加強防護
①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②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③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2)倡導公眾減少污染排放
①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個人及家庭注意節約用電。
②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自覺停駛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機動車。
③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
④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污染減排
①工業源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正在執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企業減排措施清單》中橙色預警相關減排要求。
②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禁止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主城區外環線(起始點自勝利東路京九地道橋—勝利東路—京衡大街—滏陽路—東湖大道—滏陽一路—前進大街—滏陽西路—西外環—北外環—至勝利東路交匯處)以內(含)區域、縣市區主城區(各縣市區自定范圍)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鋼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瀝青混凝土等行業物料和產品公路運輸采用純電動、燃料電池重型載貨汽車或國六排放標準的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其中,日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③揚塵源污染減排措施
加強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等涉氣施工。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
加強對重要國道、省道、市道、縣道清掃作業,對建成區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灑水、噴霧等防治揚塵作業(非冰凍期),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減排措施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3.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1)引導公眾加強防護
①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②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③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2)倡導公眾減少污染排放
①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個人及家庭注意節約用電。
②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自覺停駛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機動車。
③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
④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污染減排
①工業源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正在執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企業減排措施清單》中紅色預警相關減排要求。
②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禁止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主城區外環線(起始點自勝利東路京九地道橋—勝利東路—京衡大街—滏陽路—東湖大道—滏陽一路—前進大街—滏陽西路—西外環—北外環—至勝利東路交匯處)以內(含)區域實施單雙號限行。市主城區外環線、縣市區主城區(各縣市區自定范圍)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鋼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瀝青混凝土等行業物料和產品公路運輸采用純電動、燃料電池重型載貨車輛(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產品運輸的單位應禁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中,日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③揚塵源污染減排措施
加強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等涉氣施工。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
加強對重要國道、省道、市道、縣道清掃作業,對建成區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灑水、噴霧等防治揚塵作業(非冰凍期),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減排措施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六、信息報告和總結
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部門按職責要求,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次日起,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前一日應急響應情況報告;在每次應急響應結束后兩日內,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次應急響應情況總結報告。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記錄,建立臺帳制度。根據總結結果,應急預案、實施方案內容確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修訂后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報備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區域污染狀況,組織協同應對,應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責任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部門之間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有關成員單位要深入基層對職責范圍內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督導檢查,保障應急減排措施有效落實。
各縣市區在接收到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后,要按照要求組織人員嚴格落實應急措施。
(二)經費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標志性戰役目標任務合理安排資金,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減排清單修訂、績效分級工作開展、督導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三)物資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車輛和相關器材等硬件裝備,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安全保障
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后,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書面通知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應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準后方可實施。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限產、停產期間,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要指導縣級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限產、停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企業應在應急響應啟動、終止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確保應急響應全過程符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有序實施。
(五)落實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方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機動車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
(六)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實預報預警力量,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研究。
(七)醫療衛生保障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并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傳教育。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體系
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直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及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的核心,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用于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直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是本行業(領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依據,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是工業企業應急響應的具體操作性文件。
(二)預案備案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縣市區各成員單位要按職責分工要求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修訂完成向社會公布后上報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企業應急減排操作方案應依法向各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轄區政府指定部門備案。各縣市區負責企業操作方案備案部門須將企業備案情況(含“一廠一策”公示牌落實情況)統計匯總成表蓋章統一上報市大氣辦。
(三)預案培訓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四)預案宣傳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五)預案修訂
《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由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的要求適時開展修訂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及時進行修訂:
1.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組織結構及其職責發生重要調整的。
2.預案編制依據發生變化的。
3.在應對實際中發現預案存在重大問題的。
4.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九、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9年10月31日印發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衡政字〔2019〕22號)同時廢止。
本預案由衡水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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