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濟南市人民政府網站9月30日發布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發的《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濟政辦字〔2023〕42號)同時廢止。
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函〔2013〕504號)、《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號)、《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24〕119號)、《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濟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政發〔2022〕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適用于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的應急工作。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有關規定積極應對。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 預案體系
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區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市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相關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則
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統籌兼顧、積極預防,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積極應對、差異管控,信息公開、社會參與的原則。
2 組織領導
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修訂完善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統籌重大事項決策、預警發布與解除、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管理、應急響應、信息公開、應急保障、應急培訓、應急演練、監督問責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聯動機制;根據空氣質量變化趨勢和預報預警信息及建議,提出發布預警及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接受媒體采訪,提供新聞稿件;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專項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3 預報預警
3.1 風險評估
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3.2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指標。日AQI按照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計算。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3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3監測預報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市氣象部門負責做好氣象狀況觀測。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充分共享信息資源,聯合開展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會商后聯合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可能出現長時間、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根據上級預警提示,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預警級別。重污染天氣發生后,適當增加環境空氣質量聯合預報頻率,必要時邀請專家組參與會商。
3.4預警發布
根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結果,達到啟動相應預警級別標準時,提前48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確保應急響應措施提前有效落實。根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結果,可對我市部分區域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
市級預警。山東省濟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與市氣象臺每日定時聯合會商,對空氣質量實施監測預報。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山東省濟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電子郵件和紙質文件形式將預警信息報送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具體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及時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區域預警和應急聯動。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按照生態環境部和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發布相應預警,啟動應急響應,積極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3.5 預警解除與調整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山東省濟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與市氣象臺提出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建議。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建議,按程序報批后,由市政府發布降低預警級別或預警解除指令。
當預測發生前后2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照1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及時采取升級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重污染天氣實行分級響應,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3個等級。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2 響應程序
市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政府網站發布應急響應通告,市委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對通告進行宣傳。
應急響應通告發布后,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立即向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發出通知。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轄區預案及部門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迅速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4.3 總體減排要求
1.動態修訂減排清單。各區縣政府應當按要求及時修訂應急減排清單,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制成果,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主要涉氣企業的,一并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工業企業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采取統一應急減排措施。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不得采取停限產措施。
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級別的減排比例應當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其中,SO2和NOx的減排比例可內部調整,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級別時,不得低于20%、40%和60%。
4.4 響應措施制定原則
1.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按照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則,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應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區縣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實際污染狀況,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措施。規范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各區縣要認真審核需納入保障類的企業名單,原則上重點行業保障類企業應當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納入保障類清單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執行保障政策。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季節性生產企業,按照上述要求核算日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采取停限產措施。
2.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督促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明確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不同級別預警的應急減排措施,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確保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生產工序不可中斷,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重點排污單位,需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統(DCS)一年以上數據記錄。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要求。提醒企業自覺在污染防治設施啟動、停運、檢修過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準后方可實施。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全面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決防止施行強制措施產生安全隱患。
4.5分級響應
各級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Ⅲ級響應措施。Ⅲ級響應時,應當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市、區縣教育部門根據本地空氣質量狀況,可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綠色消費,盡量采取騎乘自行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倡導公眾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工業源減排措施。督促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按照“一廠一策”方案執行黃色預警應急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加強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潔,非冰凍期適當增加道路機掃和灑水降塵作業頻次和范圍。嚴格施工工地、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監督管理;強化各類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場揚塵控制措施,適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減少物料堆場裝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停止土石方施工作業(含爆破、基坑(槽)開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飛揚細顆粒材料和易揚塵垃圾清掃、歸方碼垛及裝卸作業;停止切割、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室內外作業(應急、搶險、救災和生產工藝要求不能立即間斷的施工作業除外,地下工程除外)。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
移動源減排措施。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及各區縣建成區禁行渣土砂石運輸車,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運輸車輛禁止上路。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及各區縣建成區限行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民生保障車輛和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及電力搶險等車輛除外)。加大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Ⅱ級響應措施。Ⅱ級應急響應啟動時,在實施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企事業單位在應急響應期間,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運力,合理調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工業源減排措施。督促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按照“一廠一策”方案執行橙色預警應急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除鋼筋加工與捆扎、模板與腳手架搭拆、幕墻安裝、室內門窗及設備與管線安裝、不能立即間斷的混凝土澆筑(應急期間完成首次澆筑后不得再澆筑)等施工作業外,建筑、市政、道路、水務、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停止其他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救災和地下工程除外)。
移動源減排措施。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重點物流園區及物流企業(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及各區縣建成區全面限行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民生保障車輛和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及電力搶險等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3)Ⅰ級響應措施。Ⅰ級應急響應時,在實施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區縣教育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日AQI達到500時,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工業源減排措施。督促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按照“一廠一策”方案執行紅色預警應急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務、園林綠化等工程施工現場作業(應急、搶險、救災和生產工藝要求不能立即間斷的施工作業以及地下工程除外)。
移動源減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運力,延長公交車運行時間。根據市政府發布的應急指令,對部分機動車采取限行措施(新能源車除外)。
4.6 應急處置措施的執行與監督
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建督查組,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履職情況實施督查,通報未采取措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單位及責任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成立相應督查機制,督促本轄區和相關行業領域嚴格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本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各項措施要責任到人,對于涉及企業、工地、車輛的應急措施,要明確監管責任單位、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確保相關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4.7響應終止
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4.8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次日,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前一日預警和應急響應情況。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響應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各區縣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開展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內容,有針對性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并將評估報告按要求報送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之間應保持應急信息快速傳輸;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網絡,保證數據快速、及時傳遞;建立應急組織機構通訊錄;按照我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實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狀態下的公務用車保障工作。
5.2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健全全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完善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平臺,與市氣象部門聯合開展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提高預測預警能力。
5.3 技術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專家咨詢和會商機制,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學技術支持,為各級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 信息公開
6.1 預案發布
確需修訂應急預案、專項實施方案或調整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的,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上級規定時間完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6.2 預警信息公開
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工作,市、區縣宣傳部門負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預警期間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適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政務新媒體、移動通訊等載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7 應急演練
各區縣政府應當每年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后及時總結,提出改進建議,完善應急措施。
8 預案管理
8.1預案宣傳
各區縣政府要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電視、廣播等網絡及新聞媒體,對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等加大宣傳力度,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8.2預案培訓
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責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期間監督執法到位;督促相關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8.3預案備案
各區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有關部門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8.4預案修訂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 責任追究
強化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問題,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各區縣政府應當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逐級細化各項措施,加大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等減排措施的監管力度。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環保績效降級處理或移出保障類清單。
10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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