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短板推動土壤污染防治落到實處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圍繞“打基礎、建體系、守底線、控風險”的總體部署,相繼頒布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規、標準、指南、導則,建立并完善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體系,有力推進了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環境保護。農用地土壤詳查和建設用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順利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國土壤污染狀況。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納入考核,基本保障了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周邊土壤監測持續開展,有力保證了土壤污染源頭預防。
然而,一些地方在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指南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有效解決、補齊短板。
在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方面,評審依據尚有不足,影響了評審及評審后土壤環境管理或再開發利用。對此,需要及時制定出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技術規范及相應的效果評估指南。現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僅對人體健康風險提出要求,而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開展土壤生態狀況的調查評估,明確對土壤生態風險評估管控的要求。
修復效果評估和風險評估之間出現脫節。目前沒有明確要求需對修復方案開展省級風險評估,修復方案的質量也就無法完全保證;而根據評審指南,修復方案將作為修復效果的評審依據,進而修復效果也就難以科學評判。需要加強修復效果評估和風險評估環節之間的銜接,同時考慮土壤生態的修復效果。
在污染土壤和污染源鑒別方面,還缺乏明確的鑒別標準,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塊管理辦法要求先清理、移出污染源,隨后才能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因此,需要首先明確污染土壤和污染源的鑒別標準,才能為后續的清理、移除工作提供依據。
污染土壤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技術造成土壤滅失的依據不足。需要制定出臺造成滅失的土壤治理修復技術限制性規范或技術指南,鼓勵確保土壤可持續利用的治理修復技術應用,盡可能保護和保留土壤資源。
對未利用地非法排污風險管控存在缺失。需要制定出臺相應的管理要求及標準指南,明確各級各方職責和規范要求,防范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同時防范農業農村、偏遠區域等土壤污染風險。
作者單位: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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