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濃度不超標、排污總量卻超過6倍,咋回事?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長三角某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檢查某皮革制造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廢水自行監測報告中的氨氮檢測結果雖符合污水排放綜合標準,但數值接近排放限值,明顯高于行業平均水平。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廢水氨氮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年排放量不得超過兩噸。然而,通過查閱廢水在線監測歷史數據,執法人員確認該公司上一年度廢水氨氮排放量高達13噸,遠超許可總量。這一案例暴露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旨在通過將排入某區域內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以內,以滿足環境質量管理要求。各地根據環境質量考核目標和實際排放情況,為排污單位分配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求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得突破許可總量。這一制度有助于排污單位平衡生產經營與污染物排放之間的關系,還能激發其主動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的積極性,對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當前部分地區由于監測監控能力不足,尚未具備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實質性監測和控制的能力,無法實現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以文章開頭提到的皮革制造公司為例,雖然公司安裝了廢水自動監測設備,執法人員能夠通過歷史數據確認其超總量排放,但對于未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其在某一時間段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往往難以準確核算。因此,多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的監管重點仍停留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而對是否超總量排放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各地需引導企業高度重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由于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困難等因素,部分排污單位對總量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甚至認為只要污染物排放達標就不會超總量排放。然而,近年來已有不少排污單位因超總量排放受到行政處罰。例如,廣東省江門市某重點排污單位在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間,盡管廢水總氮排放未超標,但因外排廢水量大幅增加,導致總氮排放量超過許可年度總量,最終被處罰25萬元。這一案例警示排污單位必須高度關注可能導致超總量排放的各種因素,確保污染物排放量在可控范圍內。
與此同時,各地還需加大幫扶力度。國務院印發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到2025年,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要比2020年下降10%以上。這意味著排污單位分配到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將逐步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面臨排放總量不足的風險。為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各地應主動提供技術幫扶,協助排污單位通過改進生產工藝、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對于確實存在排放總量不足的情況,各地政府可探索區域排放總量指標交易機制,為發展留出更多環境容量。例如,2023年9月,江蘇省宜興市出臺《宜興市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某鎮通過購買鄰鎮的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指標,有效緩解了轄區內部分企業的排放總量壓力。
此外,各地還需提升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能力,確保總量控制制度落到實處。各地可出臺相關文件,明確依法安裝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應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則按照符合國家規定的手工監測數據計算;其他情形則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產排污系數或物料衡算方法計算。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還規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作為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等工作的依據。因此,各地應督促有能力的排污單位盡量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的則需嚴格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并精準編制執行報告,以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及時準確掌握排放情況。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