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性監測數據可作為處罰依據嗎?
【谷騰環保網訊】今年1月底,某市環境監測站到某金屬零部件加工企業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2月初,該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接信訪投訴,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市環境監測站再次對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進行執法性監測。2月中旬,市環境監測站出具了兩份監測報告,監督性監測結果顯示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中總銅超標0.2倍,執法性監測結果顯示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中總銅超標0.24倍。4月,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對企業1月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2月初執法性監測總銅超標排放的違法事實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企業收到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認同生態環境部門針對1月底監督性監測總銅超標排放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認為,監督性監測的數據主要用于評估環境質量,發現環境問題,并為環境管理、規劃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不應用于執法和行政處罰。因此,企業向生態環境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生態環境部門則認為,監督性監測的主體具備相關監測資質,監測行為嚴格遵守監測流程和標準,客觀、公正、準確地對排污單位進行監測、評價,真實反映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情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未采納企業的陳述申辯意見。
筆者認為,原環境保護部2011年印發的《關于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的通知》明確,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是各級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進行監測獲得的監測數據,是開展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應用,通過其評價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對于超過應執行排放標準的,要以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重要證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因此,監督性監測的數據應用于執法和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前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背景下,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注意行政檢查的主體資格問題。
監督性監測的實施主體通常是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其中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是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而監測機構則不具備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資格。今年1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明確提出,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
因此,各地要建立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和監測機構的協作配合機制,共同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執法機構負責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將采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要求排污單位當事人確認。監測機構人員負責采集樣品,填寫采樣記錄,開展現場測試工作。
《關于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的通知》還要求,監督性監測要在完成樣品測試工作后5日內制作完成監測報告并報出。執法機構收到報告后,如有超標排放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內將監測結果告知排污單位,以便于排污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超標排放行為。同時,各地還應建立監督性監測異常數據的應用情況公示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在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上公布因監督性監測超標被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排污單位名單,以形成對超標排放行為的輿論高壓態勢。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