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水質標準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國際先進飲用水質標準介紹
1、WHO《飲用水水質準則》
該準則由世界衛生組織于1956年起草、1958年公布,并于1963、1984、1986、1993、1997年進行了多次修訂補充,現行的水質標準為第二版。該標準提出了污染物的推薦值,說明了衛生基準值確定的依據和資料來源,是國際上現行最重要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之一,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本國或地方標準的重要依據。
2、EC《飲用水水質指令》
該指令是1980年由歐共體理事會提出的,并于1991、1995、1998年進行了修訂,現行標準為98/83/EC版。該指令強調指標值的科學性和適應性,與WHO水質準則保持了較好的一致性,目前已成為歐洲各國制定本國水質標準的主要依據。
3、USEPA《美國飲用水水質標準》
美國的水質標準最早頒布于1914年,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以保障人類健康為目標的水質標準。1974年受美國國會授權,美國國家環保局對全國的公共供水系統制訂了強制執行的污染物控制標準,即《美國飲用水水質標準》。
4、三大水質標準的比較
國外水質標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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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可以看出:
三大飲用水水質指標均將有機物列為重點控制對象。世界衛生組織的有機物指標占64%,歐共體的占46%,美國的占64%。
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的水質標準對消毒副產物較為重視,所列項目較多。 環境技術論壇
美國的水質標準對微生物指標極為重視,所列項目多達七項。
5、美國水質標準發展變化的啟示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起,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陸續在飲水中發現了隱孢子蟲、賈第氏蟲等致病原生動物,并爆發了腸道流行疾病,其中最嚴重的曾導致人員死亡。為此,美國加強了對飲水中微生物安全性的控制,并加快了對水質標準的修改。
(1)美國的早期飲水水質立法
美國的聯邦飲水水質立法始于1914年,由當時美國的公共衛生部(Public Health Service)針對飲水中致病微生物,制訂了飲水標準。但這個標準只應用于向顧客提供飲水的國內運輸行業如輪船、火車及汽車,并主要控制腸道傳染疾病。隨后這個標準于1925 、1946年幾經修改、補充。至1962年,形成了一個有28個指標最終標準,其中控制微生物的指標為“總大腸菌群”。至此,全美50個州均采用此標準或將它作為水質指南。
(2)《安全飲水法案》的頒布
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后期開始,隨著美國工、農業的發展,各種污水的排放,對其水源環境以及飲用水質產生了較大的沖擊。美國公共衛生部1969年完成的一項調查發現,全美大約只有60%的飲用水符合標準。一半以上的供水企業在諸如凈化、消毒、輸送等主要生產環節上存在缺陷。此外,該部門1974年對路易斯安納州完成的另一項調查發現,由取自密西西比河制成的飲水中存在31種人工合成有機物。為此,美國聯邦政府開始著手對水質標準進行修改,并于1973年向國會提交了《安全飲水法案》(Safety Drinking Water Act),后于1974年頒布成為美國飲水水質的基礎性法規。該法案要求美國EPA對那些具有明顯健康風險或可能在飲水中出現的污染物做出限制,并對每種污染物要有聯邦立法。
該法案要求美國EPA分兩步制訂飲水標準:其一,建立 《過渡性一級飲水條例》,該條例主要以1962年頒布的28項標準為基礎,它不僅包含最大污染濃度(MCL),還包括監測和分析這些污染物的要求;其二,對該標準進行補充和修改。由國家健康風險科學研究院(NASHR)綜合評價污染物的健康風險,修改制訂污染物的指標值。
此后,EPA逐步頒布了20余種污染物的標準值,其中與致病微生物相關的是濁度和大腸菌群。雖然這兩項并非健康影響指標,但卻是腸道致病菌的指示物。
(3)《安全飲水法案》的兩次重大修改
1986年的修改
八十年代以后,由于人工合成有機物及農藥對環境的污染增加,美國原有的水質標準顯得不夠。此外,美國國會認為原標準對水媒性微生物疾病的風險控制上存在缺陷,為此須對原《安全飲水法案》進行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為:制定83個污染物的最大污染濃度(CML)和最大污染濃度目標值(CMLG);要求所有水廠均對飲水消毒;對所有取用地面水的供水系統提出了過濾工藝要求;對主要污染物質如:病原體、有機物、無機物和消毒副產物,提出采用了“最佳處理工藝”(BAT)的要求。 環境技術論壇
根據修改要求,美國PEA于89年6月頒布了《大腸桿菌法》(Coliform Act)。該法案確定了大腸桿菌的最大污染目標值(MCLG)為零,同時要求供水水質的大腸桿菌月超標率應小于5%,如大于該值則要向政府和公眾報告。
同一時間,美國PEA還頒布了《地表水處理條例》(SWTR),該條例專門用于控制飲水中賈第氏蟲及病毒等致病微生物的。它要求取用地表水的供水企業,均應采用消毒和過濾工藝。對賈第氏蟲的去除率要達到99.9%;病毒的去除率要達到99.99%。從這些內容來看,這期間的法規修改極大地注重了飲水的微生物的安全性。
1996年的修改
1993年美國威斯康星的Milwaukee發生了由飲水產生中的隱孢子蟲引發的腸道流行疾病,導致40余萬人感染,死亡50人。為此又開始了第二次重大修改,這次修改著重考慮了消毒副產物致病風險與腸道致病微生物風險之間的平衡。主要修改內容為:所有供水系統必須每年向公眾提供其供水水質和水源水質報告;加強對飲水中致病微生物特別是原生動物如隱孢子蟲和賈第氏蟲的控制;加強飲水中消毒副產物的控制;政府每年為提高水質向供水企業提供專項貸款;EPA向供水企業收集水質數據,以利于今后制定水質標準等。
1998年12月,美國EPA頒布了《過渡性加強地表水處理條例》(IESWTR),該條例適用于供水人口大于一萬的供水企業。它要求供水企業加強對腸道病原體的控制,專門針對飲水中隱孢子蟲作出了要求。確定了隱孢子蟲的最大污染濃度目標值(MCLG)為零;去除率達到99%;提高濾后水濁度標準;加強對濾后水濁度的監控;加強對水源水質的監控。與此同時,還頒布了《第一階段消毒劑和消毒副產物條例》(S1DADBR)。該條例確定了氯氣、氯胺、二氧化氯的最大消毒劑剩余濃度目標值(MRDLGs);四種鹵代烴、兩種鹵代乙酸、溴酸根、亞氯酸根的最大污染濃度目標值(MCLGs);將總三鹵甲烷的最大污染濃度值(MCL),由原來的0.100mg/L降低到了0.080mg/L;提出了去除水中消毒副產物前驅物的工藝要求。由此可見,此次修改在對飲水微生物風險進一步加強控制的同時,還注重了對消毒副產物的控制,并在兩者之間求得平衡。
(4)啟示
縱觀美國近十余年來飲水法規的發展歷史,筆者認為其水質法規對飲水的微生物風險性給予了極端重視。其在今后的發展中,將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側重:
強調對飲水中污染物的致病風險與凈化投入的評估; 環保商貿網
尋求化學風險與微生物風險之間的平衡,重視控制致病微生物,特別是原生動物等易導致急性大規模流行疾病的風險;
重視新出現的或潛在的污染物,由于缺乏檢測手段及檢測結果的滯后性,政府將越來越多的對水處理工藝做出要求,并將其納入飲水水質標準;
將對飲用水水源直至其流域的保護,納入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供水企業的要求中;
重視消費者的需求,強調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如水質公報等。
二、我國的水質標準現狀
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該標準八五年頒布實施,雖然已不能滿足需要,但到目前為止仍是法定標準(注:現已有新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環境技術論壇
在標準項目上大多數直接應用了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未充分考慮我國供水行業的實際情況,還有許多項目到目前為止由于缺乏標準或試劑仍不能做。此外它只是一個衛生行業的規范(行業標準都不是),不具備標準的法律效力。
2、城市飲用水水質管理標準
由中國水協接受建設部的委托,組織全國七個水司的技術力量研編。該標準充分參考了目前國際上三大飲水標準體系,特別是美國EPA標準,全面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將101個水質標準項目,按不同的人均GDP值,分三級來要求不同的城市和地區。
該標準最主要的特點是,每個項目都有可實施的檢測方法,平衡了水質的化學風險和微生物風險,將國外的最新水質項目賈第氏蟲和隱孢子蟲引如本標準,體現了該水質標準的先進性。
3、水質檢測技術的發展趨勢
重視儀器的聯用技術,如GC-MS、LC-MS、ICP-MS等,提高了儀器的檢出限,以利于直接檢出水中痕量有害物。
在有機物方面,除了傳統的農藥外,隨著消毒劑種類的增多,對其副產物的要求也越來越多,此外還有類激素等人工合成有機物。無機物方面將更重視金屬的形態分析。
在微生物方面,隨著分子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成熟,病原體檢測逐步由細胞水平轉入分子水平。如對大腸菌的平皿培養,可由聚合酶鏈(PCR)法取代,提高了檢出限,最主要的是縮短了時間(4小時左右)。此外還有酶標法測試藻毒素、發光細菌法快速檢測水中有毒物、免疫磁珠-熒光法檢測兩蟲、Ames法評價水體的遺傳毒性等,相信今后在此方面的發展速度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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